财税法体系
一、财税法体系的概念
财政一般是指一个国家的收配支取活动,更确切地说,财政是一个国家为了
实现其各种职能的需要,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
过程中产生的,以国家作为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也就是说,财政是国家以其公
共权力收取、分配、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以实现国家职能实现的活动。财政包
括财政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财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立法机关依据立法权限,通过法定程序,
行使立法权,制定或认可关于财政活动及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每一部法律都包
括其制定、执行、遵守及监督管理几部分,财税法也不例外。财税法包括财税立
法、财税执法、守法及监督管理活动。
财税法不是单个法律规范,它是由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多部法律法规组成
的一个有机整体。如同民法体系包含许多小的部门法一样,财税法也包含许多小
的部门法。财税法体系的体系也就是指财税法的内容。财税法的范围体系是一个
历史性的概念,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财税法的内容体系是不同的。这
是因为财税法是国家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对社会资源的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规
范性文件,因此其内容也会受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制度的深刻影响。经济
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定要适合一个时代的经济基础,因此说,
财税法的体系是一个历史变化的过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不同于奴隶社会、封
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际凭借政治国家的公共权力直接
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国家既参与非生产领域的分配也参加生产领域的分配,也
因此形成了一个包括国家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国企财务在内的财税体系和法律
体系。我国财税法体系一般都包括:预算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财政体制法、
转移支付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投资和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基本
法以及单行的税法、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以及国有企业财务法等财
税部门法的体系。
前面已经说过,财政是一种形式特殊的分配关系,这一分配关系属于经济
的范畴。因此,财政与财税法的关系就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因此,财
政的内容也决定了财政法的内容,而财税法则是财政的反映和法律表现。财税法
的调整对象是经济领域中形态特殊的财政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系和国家职能行
使有着本质联系,它是为了国家职能的正常行使而存在的。
二、财税法体系现存问题
经济与法始终都不能孤立存在,没有法律的规范,经济生活便不能正常进行
下去,经济的全面高速发展要求有完善的财税法律作为其保障。在目前情况下,
我国目前的财税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重新构建财税法律
体系已经被提出和重视。创新财税法治观念,构建财税法律新体系的突破口就在
现在的国家财政危机。由病而医才是创新财税法律体系的好出路。
1、财政危机问题
随着中国共产党十八大的召开,我国已经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这为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道路。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怎样避免出现财政危机,财
税法体系如何改革,这些都是我们在新形势下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我国有关于财政危机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歇。面
对经济发展不平衡,内需软弱的问题,政府曾很长时间都推行适度宽松的财政及
货币政策,这也使得财政支出大幅上涨,发行国债的规模不断扩大,财政赤字也
一度激增。正常状态下评价一国财政运行状况的指标包括:偿债率、债务依存度、
财政赤字占GDP比重及国债负担率等。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观察计算,能够较为客
观地反映这个国家的财政运行状态机器转变趋势。也就是说,一旦政府负债过多
财政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也会随之扩大。近些年来,随着制度宽松的财政和货币政
策的施行,国债发行量不断扩大。这只是显性负债的数额,如果要计算出隐性负
债数额恐怕会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财政危机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所谓的
金融危机有可能也会转化为财政危机,这些最终都要财政来填付。国家负债沉重,
债务大量积聚财政危机发生的潜在可能性已经存在。这些危机的出现,在很大程
度上与我国现行财税法律有关。
2、财政危机出现的财税法原因
(1)预算法形同虚设
我国宪法对预算规定十分缺乏,这些不足应该由预算法来规定,但我国现行
的预算法内容宽泛、操作性较差,这也导致现实中许多财政收支管理都在预算法
之外进行。预算法形同虚设具体表现在:一,财政收入纳入预算这一原则未能体
现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形成了所谓的预算外资金;二,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很
难被实际执行;三,预算具体执行过程中改变预算项目,随意追加或追减预算等
情况屡屡发生;四,预算缺乏透明度。纳税人无从知道自己的钱被用往何处。预
算法上的类似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国库收付制度执行不严、分税制非法律化以及
缺少监督等等。
(2)国债法有待完善
财政危机具体体现为存在大量显性或隐性赤字,一般情况下,发行国债对于
弥补赤字最为常用且危害最小的方式。国债以国家信用为担保,是公债,因此它
具有很强的公法性。国债发行的利率、结构、规模、偿还等都要依照法律规定严
格执行。但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国债方面立法薄弱,目前情况下,我国还没有统一
的专门的国债法。现实情况中能依靠的只能是预算法中的几条原则性规定
(3)税法刚性不足
从目前情况来看,在财税法体系中,税法法律规范数量上最多。依照税收法
定原则的要求,我国基本上算是做到了“一税一法”原则。我国目前开征的各种
税收基本上都有行政法规与之对应。但我国目前税收立法大都采用的是行政法规
而不是基本法律,因此其立法层级较低,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有法不依的问
题这也使得税法弹性较大而刚性不足,具体也存在着“应征未征”和“征收过度”
的现象。
税法刚性不足也与我国税收政策中的优惠过多有关。税收的大量优惠使得
“税式支出”规模巨大,这也减少了财政收入,对于财政赤字的弥补不利。另外,
有些国家机关非法变动法定课税要素也使得税法刚性不足。
经济政治文化等都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市场制度、政治制度、财税制度
等等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对于深化改革时期的财税法而言,建立合理的财税法
体系和现行财税法体系的科学执行同样重要。
三、财税法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政府是财政危机的主要承担者,对于财税法体系的完善应该从以下
几个方面来考虑:
1、建立健全国债法律环境
我国曾经颁布《特种国债条例》和《国库券条例》但却还未颁布全面系统的
《国债法》。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与国际市场深入接轨,一步完善的
《国债法》对于规范国债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国债的发行、使用、流
通、偿还和管理以及健全国债市场都是迫切的。
2、修改《预算法》,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共财
政制度
因为处在转轨时期再加上本身制度上的问题。我国预算法的制定、执行、遵
守一直都处于低水平阶段。结合当前改革的现实需要及世界潮流,我们在预算编
制、审批、执行上药尊重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做出大幅度的调整和改革。
3、进一步完善税法
我国目前虽然税法数量较多,基本上能做到一税一法,但这些法律只是国务
院颁布的法规,其效力较低。因此,完善税法应该从税法立法着手,将运行成熟
的税法法规确定并颁布基本法律,使其效力提高,做到成熟一部发展一部。
4、拟定颁布《财政监督法》
财政监督需要取得法律上的地位,这样才能使财政监督在市场经济执法监督
体系中有其应有的地位。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监督的主体、职责、程序、方法、责
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化解执法随意性问题。把财政活动
纳入制度化的监督管理中去,才能使财税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总而言之,一套协调有序、科学严密的财税法体系正是当下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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