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关系,是公共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
行政组织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
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
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组织,在进行公共行政管理时,总是会存在上述三个层面上的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不过,大部分还是由行政法规则予以调整从而形
成行政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
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
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
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
更多的优越地位。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中
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
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
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行政主体实体权利(职权)
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例如,征税既是税务
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
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
就是失职。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
程序解决。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
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行政
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不管人们的主观意愿如何,总是要受到另一政治实体的限制约束。
不受制约的权利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不存在的。事实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是行政法的基
本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同样重要。比如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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