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建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周殉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吉安343000)
文章编号:1 673—581 1(201 3)03—0022—01
摘要: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向法院制发的、以启动再审程序为目的的工作文件。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民事行政
检察的手段之一,是抗诉的必要补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再审检察建议在法律层面有了原则规定,在办案实践中如何正确把
握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以及处理好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抗诉价值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是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产生并发展的一 是对于小额诉讼,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修改
种监督方式,最主要的目的是解决民事行政检察lI1到三角”的办 后的民诉法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以一种便捷高效的
案格局,实现同级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对 诉讼程序快速处理简单纠纷。小额诉讼更强调司法效率,当事人
一
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作了明文规定,在立法上丰富了民事 以较小的诉讼成本解决争议,国家也可能将司法资源更多地投向
察的法律措施。
更为复杂的民事纠纷。基于此,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出于
一
、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 效率的考虑,对不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的裁判的救济需要加
首先,再审检察建议本质上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其权力基
以限制,否则就降低了该程序的价值,但是限制不等于禁止。从国
础在于宪法赋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监 外立法例来看,对小额诉讼程序也提供了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救济
督,而是一种法律监督、专门监督。 途径,如不得上诉但可以提起异议,或以违背法令为理由可以上
其次,再审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不具有诉讼法上的程序意 诉等。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提供的救济途径程序繁复,耗时过长,
义,其不具有程序启动的必然性。正是南于检察建议本身的非强
则违背了小额诉讼程序设计的本意。所以对于小额诉讼,宜适用
制性,法律没有也无须对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规定。检 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避免启动J:下两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察建议的权力边界仅限于对违法及严重不当现象的揭示、暴露和 的审查机制。还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小额诉讼的特点,大多数案件
提请处理的建议,其本意就在于充分尊重对方的主体地位,以提
可能是以调解或和解撤诉结案,检察机关要避免将审查的重点过
醒的方式引发对方的自觉行动,而不是包办代替。 多的集中于调解、和解的正当性和自愿性上,因为小额诉讼的程
最后,虽然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的监督方式,但毕竟包含有 序价值在于快速解决纠纷,而非明辨是非、划清责任,小额诉讼的
公权力的因素,仍然具有公权力的协调、督促和引导的功能。是否 程序价值是我们优先需要维护的。
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是被建议对象的自主权力;但无论接受与
二是对于其他案件,暂不宜以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否,及时作出相关决定并回复,则是被建议对象的应有义务。再
程序违法,或以案由为标准设立统一尺度,以区分抗诉和再审检
审检察建议作为同级监督的手段,与抗诉一起形成刚柔并济、梯 察建议的适用。因为实践情形非常复杂,难以确立单一标准作为
次有序的检察监督体系。
判断依据。如认定事实错误,既有可能是当事人举证能力问题造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 成的事实不清,也有可能是法官主观原因造成的事实遗漏;法律
一是简化办案环节,节约办案时间。南于抗诉实行“上抗下” 适用错误,既有可能是法官对于简单法律问题适用疏漏,也有可
原则,故对于大多数抗诉案件来说,从同级检察院受理申诉、提请
能是对法律争议问题的认识不一;程序违法,既有可能是送达不
上级院抗诉到最终上级院审查作出抗诉决定,一般要经过6个月
当造成的当事人缺席,也有可能是法官故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
的时间。办案时间过长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弊病之一。虽然经 利。案由方面,比如对于劳动合同纠纷,有的案件案值小,矛盾简
过两到三级院的审查,长达半年甚至一年的审查期限,体现了检 单,争议不大;有的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大;有的虽然
察机关动用公权力监督审判工作的谨慎,不轻易动摇裁判的既判
案值较小,但是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难以一概而论。一般情
力,但是过长的审查期限,导致可能有误的裁判不能及时纠正,改 况下,对于法律适用的认识问题,原审法官主观原因造成的认定
判已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无法实现执行回转。而再审检察建议 事实错误和程序问题,原则上以抗诉形式进行监督;对于因疏漏
的制发不必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节约了审查时间。
造成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因工作的简单粗糙造成的
二是实现纠纷就地解决。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
程序问题,可以以再审检察建议形式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自行纠
抗诉的案件,大部分都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实际上,上级检察机关 错。当然,最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形式还要考虑检法关系,如果通
及上级人民法院只是走了一下程序,而大量的工作及最终的处理
过事前沟通,同级法院愿意接受再审建议方式纠错的,制发再审
结果还需基层检法两家处理。同级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本身事实的 检察建议既可以获得较好的监督效果,且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同
了解要比上级检察机关方便,且平时与法院接触较多,调卷、审查 级法院经事前沟通明确表示不接受监督意见的,则直接启动抗诉
更为便捷。再审检察建议使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
程序。
察院对案件从受理申诉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全程操作,既调动和
三是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衔接问题。如果再审检察建议没
增加了基层民行检察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又减轻了上级人民检察 有被同级法院采纳,还是应当通过提抗程序具体审查,但并不必
院和法院的办案压力。 然启动抗诉程序。虽然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适用范围一致,但
三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于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判决、裁定 是二者的实践价值有一定差异。抗诉是一种启动再审的刚性监督
虽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虽然案件审判程 方式,不宜以抗诉作为再审检察建}义未被采纳的必然后果。
序上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一般不轻易抗诉,也就是
我们通常所说的“可抗可不抗”的案件,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 参考文献:
方式,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 【1]江必新.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之完善[J].中国法学,201 1(5)
三、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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