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与检察监督

更新时间:2025-12-16 09:41: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3日发
(作者:二手房过户流程)

审查中,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原行政行为,而不是复议行为,复议机关到庭主要是发表意见,协助矛盾 

化解,只有原告提出复议程序违法或存在事实、法律方面重大问题的,法院才有侧重地进行审查。 

三、裁判方式 

对裁判方式的思考主要集中于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请判决方面。原来有维持判决,这是一种对事判 

决。同一行政行为经法院判决维持以后,其他人再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可裁定适用原判决,而无需重 

新审查。现在是驳回原告诉请判决,这是一种对人判决,其他人再就同一行政行为起诉的,法院是裁 

定适用原判决,还是重新审理?这是一个重大问题,既涉及既判力和法律关系稳定,又涉及司法资源 

和行政资源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是维持判决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法院都要进行全面审查,不受 

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因此,为防止重复审查、重复诉讼,法院可以裁定适用原驳回诉请判决。 

总的来讲,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会给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增加新的活力,通过提高认识、及 

时制定司法解释、完善配套制度、加强人员机构编制建设,相信以上提到的问题都可以有效缓解或解决。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与检察监督 

何艳敏 

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面吸收了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以下简称民诉法)的修改成果,在监督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但仍有一些 

方面有待实践探索。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 

从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看,行诉法修改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法律层面仅仅规定检 

察机关有权以抗诉的方式对行政裁判进行监督。但相关司改文件则有突破性规定。 ̄H2011年“两高” 

会签的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检察机关一段时期 

以来探索的实践,将裁判结果的监督从原来的判决、裁定扩展到了行政赔偿调解,①增加了再审检察 

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②同样是201 1年由“两高”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①该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②该意见第7条、第9条分别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 

・U8・ 

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较为笼统地规定了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① 

从上海的实践情况看,2008年至2013年,全市共受理对行政裁判不服的监督申请741件,不仅 

大大低于民事检察案件的受理量,同时其仅占法院行政审判案件受理数的5.8%。在行政诉讼检察监 

督的审查中,不难发现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从案件类型看,由征地拆迁引发的以拆 

迁裁决、拆迁许可、要求信息公开等案由而涉诉占据较大的比例;二是部分申请人存在权利滥用情况。 

二、新 行诉法 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 

新 行诉法))将原有75条增加到103条,但仅有4个条文涉及检察监督。其中总则部分第l 1条 

未作修改,分则部分第9l条为新增条文、第93条为修改条文,附则部分第101条为新增条文。相对 

于原行诉法,即便这仅有的4个条文对行政检察监督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1.扩大了检察监督范围。新 行诉法))将检察监督的范围从对裁判结果的监督扩展到对裁判结果、 

审判人员违法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其中对裁判结果的监督从原来的对判决、裁定的监督扩展到对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的监督。 

新 行诉法 第93条第l款和第2款规定了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其中不但包括对行政判决、裁 

定的监督,还包括了行政调解的监督。由于新 行诉法》第60条新增了关于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 

例外,即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故对 

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案件也随即纳人行政检察监督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款的规定, 

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新((行诉法 第93条第3款规定了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程序违法, 

发生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具体表现为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的违反 行诉法 

规定的行为。 

根据新 行诉法》第101条有关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行的监督适用民诉法相关规定。 民诉法 第 

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显然,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执行活动 

实行法律监督。 

另外,新((行诉法》第9l条第L项规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 

再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违法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监督权利。 

综上,新的 行诉法))将单一的对行政案件生效裁判的监督扩展到对包括行政案件受理、审理、 

裁判、执行在内的行政诉讼全过程的监督,从而保持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的一致性。 

2.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原(《行诉法 第64条仅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修改后行诉法增加 

了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行诉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其适用于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的监督。新 行诉法 第93条第3款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其适用于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 

违法行为的监督。实践中,对于执行活动的监督也适用检察建议的方式。 

虽然抗诉方式刚性较强,接受抗诉的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但是由于抗诉采取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结果进行抗诉,监督周期较长。而检察建议是同级监督方式,有利于节 

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监督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同时,检察建议作 

为一种柔性监督方式,也存在被监督法院不予接受时,监督力度不足的问题。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检 

①该通知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和行政决定的活动实施法律 

监督,其范围和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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