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股东资格与解除劳动协议案例解析
起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开除股东资格与解除协议案例解析企业高管解聘法律适用不少企业都存在这么
一个特殊体:她们既是股东,又被聘用担任一定管理职务,这类双重身份
特殊人与企业因工作发……
开除股东资格与解除劳动协议案例解析
企业高管解聘法律适用不少企业都存在这么一个特殊体:她们既是股东,
又被聘用担任一定管理职务,这类双重身份特殊人与企业因工作发生争议需要
解聘时,处理起来很棘手。
蒋某系某电器连锁企业股东,拥有企业5%股权:10月,蒋某出任某电器连锁
企业分店经理。1月,蒋某考取了保险代理人资格,从当年11月起,以保险代理人
身份兼职保险营销工作。起至2OO6年8月间,蒋某以保险代理人身份与电器企业
下属职员签了6份保险协议。
自起,某电器企业总部收到多封匿名举报信,称蒋某利用职权向下属职员推
销保险。2O1月3日,某电器企业总店以蒋某担任保险企业保险营销员、向下属
销售保险、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协议为由,通知蒋某解除劳动协议。电
器企业总部还认为蒋某行为损害了企业其她股东利益,向蒋某发出开除股东资格
通知书,称“自2月3日起,因蒋某违规行为损害企业其她股东利益被企业开除,
其股东身份同时亦被开除,原有股份由其她股东作价退还”。
蒋某认为,自己做保险也没给电器企业带来损失,电器企业违法与她解除劳
动协议,于1月5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某电器企业支付
其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金和赔偿金,同时要求确定企业终止其股东身份为违法
行为。
仲裁委员会裁决,电器企业总店向蒋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协议赔偿金
18万元,至于蒋某诉求撤销企业开除其股东身份行为决定,仲裁庭认为不属劳动
争议不予受理。
仲裁书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当地某人民法院审
理后认为,用工单位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可制订单位部分内部要求制度,来约束
劳动者日常工作秩序。本案中某电器企业曾制订了《职员手册》7《行为道德规
范》和《指导政策》,并已经向蒋某及全体职员公告,对蒋某产生约束力。作为电
器企业分店高级管理人员,蒋某行为已经组成对电器企业分店规章制度违反。依
据《劳动协议法》第39条要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行使
该法定解除权不需要给予劳动者赔偿。蒋某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协议,电器企业
解除与其之间劳动协议并无不妥,无需向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及赔偿金。但根据
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股东是股份企业提议关键组成之一,以出资数额百分比
享受企业一定股权,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参与企业大小决议,股东凭其持有股
票领取企业红利,取得投资收益,所以不能随意开除任何股东。最终,经某法院协
调,双方达成以下调解意见:1.某电器・企业与蒋某劳动关系自1月4日起解除,
电器企业无需向蒋某支付踣偿金;2。某电器企业撤销开除蒋某股东身份决定书,
蒋某仍为某电器企业股东。
拥有股权高管在企业任职,通常包含两种性质法律关系:一是以聘用并实施
职务而形成劳动关系;二是以资金或专有技术入股而形成股东权益关系。作为企
业高级雇员,因其主体资格得以形成,这类高管与企业劳动关系产生已突破《劳动
法》,而以《企业法》、《合作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特殊雇员聘用与解聘而形
成和消亡,其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法律适用,既应考虑适用《劳动法》,还要考虑
适用《企业法》、《合作企业法》等对高级雇员劳动关系尤其要求。
作为投资者,高管是否退股、转股,应经过协商来决定。假如不达成一致,
能够经过法院诉讼来确定她股东身份,相关争议适用《企业法》、《协议法》、
《合个人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假如高管与企业发生纯粹劳动争议,企业就是用人单位,双方均可经过申请
劳动仲裁、法院诉讼方法取得处理,纠纷处理适用《劳动法》、《劳动协议法》
等法律、法规。从实体法选择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只能以现有《劳
动法》要求和精神审理和裁决。
胡燕来律师认为对于拥有股权高管,企业不能够随意“开除”其股东身份。
根据法律要求,股东是股份企业关键组成之一,其以出资数额百分比享受企业一
定股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参与企业大小决议,股东凭其拥有股权领取企业红利,
取得投资收益。因股东任职发生劳动争议,不能作为企业剥夺高管股权正当理由。
简而言之,拥有企业股份高管,作为劳动者身份企业能够给予解聘,但股东身份不
能经过“解聘”或“开除”处理。
法律依据1.《中国企业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正当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不过,企
业章程另有要求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置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
根据国务院要求其她方法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她
方法转让;转让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
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企业决定分配股利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要求股
东名册变更登记。不过,法律对上市企业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2.《中国合作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在合作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作人能够退伙:
(一)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事由;
(四)其她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期限,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实施造
成不利影响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她合作人。
第四十七条合作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要求退伙,应该赔偿
由此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文章起源:胡律师网)
本文发布于:2022-07-26 11:41: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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