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提纲

更新时间:2025-12-21 18:33: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要租车)

《经济法》复习提纲

1、概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分配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监管;

(2)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资源分配法;

(3)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是经济权责法和社会公利法的有机统一

2、经济关系:

(1)经济管理职权取得的方式:法定取得、授权取得、委托取得、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取得;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思想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一定当事人主观意志性和明显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3、产业法律制度:

(1)体系: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

(2)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产业结构关系、产业组织关系、产业技术关系、产业布局关系、其它相关社

会关系。

4、财政法律制度:

(1)概念:是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预算法、国债法、税收法、政府采购法、

企业财务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和财政监督法等

(2)体系:预算法、税收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转移支付法、金库法、其它财

政法。即前七种法之外的法,如财政许可听政法等。

(3)职能:收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保障与稳定职能;

(4)价格法关于听证会代表资格的规定——中介不可作为听证会代表;

(5)会计法关于会计文字的规定:

(6)国库券合法用于:期货买卖、作为有价证券抵押、作为证券交易;作为货币流通是违法行为;

5、税法

(1)税收的作用: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国家调控宏观

经济的重要手段;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2)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没有起征点;

(3)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出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

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例如:小卖部的个体户

6、银行法:

(1)银行体系: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有储蓄机构;

(2)银行组织法律体系:银行组织法;银行业务法;银行业监管法

(3)外汇管理的规定:套汇(和外资公司相互支付对方款项)和逃汇

7、证券法:

(1)证券法调整的对象:证券的发行关系、交易关系和监管关系,著作中描写的证券交易不属于

调整对象;

8、保险法:

(1)保险法的概念;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

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但一般将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称为“保险公法”,将保险合同法、保

险特别法称为“保险私法”。

9、财经监控法:

(1)体系:审计法、票据法、统计法、会计法;

10、公用企业调控法律制度:无

11、国有资产管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

管理;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合并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1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1)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作如下理解:(1)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

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

法律;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和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不同的:前者是环境及其要素,后者

是社会关系,而且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

环境保护关系,而不包括自然界本身形成的环境问题及其关系。

(2)体系: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

(3)自然保护区的分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是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

布地。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查等外,从事科学

研究活动也不得进入。

“缓冲区”是核心区外围划定的一定面积的区域。缓冲区只准进行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实验区”是缓冲区外围划定的一定面积区域。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

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13、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11类):

欺骗性交易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低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搭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具体规定

诋毁商誉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的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含中央政府以

及各部委)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

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4、企业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

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

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5、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

(3)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应有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通过;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公司因其他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16、破产法律制度:

(1)破产原因;支付不能;支付停止;债务超过。

(2)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

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

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

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3)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权

(4)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7、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退赔)和侵权责任(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8、消费者保护法:

(1)侵权责任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

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

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

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

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争议解决方式: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

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房地产法律制度

(1)房地产法中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

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or物业公司

20、劳动法

(1)特殊体就业保障的对象包括:少数民族、退役军人、妇女、残疾人;

(2)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署的规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3)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文发布于:2022-07-26 14:18: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3866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