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5-12-21 16:39: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6日发
(作者:的利息怎么算)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

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

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一,

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第

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

规律为研究对象。经济法是调

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

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总称。第一,经济法

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调整

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区

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

(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

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

(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

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

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

律的学习。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

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

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

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

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

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经济法

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

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

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

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

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

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

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二、怎

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

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

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

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

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

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

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

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

界争执最多的问题。三、如何理

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

系?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

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

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

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

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

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

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

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

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

上来。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

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

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

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

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

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

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

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3、经

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

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

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

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

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

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

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

的一个重要特征。四、怎样理

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

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

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

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

成也是适的。(1)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

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规范被

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

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

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2)

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宏

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范可以

总称为市场规制法。(3)在把经

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

制法的基分为

础童,还可以

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

作出进一步的分类。(4)对经济

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一步

分类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

“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

制法”。经济法的特征一、

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

一性。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

中的稳定性。三、经济法在组

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四、经

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

一致性。五、经济法在作用上

的针对性和效益性。六、经济

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律。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资

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

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

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

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

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章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

家机关,主要是

•国家权力机关

•经济管理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

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

•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规制主体和规制受体

•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

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

场规制法主体

在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

说法中,正确的是

•经济法主体不是由调

整对象决定的

•第三部门能够成为经

济法最重要的主体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

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

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

位是非平等的

•只有具有独立的民事

主体资格的主体才能

成为经济法主体

下列最不可能成为经济法调制

受体的是

•企业

•国家经济机关

•居民

•消费者

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

体现为一种

•一元结构

•二元结构

•单一结构

•多重结构

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

为是

•对策行为

•调制行为

•合同行为

•行政行为

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

争中从事的各类行为,属于

•横向对策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

•合法行为

•合作行为

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

所实施的博弈行为,属于

•横向对策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

•规避行为

•合作行为

在经济法上具有主导地位的行

为是

•调制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

•规制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

依据行为对象标准,可以把法律

行为分为

•角行为和非角行

•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对经济法主

体的行为评价更为重要的是

•政治评价

•法律评价

•道德评价

•经济评价

享有经济调制权的主体是

•企业

•社会团体

•调制主体

•调制受体

在调制立法权方面,我国实行的

•由立法机关独享的立

法模式

•由行政机关独享的立

法模式

•由立法机关与行政机

关分享的立法模式

•由立法机关与司法机

关分享的立法模式

以下关于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的说法正确的是

•调制如有必要可以超

越调制权

•调制主体可以任意选

择调制的方向和力度

•调制主体的权力可以

部分放弃

•依法调制是调制主体

的重要职责

经济法上的调制受体依法享有

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

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

•经济自由权

•经营自主权

•财产权

•消费者权利

从横向对策的角度来说调制受

体的义务是

•接受调制的义务

•依法竞争的义务

•接受规制的义务

•遵从调控的义务

关于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

殊性,说法不正确的是

•从权义配置来看,经济

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

•在规范分布方面看,权

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

主体分布上存在倾斜

•从权义的对应程度来

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义务是不对等的

•在规范分布方面看,权

利规范的分布更趋于

向调制受体倾斜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

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分为

•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

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

•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

责任

•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

性责任

•重大责任和一般责任

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更主要地

•行政赔偿

•民事赔偿

•立法赔偿

•司法赔偿

在经济法领域,国家赔偿责任的

承担者主要是

•调制主体

•调制受体

•民事主体

•经济主体

在中国,可以成为经济法的调制

主体的主要包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检察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

下列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包

•合伙

•国务院

•公民

•律师事务所

•个体工商户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表现在

•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

源于宪政性法律

•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

法确定其资格

•调制主体职权方面,更

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

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

•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专

门的经济法规范对调

制受体的资格作出专

门的限定

•调制主体的资格,主要

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特

别是一些专门的组织

法或体制法

市场主体的纵向对策行为包括

•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行为

•垄断行为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

从合作行为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

避不合作行为

从行为效果的角度,经济法主体

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单方行为

•非单方行为

•具体行为

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

•调制法定原则

•依法调制

•不滥用调制权

•不得弃权

•不超越调制权

企业的有效竞争包括

•公平竞争权

•过度竞争权

•限制竞争权

•排他竞争权

•正当竞争权

调制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

在具体形态上,可能体现为

•公平竞争权

•消费者权利

•经营自由权

•纳税人权利

•正当竞争权

调制受体的主要义务是

•履行合同

•接受调制

•依法竞争

•打击犯罪

•企业管理

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

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

•本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

•他法则任

•违约责任

•行政责任

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

济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

•赔偿性责任

•经济性责任

•非经济性责任

•补偿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责任包括

•赔偿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

•经济性责任

•非经济性责任

•非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

责任,主要有

•国家赔偿

•超额赔偿

•行政赔偿

•民事赔偿

•司法赔偿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

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的组织体或个体。

调制行为

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

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

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

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

过协调来制衡。

市场对策行为

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

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

为。

纵向对策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

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

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

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

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

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

各类行为。

权义结构

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

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他法责任

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

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

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自由权

经济自由权是指调制受体依法

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

基本权利。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

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

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

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

济法上的制裁。

本法责任

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

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简述我国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答: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

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

“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

主体组合。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

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

位是非平等的。在不同的主体组

合中,主体的地位、权义、责任

等是不尽相同的,因为在不同的

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角是不同

的。

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

本分类。

答: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

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

对策行为。

(1)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

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

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

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

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2)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

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

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

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横向对

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

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

为。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

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

博弈行为。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调制行为及

其分类。

答: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

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

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

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

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对于调

制主体的调制行为,还可以从不

同的角度,作出多种分类。例如,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

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

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

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

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

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

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简述调制主体的调制权及其分

类。

答: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

“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

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

场规制权两大类。

(1)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可

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

调控执法权两类,还可根据具体

调控领域把宏观调控权再分为

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

调控权等。

(2)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

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

场规制执法权两类。从具体领域

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

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

行为的规制权,还有金融、房地

产等特殊市场规制权。

简述经济法调制主体的主要职

责。

答:调制主体要履行的职责主要

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

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

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1)调制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

本原则,也是调制主体必须贯彻

和遵守的原则。

(2)依法调制。也是相关的调制

主体的重要职责。调制权的行使,

在很大程度上与能否依法调制

有关。

(3)依法调制的职责,不仅要求

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

广义上也包括适当地行使调制

权,以及不能放弃调制权。

简述经济法调制受体的义务。

答:调制受体时要承担经济法所

规定的相关义务:一类是接受调

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

务。

首先,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

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

作出的调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调制。

其次,接受调制的义务,涉及依

法竞争的义务。

再次,依法竞争义务,除了传统

意义以外,各类企业都试图通过

各种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可能

会违反依法竞争的义务。因此,

对于依法竞争的义务,要作广义

上的理解。

最后,从角理论的角度来看,

各类主体都可能成为竞争者。依

法竞争的义务,是各类调制受体

都应当履行的。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答: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

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

分类。

(1)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

类的不同,可以先分为违反宏观

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

法的责任两类。

(2)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

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

制受体的法律责任。

(3)按照经济法的“主体组合”,

把经济法上的责任分为调制主

体的责任和调制受体的责任。

(4)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

把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

惩罚性责任。

(5)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

法律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

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

和非财产性责任。

通过主体理论的学习,你认为经

济法主体具有哪些方面的特殊

性?

答:(1)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

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

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这里的

组织体,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

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

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体,即法律

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

国人,等等。可见,经济法的主

体可以由传统法上的各类主体

转化而来。

(2)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

律规制,因而其角可能会有所

不同。如市场主体,无论它在经

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的称谓如

何。只要依据经济法来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也可

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

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

调制受体两类,具体又包括“调

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

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

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存在

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

殊性的一种表现。不具有独立的

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同样可以

成为经济法主体,例如,合伙、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企业的

分支机构或内部组织等。

(4)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

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

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

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

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体现了

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

(5)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有特殊

性: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

政性法律,在主体职权方面,更

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职能的行使,调制受体主要由民

商法确定其资格,市场准入方面,

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

的资格作出专门的限定。

通过行为理论的学习,你认为经

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有什么特

殊性?

答:(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

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

为和对策行为。

①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

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

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

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

通过协调来制衡。从调制行为的

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

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行

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

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

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

为等。

②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

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

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

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a.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

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

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b.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

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

施的博弈行为。

(2)除上述基本分类,还可以对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出其他分

类:

①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

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②从行为对象角度,可以把法律

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③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

消极行为。

如何理解经济法上的“权义结

构”的特殊性?

答: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

体现为两类结构。一类是调制主

体的职权与职责所形成的“权义

结构”,一类是调制受体的权利

与义务所形成的“权义结构”。

“权义结构”的特殊性,可以从

权义配置、规范分布、对应程度

等方面来提炼。

(1)从权义配置来看,经济法主

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

不均衡性。其不均衡性体现为,

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有关

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权利与

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

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

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

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

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

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

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

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

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多。

(2)在规范分布方面,权利规范

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

斜性或称偏在性,即权利规范的

分布更趋于向调制主体倾斜。而

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趋于

向调制受体倾斜。

(3)从权义的对应程度来看,经

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

的。由于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

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商法

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要求权

义对等,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

与义务也并非可以等量等质地

互换。

如何通过责任的分类来揭示经

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共

性与个性?

答:(1)经济法主体在承担法律

责任方面,具有双重性和非单一

性的特征,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

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

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

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

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

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此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

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

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

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

经济法责任。

(2)在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承担上,

本法责任是第一位的,他法责任

是第二位的。

(3)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

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

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

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

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

法行为不仅会侵害具体的个体

利益,而且还会侵害公共秩序和

公共利益,因此,经济法主体往

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4)经济法主体承担责任的双重

性或非单一性,与法律责任的社

会性有关。由于经济法上的法律

责任制度与其所保护的社会公

益密切相关,因而经济法对违法

行为的制裁,是站在全社会的高

度上的,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责任

应当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

规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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