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重要知识
点(9)-法硕一、选举制度和选举法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
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
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
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
系等等。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
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
换言之,选举法就是将选举制度以法律的形
式具体化和条文化而形成的系统规范。选举
法可以分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狭义的选举法
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则还要包
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
关选举工作的条例、决议、决定,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选举
的决议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等,如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
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
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北
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北京
市区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
则》。
二、选举制度的阶级本质
选举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统治阶级以选举的方法组织国家政
权机关而形成的制度。一切国家政权机关,
毫无例外地都是由统治阶级的人员组成并
代表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的。因此,选举
制度鲜明地体现了国家权力归属的国家实
质。选举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实现民主,保
障本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工具,它体现统治
阶级的意志,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其性
质由国家性质所决定。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
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并用原则。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
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两种不同的选举方
式。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
关的代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民主性
更为突出,其优越性在于:便于选民直接挑
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到政权机关中代表
他们管理国家;便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
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同时也便于
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
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
政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
民公仆的责任感。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
扩大到县一级。县级政权是我国政权体系中
极为重要的环节,把县级政权完全置于人民
众的直接选举的监督之下,就扩大了国家
机关的民主基础,扩大了选民直接行使当家
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因此,也有利于巩
固和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密切县级政权与
众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
行。
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由选民直
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
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目前,由于我国还受
经济、文化、交通等方面条件的制约,人民
还缺乏大规模选举的经验,人民对较远地区
的代表还不够熟悉,所以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
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对于团结各方面
力量是很有必要的。今后,随着政治、经济
的发展,随着我国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
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逐步扩大实行直接
选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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