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定行为或不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定行为的约束
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
16、民事义务的分类:
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②被中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③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
17、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
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
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监护特点:
18、民事责任的分类:
a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①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力。
②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b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c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④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
19、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护的职责:
①停止侵害。
a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②排除妨碍。
b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③消除危险。
c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④返还财产。
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⑤恢复原状。
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
⑥修理、重作、更换。
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⑦赔偿损失。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
⑧支付违约金。
权益。
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⑩赔礼道歉。
26、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20、请论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①须经利害关系人中请。
①民事权利能力仪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
②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③
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仪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民
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某种利益的形式,是以利益
27、宣告死亡条件和程序:
为内容的;
①须经利害关系人中请。
②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决定于民事
②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F落不明满
主体的意志;而民事权利的享有可由民事主体的
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意思决定之。
③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既
2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④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
29、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民事权利能力
①依法成立。
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相互.对立的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不能相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互包含和相互.替代的。
21、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
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足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30、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分类:
|22、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①公法人与私法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c当事人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的总和
④诚实信用原则:表现:
2、民法的调整对象:a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正当竞争;b应
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
善意行使权力;
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c应信守诺言,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
的社会关系
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
d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
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
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
义务和责任。
系
⑤公序良俗原则:表现:
3:民法适用的原则:
a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b民
(1)特别法优于•般法;
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8、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
(4)具体规定优于•般性条款
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
4、民法的效力:时间上、空间上、对人的效力区
关系
民法的性质」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
法。
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自愿设立。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③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民法为实体法。
|10、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4)民法为私法。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6、民法的任务」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1、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7、.请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1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
以实现某种利益的
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
可能性(民事权利保护方式: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的基本准则。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①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
②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据:①平等原则:表现:
③单•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a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④权利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14、民事权利的分类:
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①财产权与人身权;
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②自愿原则:表现:
③绝对权与相对权;
a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④主权利与从权利;
b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⑤原权与救济权:
③公平原则:表现:
⑥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合伙协议的约足向合伙
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
b在当事人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
①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
②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质。
43、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对于合伙的债务,
③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
④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①应以合伙财产清偿。
②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
⑤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限连带责任。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外的财产
⑥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
⑦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
清偿。
⑧主行为与从行为。44:合伙人入伙、退伙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①入伙: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四(一)意思表示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欲设立、变
债务与原合伙人同样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新入伙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
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以其认缴的出
表现。意思表示中的表示指行为人以•定形式表达
资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
出其意思
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发生的债务承
(二)意思表示的分类:
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
①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
带责任。
Zjo
②退伙:退伙时,应进行退伙结算。对于退伙人
③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应予退还,退伙人对给合伙
④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的分类:
人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
(三)
赔偿的数额。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基于
①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故意的;无意的。
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受欺诈的;受胁迫的;危
任,但有限责任人退伙的仪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
难的。
也9、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成立要件:45、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责任的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般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标的。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②特别成立条件:指特别的•些民事行为成立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
所需要的特有条件。依其性质而不同。
生效要件:
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
(2)
①•般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6、物和物的各种分类: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
②特别生效要件:•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
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50、附条件民事行为及其条件中的特点:|
各种分类:①动产与不动产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设立•定条件,以条件
②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
③主物与从物
事法律行为
④原物与孳息
附条件民事行为中条件的特点:
⑤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a需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⑥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b需为将来能否发生不能肯定的事实。
⑦特足物与种类物
c需为合法的事实。
⑧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②社网法人与财团法人
|47、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③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
④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二)法理分类:
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①企业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
②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团体法人系(清算组织的职责:①了结现存的业务。②收取
3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债权和清偿债务。③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
①始于成立,终于消灭。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②受法人自然属性限制。39、合伙的概念和特点:
③内容具有差异性。合伙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
按照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32、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g伙特点a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①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间•致。
b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②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限制。
c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的联合体。
③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d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社会组织。33、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
合伙债务的清偿。
①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40、
a,应以合伙财产清偿。
同时消灭。
b,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
②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无限连带责任,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外的财34、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产清偿。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的分类: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
41、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①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普通
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合伙与有限合伙
②根据合伙人自然属性: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
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
③根据合伙日的和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与其他合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伙
42、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合伙人在合伙企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业清算前私自转
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不得以此对抗善意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第二人。合伙人对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可以处
年;
分,但除合伙协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议另有约足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
35、法人财产的特点:
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
①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②是与其他组织、与发起人或投资人、与法人
其他合伙人•致
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36、法人的责任: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
普通合伙人相互之间转让在合伙中的全部或者部
分财产份额的,
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
法人责任的特点:
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也须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
①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未经其他合伙
②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人•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
③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④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③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发生
37、法人终止: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
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原因:①依法被撤
④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销;②解散;③依法被宣告破产;④其他原因(如
⑤适用条件不同: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受时效的
限制,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合并、分立等))
38、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
|60、特别诉讼时商: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民
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
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足的仪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
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②区别:a发生事由不同。中断事由属于可由当
特别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的区别及适用1年诉
事人主观意志决足的情况,中止事由属于不由当
事人主观意志决足的客观情况。
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①区别: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
b发生时间不同。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后任
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为1年
六个月内。
回情形:|
c发生后果不同。中断使己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效,重新开始计算;中止使己经过的时效期间仍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然有效,只是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算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61、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具体情形:诉讼时
|64、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的分类|
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具体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一)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足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一四年的,人民法院不予
2)特点:
a物权是以特足物为客体的权利。
保护。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般应依下列情
b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足物的权利。
①有履行期限的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算。c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②约定同•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期履行期(3)分类:
限届满之日起算。
①意定物权与法足物权。
③未足有履行期限的债,自宽限期限届满之日
②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起算。
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④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的,从合同被撤销之日
④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起算。
⑤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
⑤返还不当得利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
⑥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
⑦一般法上物权与特别法I:物权
⑥因无因管理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的,
〔65、.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别|
从结束并旦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
①物权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
算。
②债权效力即法律赋予债权人以法律上之力,包
⑦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应自义务人违反不括请求力、保持力和执行力,属于债的效力积极
方面。
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⑧侵害身体健康的,上海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
③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指物权客体和债权的
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
给付物为同•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
力均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所有权的优先效力;
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2、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担保物权优先于•般债权。
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
(买卖不破租赁)
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d需为当事人约足的事项。
由法律规定即法足的而不能是约足的。包括丕可
e需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
实
抗力和其他障碍
后果: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
|5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类凰
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
(一)无效民事行为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
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
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力的民事行为。
|63、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异"
①相同:都是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都有使诉讼
⑵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时效不能按期完成的作用。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
施的民事行为。
施的单方行为;
②事实行为。
③一方以欺祚、胁迫于•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
③违法行为。
的民事行为;|56、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
(一)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
事行为;
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种法律
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R的的民事行为;
资格。
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二)行使原则:
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报制性规定的民
①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事行为。
②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5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③合法行使代理权。
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与表示不•
57、滥用代理权二种情形:对己代理、
致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因而当事人可予变更或撤
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销。
58、无权代理分为: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又称暴力行为,是指双务
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
行为成立时,当事人双务权利义务分担明显不公
人的名义与第二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
平的行为
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构成条件: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对
a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方的意思表示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不健全的意
b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
思表示,由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因此表意
实。
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其意思表示
c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5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种类:|
d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一)效力待足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59、诉讼时效与排斥期间的区别:
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
①性质和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权利人收到侵害
还待其后•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完
(二)种类:
成后权利人丧失的仅是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除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
斥期间,是指权利存续期间,届满后所消灭的权
施的双务行为。
利一般为形成权。
②无权代理行为。
②起算点不同:诉讼权利期间一把自权利人能够
③无权处分行为。
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般自权利成
④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立之日起计算。
|54、代理的概念、特点|
受偿的权利
(一)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抵押权的特点:
(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
a抵押权是不转移担保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法律后果
b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二)特点:
c特定性。
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d顺序性
②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
79、抵押权的设立必须有抵押合同、抵押物和法
③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定公式方式等要件
④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80、抵押权登记根据抵押物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
⑤戏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
生效主义(不动产)和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未经登
承受。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5、不适用代理的情形:|
|81、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①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
a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e转质的权利;
b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f质权的处分权;
g优先受偿权;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h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义务;c须于法律规足的期间内行使
82、共同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于数个不
i质物的保管义务;
g质物的返还义务。
同财产上设立•个抵押权
83、最高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
②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质物的处分权;
或第二人对一足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
(1)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抵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2)
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在最高债
(3)
(4)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点:
|87、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担保
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
(3)最高额抵押是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
留置己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
受偿的权利
(4)最局额抵押是预足最局债权限额的担保
留置权特点:
(5)最高额抵押的实现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
a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b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要
84、动产浮动抵押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
c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成立条件:
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在债务
①积极条件:a债权人须占有•定的财产。
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
b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形时,抵押权人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
c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偿的权利。
d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85、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②消极要件: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
a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不得留置。
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
b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违反公序良俗。
事人约足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得以其所占有的
c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d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
质权的特点:
示不相抵触。
a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b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二人交付的财产上设立的担
|66、(1|)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
权,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
保物权。
c质权是由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百接支配该物。
(2)物权的排他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
|86、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
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物
二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
上己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
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足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
(3)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个标的物之上同
债权人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
①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丁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a占有和留置质物的权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乂称物上请求权或物
b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侵害之
c费用偿还请求权;
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
d质权保全权;
权担保
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a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b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
67、动产登记: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登记申
提。
请,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
c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行为(效力: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75、共有物分割的方法:实物分割、折价补偿、
生效力)
变价分割
68、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
76、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不
物权变动为R的的债权请求权所进行的预先登记。
动产或者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二人时,该第二
69、更正登记:指申请人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登
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记机构经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
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记确有错误时所进行的改变登记权利人的登记
①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69、动产交付的形态:|
②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①现实交付;
③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②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④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7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
⑤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
|77、担保物权|: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日
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
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足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
71、所有权的全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
物权特点:
权能、处分权能
(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72、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或使用权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系
78、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
相邻关系的特点:
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足的
人,具有多数性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理人
(2)相邻关系只能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之间,
负举证责任。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事务的性质、
具有相邻性
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管理的后果诸方面来证明(例,
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具有法定性
为邻居修房)
(3)相邻关系内容因种类不同而不同,具有复
3、虽然无因管理的管理须为他人的利益而为管
杂性
理,但并不要求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
示,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
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特殊性
利益的损失或为他人带来了利益,即使其未有明
73、按价共有:指共有人按照确足的份额对共有
确的为他人利益管理的目的,但又不单纯是为自
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己利益管理事务的“利己”行为,就可构成无因
按份共有的特点:
管理。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
a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足份额之上。
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
b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
成立无因管理。
利。
4、但是,如果管理人纯粹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
c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他人的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受有利益,也
74、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
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
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
共同共有的特点:
可成立不当得利;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
和侵犯,则会构成侵权行为。
利,而且最终是为了债权人自己的利益,而非为|97、无因管理的效力(简答论迷刃
了债务人的利益,尽管客观上保护了债务人的利
(一)管理人的义务
益。1、适当管理义务
(3)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权人行使其权利,2、通知义务
其行使的仍是债务人原本享有的请求权,所以,3、报告与结算义务
债权人代位权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请求权,非
(二)本人的义务
属于形成权。1、偿还必要费用
(4)债权人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2、补偿损失
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3、清偿必要债务
98、债的履行: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
|10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履行
1、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
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
99、债的不履行又称债务违反,是指债务人未依
的。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的内容履行给付的行为。
债的不履行有四种形态:履行不能、履行拒绝、
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债务人应行使
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力。
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
100、不完全履行又称不良履行或瑕疵履行:债
3、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务人虽已为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
也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
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清偿的危险,
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
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
①须有履行行为;
要。
②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104、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③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
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1)对于在清偿期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履行,债
请求法院予以撤诉的权利
|105、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如补正的履行
88、占有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状
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履行负履行迟延
态
的责任。
(2)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应负损
占有特点:
①占有亩客体为物;
害赔偿责任。
②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101、债的保全: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
③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
当减少而给债务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领力。
代债务人之间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
89、债的概念和特点
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二人实施的
1、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2、债的特点
102、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
(2)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
90、债的要素:
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的主体: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
特点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债的权利主体称为债权人,
(1)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
义务主体称为债务人。
务人的债务人(也称次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二债的内容:
1、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作为债的内容的
还。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94、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核心是债权。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2、债权的特点(简答和多选)
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1)债权是请求权。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2)债权是相对权。
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性质:(4)债权具有期限性。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
三债的客体;
,法的事实行为。_1、债的客体
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
|95、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多选简答)|
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
1、管理他人事务
事法律关系,债的客体就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管理下列行为,-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2、债的客体或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考试重
(1)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点,重点掌握)(2)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
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涉及的具体金钱或财物,即
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
给付的具体对象。
(3)单纯的不作为行为;
标的物是具体的、静态的财物或金钱
(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
标的(客体)是抽象的、动态的行为。。
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91、请简析债的发生的概念、债的发生原因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判断标准)
①概念: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
3、没有法定或约匡的义务
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96、怎样判断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简答论述)|
②发生原因:也称债的发生依据,指产生债的
1、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
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合同;不当
益而管理的意思
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
2、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由管
92、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多选、简答)
区别,表现在:
1、须一方受有利益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
2、须他方受有损失
同的履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履于履行的一部分。
4、须无合法根据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
93、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协议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①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
②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笋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
|93、不当得利疯万
立。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
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
取得的不当利益。其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
罚则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
务的范围。
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以现存利益为
112、定金的种类
限返还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若受损人
1、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交付的
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
定金。
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2、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以全部利益返
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只有交付定金,合同才生效)
还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应当返还
3、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当事人•方保留合
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
同解释权的定金。(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
4、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约赔偿的定金。
付定金的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不
有约定的除外。
(3)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
履行双倍
2、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效力
返还定金。即通常意义的定金)
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关系。让与人|113、定金的成E新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
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3、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
同标的额的20%。
4、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
受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
与人而成为债权人。
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替代物作定金。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
|114、定金的薮为
1、证约效力: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定金是合
义务,故其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
付给受让人。
同成立的证据。
(3)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
2、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主合同履行后,主债消灭,作为从债的定金也消
主张该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如保证
失,给付定金一方可以请求接受定金一方返还其
人住所、履行方法等。
117、债务承担
定金,或以定金冲抵应给付之价金。
一债务承担: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3、定金罚则的效力
在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若交付定金
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一方
]、客观要件
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对方定金。这是定
(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金的主要效力,体现了定金的担保性质。适用定
(2)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金罚则应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换言之,合同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上述减少财产的
的不履行须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时,才能适
行为后,将减弱其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以至使
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
用定金罚则。
115、债的转移: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
(3)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4)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2、主观要件
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类方式: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
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
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承受。
|106、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成矽
116、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诉讼的,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以相对人为第三人。
的债权转餐土第三人享有
如果债权人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
I二债权让与的癖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1、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终止给付;已为给付的,
合意。
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即第三人因该行为
祜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而取得财产的,应返还给债务人,因标的物不存
I三债权让与的薮万
在而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第三人如已向债
1、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受让人便成为债务
务人支付了对价,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
2、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
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2)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
可用于对抗受让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
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行使债权人撤销
权的一切费用,系管理事务的费用,行使撤销权区别主要表现为:
的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发
107、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点:生违约行为以后交付。
①债的担保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
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有。
②债的担保特点:从属性、自愿性、明确的目的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约责
性。任的形式。
108、保证的概念和保证的成立条件: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
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也可以是法定的。
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适用规则:如果合同中定金与违约金都有规定,
行为择其一适用。
|(3)保证的成立条件:(多、和(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二者异同)
①保证人应当是矗代偿能力的人。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
②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
③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性质,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
备注: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行期届满之日起但个月之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2、继承权丧失的性质
责任
继承权的丧失是:
109、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继承人继承遗产资格的丧失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的责任是补充性的,保证人2.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3.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
有这一权利,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
遗产的资格。
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1124、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屁2]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比一般保证更为严格的保证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有行为,又故意)
方式。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110、请论述保证责任免除的情珍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单方免除:债权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免除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
(2)法定免除:根据法律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
嘱。
证责任。包括: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
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
内容。
保证的。
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
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
破坏、毁灭。
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125、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③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
继承权弟失的效力包括时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
面同意的。
力两个方面。
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继承权的丧失于何
人同意的。
时发生效力。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
⑤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
资格。故不论发生在何时,均应自继承开始之时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
发生效力。
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111、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的反别(1)对其他被继承人的效力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及适用规则:二者都
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不影响
是一方应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款项,都有督促当事
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人履行合同的作用(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
效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
①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代位继承。
②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
③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对善意第二人不发生效力,不得以
④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
继承人的继承无效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亲。
126、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3)应继承份额: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
时才会发生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
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若为数人,则不能
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
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
法律制度。
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
特点
额。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130、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确定的。
二债务承担的条件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1、须有可转移的债务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2、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适用范围: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①继承开始后,首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
1、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
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②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执行
2、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
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协议无效时,先适用
的抗辩权转移归于承担人。
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能适用法定继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并移转于承担
承。
人,如利息或违约金等从债务。但他人为原债务
巧记: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人提供的保证有所不同。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
127、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1)范围: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
118、债的消灭的效力:
母、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
1、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
2、负债字据的返还
女婿。
3、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原债消灭
(2)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
后的照顾义务)
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备注:债的消灭的原因:遣偿、抵销、提在、M回、
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免除
为: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19、代物清偿
128、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
1、概念
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
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2、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要件:
代位继承的性质:固有权说;代表权说(我国继承
(1)须有债权存在;
法在代位继承的性质上,是采代表权说的)|129、
(2)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代位继承1
(3)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1)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
(4)须毯善人自意。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120、清偿抵充(分期钢材合同延迟付)|
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1、概念
(2)代位继承条件:
清偿冲抵: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
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
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
2、构成清偿抵充的条件是: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特点(1)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2)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不同种类的数宗债
(1)继承的发生原因是自然人死亡,具有特定
性。
务之间不能发生清偿的抵充;
(3)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2)继承的主体为自然人,范围具有限定性。
121、抵销(3)继承的客体为死者的遗产,范围具有限定
一抵销的概念
性。
抵销: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
(4)继承的法律后果是继承人承接遗产,具有
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权利主体变更性
二抵销的条件
123、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1、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
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定继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承人范围之内的人,而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自然人或单位。
二抵销的效力
②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
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包括财产义务。
抵销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成立后不得撤回。
③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
2,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
受遗赠的明买的意思表示。
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
1136、遗赠与赠与的区别:I
超出的部分负继续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对尚未抵
①遗赠是单方行为,只需要有遗赠人一方赠与
销的部分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征得对方同意;而赠与是
3,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
一种双方行为,不仅要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
122、提存
而且还要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只有双
—提存的概念
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赠与O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
②遗赠采取遗嘱的方式,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
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
采取合同方式,由合同法调整。
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③赠与是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因行
二提存的原因和方法
为,而赠与枣生哲为。
(一)提存的原因
1137、遗赠的有效条件|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债权人下落不明。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如果遗赠人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涉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及这一必要份额的遗赠无效。
(二)提存的方法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1、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
4、受遗赠人须为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2、受理与提存
5、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
3、制作提存公证书
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4、通知提存受领人
138、遗赠扶养协议
122、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①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
1、概念
养人)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以下统称为
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
“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②遗
142、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赠扶养协议特点:
(1)侵权责任:指侵权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1.是双方行为;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诺成性行为;
(2)侵权责任的特点:3.双务行为;
1.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4.有偿行为;
5.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
2.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3.侵权责任的方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一种处置方式。
(2)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
4.具有法定性和优先性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遗赠扶养协
14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指行为人实
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
议的义务包括:
为的双重特点,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侵权责任与违
①扶养人对受扶养人的扶养义务。
约责任并存的现象。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②受扶养人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要求对方承
139、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共同继承人得随时要求分
担责任。
①性质不同。代位继承人是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
割遗产。
产的继承,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取得继承被继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
4、物尽其用原则
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140、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
②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
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
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代
所有制组织所有。
1、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位继承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
同理,取得无人承受遗产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
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转继承是在继承
织,也应当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
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由继承
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只有清偿债务后,国家
人的合法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只能
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才能取得剩余部分的遗产。
2、在处理无人承受遗产时,如果有继承人以外
③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
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直系晚辈血亲,而不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法
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
定继承人。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
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
多的人,则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
14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
承人转继承,没有则得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
继承。
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
④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侵权行为的特点: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
1.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承、遗嘱继承中。
2.民事违法行为;
|131、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
3.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在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
4.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当如何确定各参加继承
(3)侵权行为的分类:
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①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二)原则
②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③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④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⑤其他事项。如:再指定继承人、丧事安排和要
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
求等。
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遗嘱有效条件:
(3)有扶养义务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
①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②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③遗嘱的内容须合法。(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④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132、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
效力: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以公证遗嘱为准
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135、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①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
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但不能是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1、可分得遗产的人是得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
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遗嘱继承人则只能是
法
不参加继承的人。
2、对于可分得遗产的人,应当酌情分给适当的
(1)财产损害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情况:财产、
人身、名誉等
遗产。
3、可分得遗产的人分得遗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根据损害的财产的形态,可分为实际损失
在其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
和可得利益损失
给予保护。法律保护可分得遗产的人分得遗产的
①实际损失又称为积极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
少或灭失。
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②可得利益损失又称为消极损害:因得到而未得133、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点、适用条件:
到的利益损失,即未来财产的减损。(1)概念和特点:
①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有效
(3)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取决于以下两个
主要条件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是这种利益是权利人尚未取得的。
②特点:
二是这种利益是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必定会取得
a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有效遗嘱存在。
的。
b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遗愿。
151、因果关系的认定
c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1、必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2)适用条件:
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本质
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的联系时,行为与损害之间则有因果关系。(例:
②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
甲刺乙)
③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2、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若无,则不)
134、遗嘱:
某一条件仅于现实特定情形发生某种结果,不能
(1)遗嘱遗嘱:①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
认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察,在有同一条件
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
存在即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才能认定条件与结果
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之间有因果关系。
②遗嘱特点:
3、推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①遗嘱是遗产单方行为;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
②是遗嘱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因果关系,通常应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但在某些
③是死因行为;
情况下,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因果关
④是要式行为。
系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都不
(2)遗嘱内容:
存在,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
①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②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
152、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概念、特点、分类
③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一)概念:指免除或减免侵权责任的条件,也
④指定遗嘱执行人。
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
人身损害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包
责任的情形。”
括一般伤害、残废和死亡。
(二)特点:第一,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第二,
(-)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
是由法律规定的事实。第三,是对抗受害人的事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其他必要费用
实。第四,因侵
(二)致人残疾的赔偿范围
权责任的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别。(三)种类:(1)受
侵权人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前述医疗费、误工
害人的过错:
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
(2)排除妨碍
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
(3)消除危险
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
(4)返还财产
活辅助具费。
(5)恢复原状
1144、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体系I:
(6)赔偿损失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
(7)赔礼道歉
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体系:
153、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
①一元说:只有过错责任原则。
1、全部赔偿:侵权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②二元说: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
③三元说:应包括哪三项学者看法不同:
2、过失相抵规则
1.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
过失相抵: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
则。
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
(1)过失相抵的适用前提:侵权人和受害人构
则。
成混合过错。侵权人和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
④四元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
有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
(2)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须符合以下条件
规定,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①受害人的行为与侵权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的
145、过错责任原则
共同原因。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行为
②受害人的行为须有不当。
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③受害人须有过错。
(2)特点:
④须依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各方行
1.是核心归责原则;
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确定各方应承担责任的比
2.主观归责性;
例,并据此确定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数额
3广贸适用性二____________________
3、损益相抵原则:
|146、请论述过错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
损益相抵: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
(1)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
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
情况,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
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
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
(1)须侵权人造成受害人损失。
侵权责任
(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
(2)适用范围:
包括消极利益。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3)受害人的损害与受有利益之间须有因果关
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
系,即损害与利益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
②动物园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4、权衡利益规则
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权衡利益又称生计减轻,是指应当考虑当事人的
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济状况,从而确定侵权A的赔偿范围。
④堆放物倒塌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154、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c推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标
⑤林木折断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准。
⑥睿井等地下设施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4)主观过错:147、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
①概念:指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
②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50、损害的分类(2)、特点
1、财产损害: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所1.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客观归责性。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事由主要在于行为的
造成的他人财产利益的不利后果
他人的赔偿责任消灭。
危险性。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内部分担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国具有限定性。
共同侵权人内部应当根据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148、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以及对损害所起作用的大小进行责任分担。
1、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
(按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如不然则平均承担,
动物损害责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用人单
可以追偿)
162、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位责任、个人劳务提供者致人损害责任等。
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被监
2、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
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
3、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
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的事实及行为人的行为
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所应承担
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即应承担
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
4、不排除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无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被监护人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
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侵
1、
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
权责任的根据,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有损害
2、
即有责任”的结果责任原则。因此,在适用无过
害、精神损害。
被监护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仍有权主张法定的不承担
3、
系
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可能会存在赔偿限额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在无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完
149、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
全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素。(1)(1)加害
在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先
应由本人承担赔偿费用(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行为:
①概念: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民事权益的
用),监护人只就被监护人财产不足以赔偿部分承
担责任。
不法行为。
②形式:作为的加害行为和不作为的加害行为。
有几个监护人的,应当由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
监护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有困难,未与被监护
(2)损害后果:
①概念: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
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应与其他监护人共同承担责
任。
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②特点:是侵害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具有确定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有明确监护人的,由
性;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③损害的分类: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
(3)因果关系: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
①概念: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
为数人时,应由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认定标准:a必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b相
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
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
间具有因果关系
赔偿。
二个人劳务损害责任
163、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
个人劳务损害: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
一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
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时,接
则
受劳务一方所应提供的侵权责任。
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
归责原则:提供者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力人在其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下造成他
受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二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除赔偿前述损失外,造
1、行为人是暂时丧失心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
155、正当防卫
2、暂时丧失心智者实施了加害行为
正当防卫: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或其他
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合法权益受到现时的不法侵害时,为制止损害的
基于人身损害发生的精神损害。
发生或防止损害的扩大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
4、暂时丧失心智者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防卫措施。
具有因果关系
成立要件
5、行为人对自己暂时丧失心智具有过错三暂时
(1)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2)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
(3)须为保护合法利益而实施。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
(4)须在必要的限度内,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尽管行为人在致害
效力
时因丧失心智而无过错,但其对行为时的心智丧
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
失是有过错的,则依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不应
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应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
的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
受害人适当补偿。
的侵权责任。
第二,完全民事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
156、紧急避险
识或失去控制没有过错,则依过错责任原则,行
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
为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应根据行为人的经
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
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
第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
成立条件
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
(1)须合法权益遭受紧急危险。
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避险措施。
164、使用人责任
(3)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避险行为所造成的
一用人单位责任
损害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则为超过必要的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
限度。
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侵权
效力
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如果险情是由人为的原因而引起的,则应
(一)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2)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
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
适当补偿。
害、精神损害。
(3)如果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
4、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
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
当的责任。第三,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套同过失。
|161、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157、共同侵权责任概述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外部承担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共
共同侵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的部分或全部请求赔偿
同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全部损失,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也都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若共同侵权人中
(1)行为人须为二人以上。
的一人或数人向受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则其无
(2)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
(3)损害后果须具有同一性。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
(4)数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
158、共同侵权责任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
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
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应
任的区别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
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数个行为人所应承担
168、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有两种:
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
一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责任。
其基础并不是行为人的共同过错,而是聚合因果
责任
I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I
关系。
1、产品存在缺陷
二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其基础也不是行为人的共同过错,而是行为人各
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自行为的原因力。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159、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
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一因共同加害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共同加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
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不法加害于他人的共
害、精神损害。
同侵权行为。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产品
共同加害行为属于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
的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
侵权行为的典型形态。
责任:
二因教唆、帮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因此,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投入流通”是指产品
教唆人、帮助人与实行人被视为共同侵犯行为人,
进入了流通领域,包括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以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及抵押、质押等。
在教唆、帮助行为中,只有被教唆人、被帮助人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才能产生共同侵权责
的。
任,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之间才能存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
在共同过错。
生缺陷的存在的。
160、因共同危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例:
16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高空抛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造成
上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他人损害时,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但无法确定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构成条件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第二,数个行为中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
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判明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机动车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姬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物理、生物等特点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
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在一定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构成污染环境行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为,如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有害气体泄漏等。
1、因机动车租孱、借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2、受害人受到了污染损害
提供劳务一方因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而实
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
1、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施一定的行为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
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
3、
果关系。
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承担170、医疗损害责任
致害责任中,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有抗辩理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
由,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所应承担
受害责任中,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都有过错,应按照
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网络侵权责任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
165、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
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诊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1、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加害行为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害,但不包括人身损害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3、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加害行为与损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有
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
过错的医务人员。当然,医
疗机构具备法定抗辩事由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受害人
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
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
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
担赔偿责任:
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对损害
疗规节的诊疗
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总医务人员金蓝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
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
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71、环境污染责任
166、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违反
环境污染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时,污
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
染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
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人或组织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1、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原则。
环境污染: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害、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的,在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其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
二,补充责任。
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过错
n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
其一,直接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
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者应
当承担直接责任。
其二,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第三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67、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
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
的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
(1)无民事能力行为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教育机构不
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推定其有过错,
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害的,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教育机
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为有过错,承担责
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而受害的,教育
机构的责任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1、教育机构存在失职行为
2、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
损害
3、受害人的损害与教育机构的失职行为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
4、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
其一,直接责任。
承担责任。
5、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
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174、物件损害责任
一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物件因脱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
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侵权责
任。
(1)适用过错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包括建
筑物等设施脱落及坠落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损害
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窖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
任。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包括
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地
面施工损害责任。
二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物件加害于他人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
3、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I三物件损害责任的承担I
第一,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第二,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
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因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
堆放人。
第四,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
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堆放、倾倒、
遗撒物品和负有管理义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五,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林
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六,因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
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
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施工人。
第七,因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
体为管理人。
3、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
人第一,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污染者。
如果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
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的大小,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
确定。
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
第二,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二人请求
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
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污染
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者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在污染环境行为存在危
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受害人也可以要求污
第三,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
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
责任。
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
如果污染者经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的,则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第四,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
171、高度危险责任
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
高度危险责任: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
任。
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
17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责任原则。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饲养动物损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
1、作业人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
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无
一是高度危险活动,如使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
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的二饲
道运输工具和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高度
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危险活动;二是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
1、饲养的动物加害于他人
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等的行为。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因
因人身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
3、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关系
系
因果关系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也可适用推定
172、三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
因果关系规则。
1、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第一,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
承担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
1、在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为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不承担责任。
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
第二,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
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任。
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第三,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
责任适用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
4、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
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损
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
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所有人、管理
本文发布于:2022-07-28 13:34: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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