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思罪之必要
作者:叶磊蕾
来源:《世界家苑》2019年第02期
摘要:这个词汇本身在定义上便有失偏颇,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对待女性的思维应当
与时俱进。在立法上,如果违背自然人性意志的行为都可称之为,那这不仅仅是延续了对
女性的保护,同时将女性的地位在法律上和男性达到平等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根除男性立法的
弊端。
关键词:;女性;反思
1罪的实质
1.1罪的实质是对弱势女性体变质的保护
社会的绝大多数的看法认为,罪的设立是对女性的一项特别保护,是社会对弱势女性
体的特别关注。追根溯源,我们会发现罪根本就不是一个特殊保护女性的罪行,为什么
只有女性能被?这是否意味着女性在社会上仍然是被打上可者标签的主体?这个罪行
的存在是否可以说是,在法律语言上,已经默认了女性是遭受唯一的选择对象?
1.2女性的可被属性
在汉语语境中的“”,首先属于一种违背人权的“污名”,重点在“奸”而不在“强”。“强
奸”也是将女性当作性客体的男权意识的反映,本质上与妇女人权是对立的。逻辑上自相矛盾
的“”,严重地践踏了女性的人格尊严,给女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这样的词汇从古至今都跟随着女性,女性也一直都是“有可能被”的对象。在后
现代女性主义的思路中,这样延续老旧观点是完全不可取的,这一罪名是在很久之前在语
言上就具有对女性的污名性,在当时封建社会思想下这一切都无可厚非。但现世下,阶级在
变、社会在变、人权在变,这样一个飞速发展、文化上升的世界上,分明每一个性别的人都有
被强制发生性关系的可能,为什么还可以存在这样一个老旧的思想,从而设立一个与社会现状
极不相符的罪名?
1.3男性立法的“阴谋”
我国当代的性犯罪立法中还残留着许多男权主义的印记,具体表现为:受男主女从的文化
影响,把罪的实行主体限定为男子,受害人限定为女子。罪是典型的男权痕迹,男女
的生理基础导致了男性有性行为能力,但是男性立法就将性行为能力等同于“有能力”,从
而将主体定位为处于弱势的女性。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9:38: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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