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之欧阳治创编

更新时间:2025-12-17 06:24: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小产权房有房产证)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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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

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时间2021.03.10创作:欧阳治

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

一、概念

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

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

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

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

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

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

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

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

归责原则特殊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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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定义

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

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

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立法规定

《侵权责任法》o.65:因污染环境

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

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o.62-1:造成

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

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

者个人赔偿损失。.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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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排污者无过错说

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

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

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

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

局)

——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

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污者

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2)高风险说

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

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

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

(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

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

的基础上

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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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

染现象为前提

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

环境质量标准

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

构成加害行为

(三)损害

财产损害

直接损失

财产灭失、减少

预期可得利益灭失

间接损失

污染清除费用

人身损害

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

不包括生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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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

公益诉讼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

当因果关系)

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

损害结果

人身、财产损害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三、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1.概念

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

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

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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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

2.适用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

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

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

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

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

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

任;

(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

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

(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

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

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o.27、《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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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o.85)

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

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

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o.26)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

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

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

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

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

法》o.85)

(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

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染损

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

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

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

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

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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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

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

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

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偿。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

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

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

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排除危害

针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

包括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

(二)赔偿损失

补偿性赔偿

(三)恢复原状

清除污染,以防发生新的损害或损害进一

步扩大

(四)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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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

只须有排污行为即可提出

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

五、复合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复合污染

1.定义

数个排污源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

污染,或者数个排污源排放的不同污染

物在环境中结合并发生性状改变成为二

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

大气、水污染侵权案件大多为复合污染

侵权案件

2.法律问题

复合污染责任承担的本质是判断各污染

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复合污染中各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抑或

按份责任需要区分情况对待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各排放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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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

关联企业之间可认定为存在意思联络

关联企业:资本的结合、业务的从

属或结合、人员的交流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o.8:二人以上共

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任一排放源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

《侵权责任法》o.10:二人以上分别实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

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不以意思联络为要件

3.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o.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

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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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常见情形

各排污源均排污,且造成损害的是

个别排放源排放的特定物质,但由

于企业关停、监测不及时等原因无

法判断具体排污者

(三)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

各排污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o.12:二人以上分别实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

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

每一排放源都不能造成全部损害

常见情形

各排污源排污量均不至于产生污

染,相互叠加后污染物总量巨大,

造成污染损害;

各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发生化学

反应,生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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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损害。

(四)复合污染侵权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1.复合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排污者合法排污,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2.排污者合法排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在按份责任的承担中,合法排污者可主

张降低责任份额。

复合污染案件案例分析

某市供水公司发现其黄河取水口处水质恶化,

但并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停该取水口,直至发

生了饮用水污染事故,才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

取水口,仍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25万元。经查

明,此次黄河水污染事件是黄河上游两家造纸企

业和一家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其中两家

造纸厂大量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每一家排放的污

染物总量都非常巨大,都足以影响城市供水水源

安全;而该化工厂则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

放指标排污,但也对此次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出

了“贡献”。这三家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均未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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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道中,而是位于与黄河主河道一闸之隔的

一段壕沟内。壕沟与黄河主河道之间闸门的开关

由当地水务局负责管理。某日,水务局接到上级

通知,要求为确保黄河不断流,水务局须从附近

水库紧急向黄河调水补给水源,于是当日19时

开始便打开闸门,从附近水库经由该段壕沟向黄

河补给水源,壕沟内的污水因此流入黄河河道。

供水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家

污染企业及水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根据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

决?

第二节生态破坏民事法律责任

一、导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情形

(一)直接生态破坏侵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本身

的经济价值(财产)造成损害;

如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

使用权

(二)间接生态破坏侵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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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

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害;

如乱砍滥伐林木→水土流失、泥石流→

财产、人身损害

二、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未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中介要素

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

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砍伐不侵犯财

产权

损害结果:财产(自然资源)损害

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容易

三、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最常出现在人为原因导致地面沉降、水土

流失、泥石流,并进而造成损害的场合

环境要素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中介

加害行为具有合法性

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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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林木(合法、违法)→水土流失、

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

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经常偏离环境

承载力的客观要求

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

立法缺失

《水土保持法》o.58: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

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幻灯片24

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环境民事纠纷的分类

环境侵权纠纷

环境污染民事纠纷

生态破坏民事纠纷

自然资源确权纠纷

一、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

行政调解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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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自力救济

(一)行政调解

1.定义

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依照当事

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渔

业、海事等)对有关环境侵权赔偿责任

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o.86,《大气污染防

治法》o.6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o.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o.61……

2.性质

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

解决民事侵权纠纷不是行政机关的职

权,调解不是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求强

制执行;环保部门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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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其行政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

决定”。

3.适用的案件

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

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

4.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

行政调解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程序

行政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

产生纠纷行政调解民事诉讼

5.行政调解的程序

申请: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管辖权

受理:以双方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为前

审理:“庭审”、书面审

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决定

执行: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调解决

某年8月初,A县平山村农民石某向县环境保护

局反映,他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受到同村农民卞某

的铸造厂排放的氟化物污染,造成葡萄叶片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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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脱落,要求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同年8月

至9月,县环境保护局先后两次派员前往现场调

查、采样,现场调查及采样分析表明,氟污染症

状明显。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县农技站、乡政府及

村委会提供的情况及往年卞某的铸造厂曾对该村

水稻、竹园造成污染危害而给予过经济赔偿的事

实,又在排除气候、病虫害等因素的情况下,认

定石某的葡萄园严重减产,是卞某铸造厂在生产

过程中排放含氟废气造成的。为此,县环境保护

局先后三次会同包括县人民医院在内的有关部

门、单位,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污染赔偿问

题,但均因卞某拒绝到场而使协商会告吹。县环

境保护局最后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

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由卞某一次性赔偿石某当

年的葡萄园减产损失39200元。卞某不服此处理

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县环境保护局的决定。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

县环境保护局拒绝应诉。最后,县人民法院以

“被告未向本法院提供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任何

证据材料,故无法证明其所作的处理决定是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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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为由,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8条、

第54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撤消了

县环境保护局的处理决定。

问:(1)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有哪些不符

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2)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理决定是否有不当之

处?如果有,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如果县环境保护局不服县人民法院所作的

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4)对石某和卞某之间的争议,正确的解决途

径是什么?

(二)仲裁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

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仲裁委

员会仲裁

根据《仲裁法》,侵权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条件

(三)民事诉讼

特殊性:因果关系的举证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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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力救济

1.概念

环境侵权纠纷的自力救济是指环境污染

或者破坏的受害者,在不能或无法通过

正常的公力手段解决与加害人的环境纠

纷时,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自行对

加害人及其环境污染、破坏设施造成适

当损害的救济方式。

理论基础:正当防卫

是民法、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直接引

申和在环境侵权救济方面的直接运

是公民依据现行法律已经拥有的一

项权利

2.行使环境保护自卫权的前提条件

(1)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侵害合法权

(2)侵害影响超过了人的忍受限度

(3)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4)侵害人不听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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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力救济手段进行

救济(不得已而为之)

不受理案件

枉法裁判

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行使环境保护自卫权的限制性要求

(1)只能针对侵害者及其环境侵权设施

而采取措施

不能损害与环境侵权无关的设施;

不能损害无关第三者的利益;

(2)以满足环境权益保护为限度要求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

第四节环境污染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证明

(一)举证责任倒置

1.概念

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在原告证明加

害行为与损害的基础上,由被告对加害

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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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说服

责任,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

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

结果。

主观证明责任:转移举证的责任,

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主观

证明责任的一方不承担败诉结果。

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真伪不明时,由被告承担败诉结果。

被告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前

提是原告对加害行为与损害分别完成了

举证。

2.由被告举证因果关系的原因

传统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谁主张、

谁举证”,举证不能将导致败诉

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困难:

环境污染侵权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去向难以确定,

又发生了复杂的物理和化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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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科学上很难确切证明加害行为

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普通公众难以掌握复杂的环境科学

知识

举证中的环境监测物涉及到排污者

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普通

公众很难获得检测物

——“谁主张、谁举证”给原告带来极大

的举证负担,胜诉希望渺茫

3.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o.66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

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

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o.86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

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

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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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o.87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

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

4.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依据

199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o.74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

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

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

证:……(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

害赔偿诉讼;……

2001《关于适用民事证据

规则的若干规定》o.4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

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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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

证责任……

5.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的举证责任

其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倒置)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正置)

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存

在加害行为)

自己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

6.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分析

刘德胜诉湖南省吉首市农机局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案

一审判决:“虽然喷漆气体中含有

有害物‘苯’,但由于致癌的原因

存在着多种可能性,故对原告刘德

胜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精神损

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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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上诉人患恶性淋巴癌

是否因喷漆造成的,缺乏扎实证据

证实。”

再审判决:“原审上诉人刘德胜没

有提出环境污染的事实,即使有损

害结果的出现,也不能适用举证责

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再重审判决:“刘德胜主张患上癌

病是市农机局喷漆行为所致,由于

目前无法准确界定各种癌病的起

因,在此情况下,如果适用举证责

任倒置原则,以市农机局举证不能

为由推定本案所涉市农机局环境污

染行为与刘德胜患癌病损害结果之

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事实

依据。”

6.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分析

法院不愿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分

(1)司法不独立(在此不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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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证责任倒置存在逻辑缺陷

推定:在基础事实已被证据证明而

推定事实未被证据证明的情况下,

依据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

态关系(逻辑关系)来认定推定事

实的一种特殊证明方法。

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中缺乏大前提,推

定事实的可信度很低

法院不愿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分

(3)被告成功“反证”因果关系的

可能性微乎其微

·被告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属

本证,而非反证

·被告对本证的证明标准:高度盖

然性标准

——必须在科学上提出直接、充分

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

仅提供证据使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真

伪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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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往往意味着被告的绝对责

(二)因果关系推定

1.定义

在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中,当不

能依据科学依据而确切证明已被证

明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时,可以依据加害行为与

损害之间的常态关系,推定二者间

具有因果关系的的法律技术。

2.逻辑结构

3.特征

(1)常态关系提高了推定结论的可

靠性

——案例:“猫叫综合症”案

·中国科学院上海科技查新咨询中

心:有关“苯、甲苯、二甲苯与胎

儿5号染体短臂缺失的因果关

系”方面的研究,在国内外未见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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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根据证据规则,被告

应就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前

提应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

疫学上的因果关系。

(2)降低了原告的证明标准:高度

盖然性→低度盖然性

(3)不一定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

任(客观证明责任)

4.因果关系推定的分类

事实推定(司法推定):在没有法

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法官依据经

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推定事实

存在的推定过程。

·事实推定不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

责任;

·被告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属

反证,而非本证;

——被告只须使因果关系存在与否

真伪不明即完成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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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

定。法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

事实进行推定。

·法律推定是立法者把深为人们熟

知和掌握的经验规则,通过立法的

形式予以固定化和条文化而成为法

律;

·法律推定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

任——被告举证;

·法律推定=事实推定+举证责任倒

5.因果关系推定在我国

(1)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果关系

推定

——我国的因果关系属事实推定

(2)司法实践往往将事实推定与举证责

任倒置相结合

——法律推定?

6.“流行病统计学”方法

又称“疫学统计法”,确定常态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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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方法

只要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就可以推定加

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①污染物在受害人发病前就存在;

——前者为因,后者为果

②该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数量和浓度

越大,该病的发病率越高;

③该污染物含量(排量)少的地方,

该病的发病率也低;

——可疑污染物与人体疾病间可能存在

密切关联性

④上述统计结果与实验和医学上的

结论不矛盾。

——不违反现有科学原理

7.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的区别

1.两者的逻辑基础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基础事实→推定事

因果关系推定:基础事实+常态关系

→推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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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者的证明目标、方向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不成立

(被告的证明工具)

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原

告的证明工具)

3.原告的举证责任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对因果关系完

全不负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原告对因果关系承

担初步举证责任

4.两者与无过错责任的搭配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责任:矫枉过

正,被告绝对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无过错责任:平衡原

被告举证责任

二、诉讼时效

新《环境保护法》o.66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

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

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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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诉讼时效的理由

环境损害的发生具有积累性和潜伏

因果关系的证明、证据的收集、监

测和寻加害人需要更长的时间

20年最长诉讼时效时间太短

经常造成“损害结果还未发生,时效已

经消灭”——应当改成“从损害结果发

生时起计算”

时间2021.03.10创作:欧阳治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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