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
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时间2021.03.10创作:欧阳治
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
一、概念
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
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
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
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
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
件
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
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
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
归责原则特殊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定义
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
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
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立法规定
《侵权责任法》o.65:因污染环境
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
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o.62-1:造成
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
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
者个人赔偿损失。.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原因
(1)排污者无过错说
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
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
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
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
局)
——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
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污者
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2)高风险说
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
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
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
(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
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
的基础上
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
染现象为前提
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
据
环境质量标准
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
构成加害行为
(三)损害
财产损害
直接损失
财产灭失、减少
预期可得利益灭失
间接损失
污染清除费用
人身损害
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
不包括生态损害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
公益诉讼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
当因果关系)
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
损害结果
人身、财产损害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三、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1.概念
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
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
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
力
2.适用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
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
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
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
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
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
任;
(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
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
由
(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
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
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o.27、《水污染防治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法》o.85)
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
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
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o.26)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
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
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
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
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
法》o.85)
(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
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染损
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
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
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
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
者的民事责任。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
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
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
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偿。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
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
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
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排除危害
针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
包括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
(二)赔偿损失
补偿性赔偿
(三)恢复原状
清除污染,以防发生新的损害或损害进一
步扩大
(四)消除危险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
只须有排污行为即可提出
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
五、复合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
(一)复合污染
1.定义
数个排污源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
污染,或者数个排污源排放的不同污染
物在环境中结合并发生性状改变成为二
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
大气、水污染侵权案件大多为复合污染
侵权案件
2.法律问题
复合污染责任承担的本质是判断各污染
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复合污染中各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抑或
按份责任需要区分情况对待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各排放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过失
关联企业之间可认定为存在意思联络
关联企业:资本的结合、业务的从
属或结合、人员的交流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o.8:二人以上共
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任一排放源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
《侵权责任法》o.10:二人以上分别实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
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不以意思联络为要件
3.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o.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
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责任。
常见情形
各排污源均排污,且造成损害的是
个别排放源排放的特定物质,但由
于企业关停、监测不及时等原因无
法判断具体排污者
(三)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
各排污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o.12:二人以上分别实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
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
每一排放源都不能造成全部损害
常见情形
各排污源排污量均不至于产生污
染,相互叠加后污染物总量巨大,
造成污染损害;
各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发生化学
反应,生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染损害。
(四)复合污染侵权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1.复合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排污者合法排污,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2.排污者合法排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在按份责任的承担中,合法排污者可主
张降低责任份额。
复合污染案件案例分析
某市供水公司发现其黄河取水口处水质恶化,
但并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停该取水口,直至发
生了饮用水污染事故,才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
取水口,仍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25万元。经查
明,此次黄河水污染事件是黄河上游两家造纸企
业和一家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其中两家
造纸厂大量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每一家排放的污
染物总量都非常巨大,都足以影响城市供水水源
安全;而该化工厂则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
放指标排污,但也对此次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出
了“贡献”。这三家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均未设在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黄河河道中,而是位于与黄河主河道一闸之隔的
一段壕沟内。壕沟与黄河主河道之间闸门的开关
由当地水务局负责管理。某日,水务局接到上级
通知,要求为确保黄河不断流,水务局须从附近
水库紧急向黄河调水补给水源,于是当日19时
开始便打开闸门,从附近水库经由该段壕沟向黄
河补给水源,壕沟内的污水因此流入黄河河道。
供水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家
污染企业及水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根据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
决?
第二节生态破坏民事法律责任
一、导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情形
(一)直接生态破坏侵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本身
的经济价值(财产)造成损害;
如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
使用权
(二)间接生态破坏侵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
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害;
如乱砍滥伐林木→水土流失、泥石流→
财产、人身损害
二、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未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中介要素
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
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砍伐不侵犯财
产权
损害结果:财产(自然资源)损害
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容易
三、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最常出现在人为原因导致地面沉降、水土
流失、泥石流,并进而造成损害的场合
环境要素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中介
加害行为具有合法性
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样
砍伐林木(合法、违法)→水土流失、
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
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经常偏离环境
承载力的客观要求
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
性
立法缺失
《水土保持法》o.58: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
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幻灯片24
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环境民事纠纷的分类
环境侵权纠纷
环境污染民事纠纷
生态破坏民事纠纷
自然资源确权纠纷
一、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
行政调解
仲裁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民事诉讼
自力救济
(一)行政调解
1.定义
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依照当事
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渔
业、海事等)对有关环境侵权赔偿责任
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o.86,《大气污染防
治法》o.6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o.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o.61……
2.性质
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
解决民事侵权纠纷不是行政机关的职
权,调解不是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求强
制执行;环保部门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强制执行其行政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
决定”。
3.适用的案件
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
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
4.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
行政调解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程序
行政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
产生纠纷行政调解民事诉讼
5.行政调解的程序
申请: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管辖权
受理:以双方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为前
提
审理:“庭审”、书面审
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决定
执行: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调解决
定
某年8月初,A县平山村农民石某向县环境保护
局反映,他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受到同村农民卞某
的铸造厂排放的氟化物污染,造成葡萄叶片和果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实脱落,要求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同年8月
至9月,县环境保护局先后两次派员前往现场调
查、采样,现场调查及采样分析表明,氟污染症
状明显。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县农技站、乡政府及
村委会提供的情况及往年卞某的铸造厂曾对该村
水稻、竹园造成污染危害而给予过经济赔偿的事
实,又在排除气候、病虫害等因素的情况下,认
定石某的葡萄园严重减产,是卞某铸造厂在生产
过程中排放含氟废气造成的。为此,县环境保护
局先后三次会同包括县人民医院在内的有关部
门、单位,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污染赔偿问
题,但均因卞某拒绝到场而使协商会告吹。县环
境保护局最后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
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由卞某一次性赔偿石某当
年的葡萄园减产损失39200元。卞某不服此处理
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县环境保护局的决定。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
县环境保护局拒绝应诉。最后,县人民法院以
“被告未向本法院提供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任何
证据材料,故无法证明其所作的处理决定是否是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合法的”为由,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8条、
第54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撤消了
县环境保护局的处理决定。
问:(1)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有哪些不符
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2)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理决定是否有不当之
处?如果有,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如果县环境保护局不服县人民法院所作的
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4)对石某和卞某之间的争议,正确的解决途
径是什么?
(二)仲裁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
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仲裁委
员会仲裁
根据《仲裁法》,侵权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条件
(三)民事诉讼
特殊性:因果关系的举证及确定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四)自力救济
1.概念
环境侵权纠纷的自力救济是指环境污染
或者破坏的受害者,在不能或无法通过
正常的公力手段解决与加害人的环境纠
纷时,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自行对
加害人及其环境污染、破坏设施造成适
当损害的救济方式。
理论基础:正当防卫
是民法、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直接引
申和在环境侵权救济方面的直接运
用
是公民依据现行法律已经拥有的一
项权利
2.行使环境保护自卫权的前提条件
(1)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侵害合法权
益
(2)侵害影响超过了人的忍受限度
(3)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4)侵害人不听劝阻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5)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力救济手段进行
救济(不得已而为之)
不受理案件
枉法裁判
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行使环境保护自卫权的限制性要求
(1)只能针对侵害者及其环境侵权设施
而采取措施
不能损害与环境侵权无关的设施;
不能损害无关第三者的利益;
(2)以满足环境权益保护为限度要求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
第四节环境污染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证明
(一)举证责任倒置
1.概念
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在原告证明加
害行为与损害的基础上,由被告对加害
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客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观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说服
责任,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
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
结果。
主观证明责任:转移举证的责任,
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主观
证明责任的一方不承担败诉结果。
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真伪不明时,由被告承担败诉结果。
被告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前
提是原告对加害行为与损害分别完成了
举证。
2.由被告举证因果关系的原因
传统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谁主张、
谁举证”,举证不能将导致败诉
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困难:
环境污染侵权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去向难以确定,
又发生了复杂的物理和化学变化。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导致科学上很难确切证明加害行为
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普通公众难以掌握复杂的环境科学
知识
举证中的环境监测物涉及到排污者
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普通
公众很难获得检测物
——“谁主张、谁举证”给原告带来极大
的举证负担,胜诉希望渺茫
3.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o.66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
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
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o.86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
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
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水污染防治法》o.87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
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
4.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依据
199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o.74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
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
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
证:……(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
害赔偿诉讼;……
2001《关于适用民事证据
规则的若干规定》o.4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
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
证责任……
5.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的举证责任
其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倒置)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正置)
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存
在加害行为)
自己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
6.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分析
刘德胜诉湖南省吉首市农机局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案
一审判决:“虽然喷漆气体中含有
有害物‘苯’,但由于致癌的原因
存在着多种可能性,故对原告刘德
胜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精神损
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二审判决:“上诉人患恶性淋巴癌
是否因喷漆造成的,缺乏扎实证据
证实。”
再审判决:“原审上诉人刘德胜没
有提出环境污染的事实,即使有损
害结果的出现,也不能适用举证责
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再重审判决:“刘德胜主张患上癌
病是市农机局喷漆行为所致,由于
目前无法准确界定各种癌病的起
因,在此情况下,如果适用举证责
任倒置原则,以市农机局举证不能
为由推定本案所涉市农机局环境污
染行为与刘德胜患癌病损害结果之
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事实
依据。”
6.举证责任倒置案例分析
法院不愿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分
析
(1)司法不独立(在此不予讨论)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2)举证责任倒置存在逻辑缺陷
推定:在基础事实已被证据证明而
推定事实未被证据证明的情况下,
依据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
态关系(逻辑关系)来认定推定事
实的一种特殊证明方法。
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中缺乏大前提,推
定事实的可信度很低
法院不愿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分
析
(3)被告成功“反证”因果关系的
可能性微乎其微
·被告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属
本证,而非反证
·被告对本证的证明标准:高度盖
然性标准
——必须在科学上提出直接、充分
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
仅提供证据使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真
伪不明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举证责任倒置往往意味着被告的绝对责
任
(二)因果关系推定
1.定义
在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中,当不
能依据科学依据而确切证明已被证
明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时,可以依据加害行为与
损害之间的常态关系,推定二者间
具有因果关系的的法律技术。
2.逻辑结构
3.特征
(1)常态关系提高了推定结论的可
靠性
——案例:“猫叫综合症”案
·中国科学院上海科技查新咨询中
心:有关“苯、甲苯、二甲苯与胎
儿5号染体短臂缺失的因果关
系”方面的研究,在国内外未见报
道。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法院判决:根据证据规则,被告
应就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前
提应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
疫学上的因果关系。
(2)降低了原告的证明标准:高度
盖然性→低度盖然性
(3)不一定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
任(客观证明责任)
4.因果关系推定的分类
事实推定(司法推定):在没有法
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法官依据经
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推定事实
存在的推定过程。
·事实推定不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
责任;
·被告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属
反证,而非本证;
——被告只须使因果关系存在与否
真伪不明即完成举证。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
定。法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
事实进行推定。
·法律推定是立法者把深为人们熟
知和掌握的经验规则,通过立法的
形式予以固定化和条文化而成为法
律;
·法律推定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
任——被告举证;
·法律推定=事实推定+举证责任倒
置
5.因果关系推定在我国
(1)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果关系
推定
——我国的因果关系属事实推定
(2)司法实践往往将事实推定与举证责
任倒置相结合
——法律推定?
6.“流行病统计学”方法
又称“疫学统计法”,确定常态联系的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重要方法
只要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就可以推定加
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①污染物在受害人发病前就存在;
——前者为因,后者为果
②该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数量和浓度
越大,该病的发病率越高;
③该污染物含量(排量)少的地方,
该病的发病率也低;
——可疑污染物与人体疾病间可能存在
密切关联性
④上述统计结果与实验和医学上的
结论不矛盾。
——不违反现有科学原理
7.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的区别
1.两者的逻辑基础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基础事实→推定事
实
因果关系推定:基础事实+常态关系
→推定事实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2.两者的证明目标、方向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不成立
(被告的证明工具)
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原
告的证明工具)
3.原告的举证责任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对因果关系完
全不负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原告对因果关系承
担初步举证责任
4.两者与无过错责任的搭配不同
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责任:矫枉过
正,被告绝对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无过错责任:平衡原
被告举证责任
二、诉讼时效
新《环境保护法》o.66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
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
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3年诉讼时效的理由
环境损害的发生具有积累性和潜伏
性
因果关系的证明、证据的收集、监
测和寻加害人需要更长的时间
20年最长诉讼时效时间太短
经常造成“损害结果还未发生,时效已
经消灭”——应当改成“从损害结果发
生时起计算”
时间2021.03.10创作:欧阳治
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
创编2021.03.10
本文发布于:2022-07-30 09:39: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4686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