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5-12-21 11:13: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上海房租暴涨)

项目1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案例1】

原告:甲公司

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

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

甲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

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

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

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

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

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

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

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

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分析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并说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甲乙丙丁。

甲是建设单位;乙是施工企业;丙是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丁是施工企业。

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

2、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

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

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

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

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

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

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

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

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2】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

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

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

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

担责任。

【问题】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

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

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

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试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

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

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

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

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

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项目2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案例】

某省为了解决村民常年饮用高氟水问题,于2004年投资3,400万元在117个村屯启动

了“防氟改水工程”。由于工期特别紧张,水利部门没有对建设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就边勘察、

边设计、边施工,最后工程完工了,打出来的水的颜却泛黄,铁锰含量超标,当地众想

喝“放心水”的愿望落空,国家巨额投资成了摆设。村民家里的水龙头、水表、水管都被扔

到角落里,水泵房、变压器、送电线路因无人管理而损失严重。

【问题】

试分析造成此后果的原因是什么?

该项目最终失败的原因就在于违背了建设程序,盲目赶工期,忽视地质勘察。有关领导

下达的总工期紧张,水利部门万般无奈,只得压缩勘察设计时间,最基本的勘察环节出现问

题,因而打出的水井水质不能满足饮用要求。

违背建设程序,勘察深度不够,造成项目选址失误,后果和教训深刻。建设工程具有位

置固定的特点,受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严格制约,如果地质勘察不准确,势必引

起工程选址失误,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投资浪费的情况,严重影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损害党和各级政府的形象。

项目3城乡规划法规

【案例】

某城市人口13万人,上届政府领导班子选定在城市东区某路东侧建设城市广场,广场

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场址为一处低丘小山。该广场区位有些偏,但是由于不用拆迁,容易

上马,因此上届政府不顾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开工建设。然而,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发现该

低丘内部为花岗岩,建设成本比原先预计的高两倍,需要加大投资。由于资金准备不到位,

再加上周边项目建设无法跟上,广场建设被迫停工。新一届领导上台以后,经过认真分析,

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广场存在的关键问题是选址不当,当即拍板另行选址建设。

【问题】

试分析此事件中的不当行为与不妥之处?

答:1、建设项目选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不但要考虑拆迁

量大小,还要考虑工程地质条件、周边建设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多种因素。很明显上述

问题出在当初广场选址过于轻率,决策过于武断。

2、建设城市广场应首先确定广场性质。广场一般分为城市中心广场、休闲购物广场、

绿化景观广场、游行集会广场、交通集散广场等类型。每一种广场对位置的选择、用地规模、

周边建设条件等都有不同的要求。

3、该市的广场属于城市中心广场,应在城市中心交通条件比较便利、靠近城市主要公

共设施的位置上进行选址,而不应该只是考虑节省投资。在城市边缘选址建设即使工程地质

条件允许,广场建成后其使用效果也会很不理想。

项目4

【案例1】

建筑法律制度

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个体经营者张某是老乡。张某要求能以该公司的名

义承接一些工程施工业务,双方便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张某可使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等承接工程,每年上交承包费20万元,如不能按时如数上交承包费,该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利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多次承揽工程施工业务,

但年底只向该公司上交了8万元的承包费。为此,该公司与张某发生激烈争执,并诉至法院。

【问题】

1、该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存在何种违法行为?

答:本案中该建筑工程公司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出借给张某,允许以其名义对外承

揽工程,属于违法行为。《建筑法》第2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

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该建筑工程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

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61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

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据此,该建筑工程公司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根据情节,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案例2】

A施工公司中标了某大型建设项目的桩基工程施工任务,但该公司拿到桩基工程后,由

于施工力量不足,就将该工程全部转交给了具有桩基施工资质的B公司。双方还签订了《桩

基工程施工合同》,就合同单价、暂定总价、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

任等进行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后,B公司组织实施并完成了该桩基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单位

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现有部分桩基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便要求A公司负责返

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A公司以该桩基工程已交由B公司施工为由,拒不承

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问题】

1、A公司在该桩基工程的承包活动中有何违法行为?

答:本案中A公司存在着严重违法的转包行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条例

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的全部

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

承的行为。

2、A公司是否应对该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答:A公司不仅应对该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应当接受相应的

行政处罚。《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

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62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项目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案例

1

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

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第一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

150

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

金不低于

5500

万元;第四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

200

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

6500

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各标段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

并最终导致项目流标。

【问题】

试分析以上招标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任意提高注册资金以限制、排斥部

分供应商参与或故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下与自已达成协议的供应商能够参与进来,使采

购过程无法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甚至导致项目流标,影响工程进度。

【案例

2

某单位扩建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项目共

8

个标段,招标人在开标

20

天组织了资格预审,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准时参加了开标大

会。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了以下问题:①标段某设备采购,

A

公司、

B

公司投标文件中无产

品制造许可证;②标段某设备安装,

C

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不合格、

D

公司无类似工程业绩;

③标段某设备更换,

E

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于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

格审查,所以开标后无法用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决上述投标人的投标。因为资

格预审的失误,给项目评标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并导致部分标段流标。事后经监管部门调查核

实,招标人为达到意向单位通过审查的目并没有对外邀请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资格预

审,资格预审相关存档文件中外聘中立专家签字皆由招标人本单位员工代签。

【问题】

试分析上述案例中有哪些违反规定的行为?

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本身的特

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要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

方法进行,因此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是招标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因为资格预审这项工作直接

影响到最后的中标结果,所以招标人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

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上述案例中招标人用本单

位员工代替外聘专家签字明显违反了本条规定。

项目6

【案例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某地产公司计划开发建设一个居民小区。由于该小区在设计上采用了特殊工艺,经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该开发公司于

2010

6

1

日将小区的设计任务直接发包给了某设计院,

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2010

12

8

日,设计院完成了工程设计。该开发公司

以没有书面合同,不符合《民法典》中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为由,拒绝支付设

计费。

【问题】

试述该开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该开发公司的做法不正确。尽管《民法典》中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做出了规定,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了民事行为,但《民法典》中还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义

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案例

2

2005

年底,为进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某市政府决定,控股成立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

公司

(

以下简称业主

A)

2006

3

月份,业主

A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招授标,将一条通往省

外的高速公路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施工集团公司

(

以下简称

B)

施工建设。

B

承接

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后,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C)

2006

5

月,

B

C

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

:

承包方式为总承包,

B

配合

c

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

C

全权负责现场组织施工;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实行综合单价承

包,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工程量以业主

A

批复的工程量为准。

B

不向

C

预付工程款,每月底

验工计价,扣除

5%

质量保证金。工程税金由

B

承担。

C

由于是家投资公司,没有相应的施

工资质,于

2006

6

月与施工班组

(

实际施工人

)D

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协议书》,协议书

约定:

C

将承接高速公路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

D

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以工程量清单为

准,在此基础上下调

6%

作为

C

的管理费用,单价表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

;

付款方式为,

C

按照

D

每月工程进度,由项目部报业主批复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90%

支付,每月余额

10%

在工程完工后付

5%

,余款

5%

作工程质保金,两年内付清。

2006

12

月,因各种原

因,实际施工人

D

被迫退场。经

D

C

书面结算,本工程总工程款为

1314178.3

元,扣除

材料款

793267.8

元,代付款

81048

元,借支

199000

元,

C

拖欠

D

工程款

392302

元。

20

底,因民工上访,业主

A

支付了

D

实际施工人班组

5

万元民工资。截止

2008

年实际施工人

D

作为原告起诉之日,共被拖欠工程款

43202

元。因业主人、总承包施工人

B

、转包人

C

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拖欠的工程款,遂致诉。

【问题】

1

、业主

A

将工程发包给总承包人

B

,而总承包人

B

将工程肢解后转包给转承包人

C

转承包人

C

又将工程项目分包实际施工人

D

进行施工,合同是否效?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处理原则。

合法的工程分包存在着众多风险(如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以及政

策法律、不可抗力、业主方面等等)已不可小视,违法分包、转包中蕴含的风险就更为巨大

了,一些施工总包单位或其项目经理由于忽视法律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性规定,只重经济指标,

不重分包合同管理及其合法性,或者明知违法分包却抱着“他人可为,我亦可为”的侥幸心理

为之,致使总包单位承担巨大的风险,甚至有时是无可挽回的颠覆性灾难。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的承

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承包人)。对

于转包行为,我国法律予以明确禁止。实践中,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

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

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位。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业主A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法定施工资质的总

承包人B是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而总承包人B将工程肢解后转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

质的投资公司转承包人C,是非法转包,合同无效;转承包人C又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没有

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D进行施工,是非法分包,合同无效。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

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

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情形的规定,挖掘案件基本事实情况,搜集到了总承

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联系材料,依法确定本案诉讼主体,让

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转承包人C、总承包人B、业主建设单位A主张自己拖欠的

工程款。

2

、无效施工合同可以按照方当事人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是否有效?

答:无效施工合同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

根据相关规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约定具体

的计价方式。目前来说,有三种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固定总价,即

一口价,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在施工过程和结算时,施工单价和施工量

不可调整,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对

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了充分估计,并将其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固定单价,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

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固定单价同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

项目。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

调整方法三种方式,实践中,运用更多的是“固定单价”计价方式。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总承包人A与转承包人C之间实行的是固定单价计价模式,

转承包人C与实际施工人D之间实行的也是固定单价计价模式。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来看,

虽然上述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均无效,但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款的计价模式是符合法律规

定的,受到法律保护。

工程款的类型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因此,可以认为即使在转承包人、实

际是工人处于不利局面的情况下,仍应当时刻注意工程款的结算模式和结算时间,即使向上

一首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或者以借支的名义向上一手承包人,

总承包人、发包人借款,或者及时与转承包人进行书面的工程竣工结算,以赢得工程款结算

的主动性。尽最大努力避免工程完工后,没有任何书面的竣工结算报告,而只能通过工程造

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

3

、对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总承包人、转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

包人业主是否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答:对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总承包人、转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包人

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合法、公平、诚信原则,总承包人基于自己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应当对实际施

工人的利益予以保障。总承包人即使已经将工程款向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完毕,但只

要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没有付清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也必须对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合本案,作为发包人来说,虽然他们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且欠付范

围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实际施工人的上手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数额限制:二是发包人

欠总承包人工程款的数额限制,但是,他们应当就上述欠款是否清偿完毕,承担完全的举证

责任。如果未能充分举证明“没有拖欠任何工程款”,则应视未举证不能,与总承包人一并就

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

质保金预先扣除

,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答: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预先扣除”,不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确认,质量保证金的扣除的特别约定是以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有效

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由于总承包人B与转承包人C签订的合同、转承包人C与实际施工人D签订

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他们之间关于预先扣除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

项目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案例1】

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室一栋,勘察地址位于已建成的某小区附近,与B单位签订了

勘察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

工。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

得该小区物业提供的小区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

行合同。

【问题】

1、委托方A单位应预付的勘察费定金最高为多少?

答:预付定金最高为合同的30%,即4.5万元。

2、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答:A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A单位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和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

弱地基,而在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B单位应承担继续完善勘察并赔偿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

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D单位没有过错,其有权提出工程延期和索赔要求。A单位应与勘察单位连带承担

赔偿责任。

【案例2】

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厂房建设设计合同》,委托乙完成厂房建设初步设计,

约定设计期限为付定金后

6

天,设计费用按国家标准算。另约定,若甲要求增加工作内容,

则费用增加

10%

,合同并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甲付定金后,只提供了设计任务书,

没有其他资料。乙收集相关资料,于第

77

天交付设计成果,要求甲按约定,增加设计费用。

甲以合同没有约定提供资料为由,拒绝增加设计费用,并要求乙就逾期完成合同进行违约赔

偿。双方协商不成,乙方起诉甲方。法院判定甲方按国家标准支付设计费用给乙方,乙方违

约存在,按合同规定支付甲方违约金。

【问题】

1

、甲、乙两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答:本案的设计合同缺乏一个主要条款,即基础资料的提供。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成

立的前提,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缺乏主要条款,则合同自身也就无效力可言。

2

、甲方是否应当给乙方增加设计费用?

答:根据规定,甲方应该向乙方提供基础材料,法律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

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

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虽然本案例由

于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造成乙方工作增加,但增加的工作内容并不属于设计范畴,

乙方要求增加设计费用并不合理

3

、乙方是否属于逾期违约,是否应该对甲方进行赔偿?

答:乙方于第77天交付设计成果,超过了约定的设计期限,违约属实,应该对甲方进

行赔偿。因此,本案例主要条款缺失,造成后面的纠纷,是甲、乙双方的责任。但乙方没有

增加勘察设计工作,要求增加设计费用不合理,甲方只需要按国家标准支付设计费用给乙方;

乙方交付设计逾期,违约属实,应按合同要求赔偿甲方。

项目8

【案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2013年11月3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被告人在任法人代表的某市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的情况下,超越经营

范围,擅自承接了属于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该市某房管幼儿园的外墙修补业务,无视《建筑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指派既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又无

操作证的公司合同工杨某、沈某两人对房管幼儿园的北侧外墙进行违章冒险作业。杨某在无

任何防护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身体失去控制,头部直接撞击在北侧外墙墙面

上,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死者家属做了适当的经济赔偿。

【问题】

1、试判断此事件中涉及到人物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是,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由于不服管

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

2、此事件中有哪些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

答: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及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

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该罪追

究刑事责任。②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

为。③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者使生产、工作受

到重大损害等。④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

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系。⑤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过失,

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依法应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项目9

【案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厂房时未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一个厂房做的勘察设

计成果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设计院开始并未同意,但在该厂一再坚持

下妥协,同意使用旧勘查成果。厂房使用一年多发现墙体多处开裂,该化工厂起诉设计院,

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问题】

1

、设计院有无过错,是否应该承担工程设计质量责任?

答:根据规定,设计院设计第二厂房时,应该按实际情况、规定来设计。另外,按照法

律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

求,应当予以拒绝,设计院对该化工厂使用旧勘查成果的要求应该果断拒绝,设计院没有坚

持正确立场,在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妥协,设计院有过错,墙体开裂属于设计问题,设计院

应该对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2

、化工厂有无过错,是否应该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答:该化工厂有过错。工厂未做勘察,并向设计单位提供的旧勘察成果属不实资料,应

该对其承担一定责任。该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厂房时未做勘察,将旧勘察设计成果给

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并一再坚持让其根据旧勘查设计成果设计新厂房,导致设计问题。另

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该化工厂应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有无过错,是否应该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答:施工单位是按照设计图纸来施工,也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墙体开裂不属于

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无过错,不应该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项目10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法规

【案例】

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建了城区A住宅楼工程,工程

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17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16780m2。该工程采取施工总

承包方式,合同约定工期20个月。工程中标后,施工企业负责人考虑到同城区的B工程建

设单位同意,选派B工程项目经理兼任A程的项目经理工作。在施工期间,为了节约成本,

项目经理安排将现场污水直接排入邻近河流。在浇筑楼板混凝土过程中,进行24h连续浇

筑作业,引起了附近居民的投诉。

【问题】

1、案例中发生了哪几种环境污染形式?

答:此案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有水污染(河道污染、污水排入河道)、噪声污染(施工

噪声污染)。

2、工程施工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形式还有哪些?

答:工程施工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形式还有大气污染(空气污染、粉尘污染、灰尘污

染)、室内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土地污染)、光污染、垃圾污染(施工垃圾污染、生活垃

圾、固体废物污染)。

3、按照噪声来源划分,本案例中的噪声属于哪种类型?

答:本案例中的噪声属于建筑施工噪声(施工机械噪声、混凝土浇筑噪声、振捣噪声)。

4、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应如何预防此类投诉事件的发生?

答:预防此类投诉事件发生的措施如下:

①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应编制防止扰民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贯彻实施;

②在可能发生夜间扰民作业施工前,提前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③对夜间施工,提前向邻近居民进行公示;

④设专人到邻近居委会(居民)进行沟通、协商,采取必要的补偿措施。

项目11建设工程其他法律法规

【案例1】

某消防大队监督员王某对一家位于地下一层的夜总会进行错时检查

2010

5

10

日,

时发现该夜总会一个安全出口被锁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管道破损而被停用。王某填写了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然后要求单位第二天早上去大队接受处理。

【问题】

1、该大队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存在哪些问题?

答:不合法:监督员王某1人执法,且未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2、该夜总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需要15天的时间才能够修复,大队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因该场所自动灭火系统已经不具备灭火功能且不能立即修复,大队应当依法对该场

所实施临时查封。

3、对该夜总会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对封闭安全出口、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两个违法行为立案处理,对封闭安全出口、停

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处罚。

【案例2】

人防商业街,地下共两层,总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室内地坪距室外出口

地面高度5.7米;地下二层室内地坪距室外出口地面高度11.2米,三部疏散楼梯和三部自动

扶梯。楼梯间均采用乙级防火门形成封闭楼梯间,楼梯宽度1.2米,自动扶梯宽度0.8米,其

四周采用特级防火卷帘与其他部分隔开。

【问题】

1、该地下建筑采用封闭楼梯间是否符合要求?

答:否,该地下建筑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度大于10米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2、直通地面的楼梯宽度选择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地下疏散楼梯的净宽度最小应为1.4米。

3、火灾时自动扶梯能否作为紧急疏散通道,为什么?

答:不能利用自动扶梯作为紧急疏散通道,发生火灾后,正常供电将停止,扶梯四周防

火卷帘全部落下,人员不能通过自动扶梯进行疏散。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23:29: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6285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