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1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案例1】
原告:甲公司
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
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
甲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
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
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
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
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
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
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
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
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分析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并说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甲乙丙丁。
甲是建设单位;乙是施工企业;丙是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丁是施工企业。
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
2、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
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
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
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
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
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
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
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
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2】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
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
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
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
担责任。
【问题】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
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
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
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试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
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
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
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
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
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项目2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案例】
某省为了解决村民常年饮用高氟水问题,于2004年投资3,400万元在117个村屯启动
了“防氟改水工程”。由于工期特别紧张,水利部门没有对建设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就边勘察、
边设计、边施工,最后工程完工了,打出来的水的颜却泛黄,铁锰含量超标,当地众想
喝“放心水”的愿望落空,国家巨额投资成了摆设。村民家里的水龙头、水表、水管都被扔
到角落里,水泵房、变压器、送电线路因无人管理而损失严重。
【问题】
试分析造成此后果的原因是什么?
该项目最终失败的原因就在于违背了建设程序,盲目赶工期,忽视地质勘察。有关领导
下达的总工期紧张,水利部门万般无奈,只得压缩勘察设计时间,最基本的勘察环节出现问
题,因而打出的水井水质不能满足饮用要求。
违背建设程序,勘察深度不够,造成项目选址失误,后果和教训深刻。建设工程具有位
置固定的特点,受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严格制约,如果地质勘察不准确,势必引
起工程选址失误,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投资浪费的情况,严重影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损害党和各级政府的形象。
项目3城乡规划法规
【案例】
某城市人口13万人,上届政府领导班子选定在城市东区某路东侧建设城市广场,广场
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场址为一处低丘小山。该广场区位有些偏,但是由于不用拆迁,容易
上马,因此上届政府不顾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开工建设。然而,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发现该
低丘内部为花岗岩,建设成本比原先预计的高两倍,需要加大投资。由于资金准备不到位,
再加上周边项目建设无法跟上,广场建设被迫停工。新一届领导上台以后,经过认真分析,
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广场存在的关键问题是选址不当,当即拍板另行选址建设。
【问题】
试分析此事件中的不当行为与不妥之处?
答:1、建设项目选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不但要考虑拆迁
量大小,还要考虑工程地质条件、周边建设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多种因素。很明显上述
问题出在当初广场选址过于轻率,决策过于武断。
2、建设城市广场应首先确定广场性质。广场一般分为城市中心广场、休闲购物广场、
绿化景观广场、游行集会广场、交通集散广场等类型。每一种广场对位置的选择、用地规模、
周边建设条件等都有不同的要求。
3、该市的广场属于城市中心广场,应在城市中心交通条件比较便利、靠近城市主要公
共设施的位置上进行选址,而不应该只是考虑节省投资。在城市边缘选址建设即使工程地质
条件允许,广场建成后其使用效果也会很不理想。
项目4
【案例1】
建筑法律制度
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个体经营者张某是老乡。张某要求能以该公司的名
义承接一些工程施工业务,双方便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张某可使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等承接工程,每年上交承包费20万元,如不能按时如数上交承包费,该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利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多次承揽工程施工业务,
但年底只向该公司上交了8万元的承包费。为此,该公司与张某发生激烈争执,并诉至法院。
【问题】
1、该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存在何种违法行为?
答:本案中该建筑工程公司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出借给张某,允许以其名义对外承
揽工程,属于违法行为。《建筑法》第2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
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该建筑工程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
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61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
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据此,该建筑工程公司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根据情节,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案例2】
A施工公司中标了某大型建设项目的桩基工程施工任务,但该公司拿到桩基工程后,由
于施工力量不足,就将该工程全部转交给了具有桩基施工资质的B公司。双方还签订了《桩
基工程施工合同》,就合同单价、暂定总价、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
任等进行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后,B公司组织实施并完成了该桩基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单位
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现有部分桩基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便要求A公司负责返
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A公司以该桩基工程已交由B公司施工为由,拒不承
担任何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