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学-谢慧PPT

更新时间:2025-12-20 02:06: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房产评估)

导论

一、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财税是财政与税收的简称。

一门学科的形成,或者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或者具有独特的研

究方法。财税法学之所以能够形成,主要在于其与众不同的研究对象,

即财政税收法律现象。

在最具体的层面上,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与财政税收相关的法

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它既已部门法意义上的财

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也可以深入到与财税法交叉的其他法律领

域,形成诸如财税宪法学、财税行政法学、财税刑法学、财税诉讼法学、

财税国际法学等边缘学科。同时财税法学还应该研究与财税法律制度

相关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经济体制和政治背景。

二财税法学的地位

财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是这种重要性不能用部门

法的效力层次加以衡量,更不能以国家为便于对社会科学的管理而创

设的学科级别来衡量。如果一定要探寻学科的地位,则最多也只能从

该学科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作用加以评估。

其地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作为保障国家财政职能的制度手段

2、确保财政收入的顺利入库,并合理实现国家的各种财政开支

中国目前的财政法制状况仍然没有超越保障权力运作的阶段。

1、从法律理念的层次看,基于人民主权所固有的财政民主主义

要求远未确立,人民对财政的参与、决定和监督权难以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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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

2、从立法的情况看,财政税收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比比皆是,

行政机关自定规则的情况非常普遍;

3、从实践的效果来看,财政税收领域侵犯人民利益、危及法治

基础的案例层出不穷,财政秩序十分混乱。

三财税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由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既有

国内法规范,又有国际法规范;既有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规范,又有作

为一般法的行政法规范、经济法规范、刑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因此,

其与诸多法学分支学科都存在着交叉关系:

1财税宪法学主要从宪法的角度研究财政税收领域的一些根本性

事项。

2财政行政法学主要研究如何从形式层面规范政府的财税行政行为,

既要保障财税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又要规范和制约财税行为,防止其

滥用权力。

3财税经济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如何依法保障和规范政府利用财政税

收政策调节经济的行为。

4财税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财税领域的犯罪行为及其惩处。

5财税诉讼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诉讼程序公平高效地解决

财政税收方面的纠纷和争议。

6财税国际法学主要研究各种财税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以及各国

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同时也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外国的财税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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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展开研究。

财税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法

(二)价值分析法

(三)经济分析法

(四)历史分析法

(五)比较分析法

财政法总论

第1章财政法概述

第一节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fintio一词,13—14世纪时意大利使用这

个词表示按其义务缴款,16世纪时法国把义务缴纳国税称为财政,

以后逐步被各国使用,成了国家为完成其职能而动员起来的一切基金

的总称。

关于财政法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财政法是调整国家为行使其职能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

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财

政法是调整国家资金的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等财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3)财政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在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产

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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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财政法是调整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活动和财政管理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

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行为,也可以表述为一种财

政制度还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关系。在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时应以

财政关系为最优。

在历史上,由于人们对财政职能的理解不同,财政关系的范围也随着

变化。自然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替君王筹集行政管理、国防

安全与扩张以及皇室开支的经费。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财政的职能开始不断扩展。首先,财政

应当在市场和国家之间有效配置资源,然后保证财政内部资源的合理

分配。其次,财政开始通过自身活动进行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

以缓和两极分化现象,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最后,为解决市场

自发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周期问题,“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开始实施。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进行以国家为主体的、

对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的分配。另外,由于

财政活动无所不包的禀性,财政与企业财务、财政与金融都呈现难舍

难分的关系。企业财务的独立性就会完全丧失,从而依附于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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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对财政职能的探索已经出现了显著的进步。近年

来,我国在财政改革实践中开始接受公共财政的观念,财政的活动范

围及未来发展方向都据此作了大幅度调整。

作为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财政关系历史上并不是等同划一的。受财政职

能不断变化的影响,财政关系的质和量实际上都在随之变化。

第二节财政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财政法的体系

财政法的体系可以解构为以下几个层次:

1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支出对财政收入、

支出和财政资金的管理都有普遍的效力。

2财政衡平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它普遍适用于现代社

会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各国财政实践,是财政分权的必然产物。

3财政预算法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

规定,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

4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采购法、操作投资法

和财政贷款法。

5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国债法、费用征收法,除此之外还包

括一些特别的财产收益法。

6财政监督法主要涉及财政监督机关的设立、财政监督机关的职权、

财政监督的途径与程序等,在财政法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二财政法的渊源

财政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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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宪法

(二)财政法律

(三)财政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财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部门财政规章和地方财政规章

(六)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第三节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一、财政法的地位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

系的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

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

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

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财政活动的范围被严格限制在狭小区

域,财政对行政的附属作用难以突破,从部门法的定位来看,这

一时期的财政法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以后,财政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景气调整方面的作用也

逐渐显现出来。财政逐渐摆脱对行政的依附,财政法的行政法

彩逐渐淡化,而经济法的彩逐渐增强。

中国建国之后,财政法学研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有关我国法律

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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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讨论。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

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

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我们认为,行政法在财政法中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有

关财政职权的分配、财政行为的作出、财政救济的实施等,都必

须遵守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事实上,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

属于行政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

二财政法的功能

财政法的功能是指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在出的一

种外在功效。

总体来说,财政法的功能应当从绝对服务于财政职能,转向对财

政权力施加控制,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2.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3.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第二章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

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

(一)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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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客观依据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额法律依据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效力

(一)对财政立法行为的适用效力

(二)对财政行政行为的适用效力

(三)对财政司法行为的适用效力

第二节财政民主主义

一财政民主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民主主义所要求的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重大财政事

项的决定权。其直接的要求是,一国的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

议会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否则即属于违法。

二财政民主主义的基本内容

一般情况下,财政民主主义主要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重大财

政事项必须经过议会审批。其具体表现就是议会审批年度财政预

算。除此之外,财政民主原则还要求赋予人民对财政事项的广泛

监督权。

三财政民主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民主是现代财政法关注的核心,也是整个财政法的立法基础。

财政民主主义的实施,对于确立财政法的发展方向、解决现实生

活中的财政混乱、树立中国财政法治的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节财政法定主义

一、财政法定主义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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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定原则是法治精神在财政领域的体现,由于财政活动关系

到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等宪法层面的关系,应当依法进行。

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财政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

二财政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

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

(一)财政权力(利)法定

(二)财政义务法定

(三)财政程序法定

(四)财政责任法定

三财政法定主义的现实意义

财政法定原则是财政民主主义的重要实现形式,它强调财政运行

的稳定性、规范性和可预测性,对我国财政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

意义。

第四节财政健全主义

一、财政健全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就在

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二财政健全主义的基本内容

(一)经常性收支必须维持平衡

(二)公债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的建设项目

(三)公债应当遵守实体法上的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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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债应当履行程序法上的审查监督手续

(五)有限肯定地方财政的募债主体资格

三财政健全主义的现实意义

从制度建设上看,我国还缺乏强有力的国债风险防范机制,国债

的发行既没有余额上限的要求,也没有期限的限制,偿债基金也

被人们视为不必要的浪费,国债风险的消除完全寄托在经济的持

续发展上。财政健全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未雨绸缪的举措,他通过

具体的法律标准和程序,将财政风险控制在可以预测和接受的范

围内,对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节财政平等主义

一、财政平等主义的理论依据

财政平等主义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一

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

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收益,还包括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

条件同等处理,等等。

二、财政平等主义的基本内容

(1)在政治程序方面,人民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2)在税收课征方面,应当根据纳税人负税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

(3)在费用征收方面,平等主要体现在收益的关联度上。

(4)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财政法应该保证最低限度的财政均

衡。

(5)在社会阶层间的财政关系方面,应该保障每一个体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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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和待遇,不能出现制度性歧视。

(6)在财政支出的标准方面,相同的情况应当相同处理,不能由

于人为原因导致受体之间的差异过大。

(7)在最低人权的保护方面,财政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

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为社会弱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救济。

(8)在财政集中采购方面,必须通过公开透明的标准和程序,保障

每一个适格供货商中标机会的平等。

(9)在财政行政程序方面,财政机关有义务平等对待每一个财政相

对人,不能毫无理由的为部分相对人设定程序便利,而给其他人

设置程序障碍。

(10)在财政司法程序方面,考虑到财政部门的特殊性,法律必须

为其设定较重的证明责任。

三财政平等主义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财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中国财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财政法的发展

汉代重农抑商,对盐铁等商人征重税,并实行盐铁酒官营专卖制,

工商税制逐渐形成。北朝从北魏孝文帝开始推行“均田制”,使

土地占有规范化,税负均平。唐初实行租庸调制,唐后期,公元

780年杨炎改制,唐改行“两税法”,明确提出了量出为入的财

政立法原则,也是财政法史上从实物之征向货币之征转化,从对

人税向对物税转化的开端,为此后历朝田赋税法的基干。明朝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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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9年(1581年),大学士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

一,计亩征银,一半于官。一条鞭法从税制上结束了我国两千多

年赋役分征的历史。基本上完成了从对人税向对物税、从实物征

收向货币征收的转化。这是我国财政法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重大改

革。康熙55年,开始实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制度,完全征收货

币,彻底完成了我国封建赋役制度的改革。

二中国近现代财政法的发展

(一)清王朝后期的财政法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法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财政法

(四)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财政法

三新中国财政法的发展

(一)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建立时期

(二)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停滞时期

(三)社会主义财政法的发展时期

四、中国财政法的立法展望

当前我国财政立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体系

完善、门类齐全的财政法律体系,使一切财政活动有法可依,逐

步实现财政法制。

1制定财政基本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

2健全预算法律制度,强化预算法律效力。

3制定税法通则,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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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国债法,建立国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5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进财政支出制度改革。

6制定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法律责任制度。

第二节西方国家财政立法概况

一、德国财政立法

二、日本财政立法

三、英国财政立法

四、美国财政立法

第四章财政收支划分法

第一节财政收支划分法概述

一、财政收支划分的概念

二、财政收支划分的模式

(一)集权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二)分权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三)混合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三、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地位与体系

(一)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

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调整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财政

收支权限划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地位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地位是指财政收支划分法在财政法体系中所处

的位置极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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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体系

财政级次划分法、财政收入划分法和财政支出划分法

四、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分权原则

(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

第二节财政收支划分基本法律制度

一财政级次划分制度

财政级次划分制度是关于一国是否设立多级财政级次、设立几级

财政级次以及如何设置各级财政级次的制度。财政级次划分制度

是由一国的政权结构所决定的,基本原则是“一级政权,一级财

政”。我国《预算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

算”,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由此,我

国财政级次分为5级:(1)中央财政;(2)省、自治区、直辖

市财政;(3)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4)县、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财政;(5)乡、民族乡、镇财政。

二财政支出划分制度

(一)财政支出划分制度概述

财政支出划分要依据各级政府事权的大小,也就是按照各级

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而各级政府所能提

供和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是和各级政府本身

的地位和职责紧密了解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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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财政支出划分制度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

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

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

国防经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

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

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

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

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

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

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

建设投资,地方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

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

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三节外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比较与借鉴

一、美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二、法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三、日本财政收支划分法

四、俄罗斯联邦财政收支划分法

五、荷兰财政收支划分法

六、国外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成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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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适合国情的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具体内容清晰明确

(三)采用法律的方式将财政收支划分制度予以固定

第四节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现状与完善

一、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现状

(一)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历史演进

1统收统支体制(1950—1953年)

2分成阶段(1953—1979年)

3包干阶段(1980—1993年)

4分税制阶段(1994年至今)

(二)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不足

1立法层次低、立法体系不健全

2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财政支出范围混乱

3财政收入权划分不合理

二、中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

(二)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权

(三)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第五章财政融资法

第一节财政融资法概述

一、财政融资的意义

二、财政融资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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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财政融资主要是指筹集融通的各种保险基金、邮政储蓄

存款、政府担保债务和发行的各种政府债券等。

三、财政融资的法律特征

(一)有偿性

(二)政策性

(三)安全性

(四)补充性

第二节国债法律制度

一、国债的概念与分类

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

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满足其履行公共职

能的需要,在有偿条件下筹集财政资金时形成的国家债务。

以不同的标准,国债可以作如下的分类

(1)按照国债发行的区域分类,可将国债划分为国内债务与国外

债务。

(2)按照还债的期限分类,可将国债划分为短期国债和中期国债。

(3)按照债券能否流通分类,可将国债划分为可流通国债和不可

流通国债。

(4)按照利率分类,可将国债划分为固定利率国债、市场利率国

债和保值国债。

(5)按照意志的不同分类,可将国债划分为强制国债、爱国国债

和自由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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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国债的计量单位分类,可将国债划分为金钱国债、实物

国债和折实国债。

二、从税收国家到债务国家

三、国债的法律性质

国债是一种兼有公法契约和私法契约属性的特殊债务。

四、国债的托管

国债托管,是指国债投资人基于对国债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

拥有的国债委托托管人进行债权管理、实物券面保管与权益监护

的行为。

(一)托管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托管账务管理

(四)实物国债保管库管理

五、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

(一)承办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二)交易和结算

(三)债券托管与兑付

(四)查询与监督

六、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

七、外债管理

(一)外债的分类

按照外债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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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际商业贷款。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二)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三)外债资金使用

(四)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五)外债监管

八、国债的相关税法问题

第三节法律制度

一、的分类与特征

1从发行主体来看,可分为政府发行的与私人发行的

2从发行主观动机和目的来看,可分为公益性和与营利性彩

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

1是政府定价发行的。

2是一种完全性的权利凭证

3购买者自愿认购

4程序的法定性

5的买卖行为是一种射幸行为

二、福利

(一)管理机构

(二)发行管理

(三)额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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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管理

(五)资金管理

(六)财务管理

(七)审计管理

三、足球

(一)组织机构

(二)发行管理

(三)销售管理

(四)资金管理

四、的相关税法问题

第四节国外财政融资法律制度

一、日本财政融资法律制度

(一)财政投融资计划的法律化

(二)战后日本投融资的变迁

(三)日本财政融资的资金来源

(四)日本财政融资的运作机构

(五)日本的国债

二、法国的国债法律制度

(一)国债的结构

(二)国债的管理机构

(三)国债的现货市场

(四)法国的国债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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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的国债法律制度

(一)国债的种类

(二)国债的发行方式

(三)国债市场

第五节中国财政融资法的现状与完善

一、财政融资立法方面

二、三种融资协调配合方面

三、融资渠道方面

第六章财政转移支付法

第一节财政转移支付法概述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一、财政转移支付一般简称为“转移支付”,是来自西方经济学

和西方财政学的一个概念,从本质上看,财政转移支付属于

财政再分配范畴(是对政府收入的一种再分配),是一种补

助,一种财政平衡制度。从作用方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表

现为“抽肥补瘦”。“抽肥”指的是在财政初次分配中,上

级政府从下级财力充裕地区集中部分收入;“补瘦”指的是

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对那些较为贫困的下级地区给以财力援

助。从功能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调节财政收入分配的

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从目标上看,财政转移支付以实现各

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

二、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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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实质上是对政府收入的一种再分配,它是政府行使收入

再分配职能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其社会道义上的目标是公

平,经济上的目标是社会效益最大化。

财政转移支付的特征:

(一)具有政策工具性

(二)具有法定性

(三)财政资金转移具有无偿性

(四)具有事权与财权转移的对称性

(五)转移内容具有公开性

三、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财政转移支付基本法律制度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

1单一纵向模式

2纵横交错模式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支付方式

(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支付环节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支付规模

(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机构设置

二、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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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

2力求公平、公正

3突出重点和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

(二)依法确定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

(三)依法确定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

(四)依法确定政策性转移支付

第三节国外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财政转移支付法简介

(一)美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有条件拨款

2配套拨款

3无条件拨款

(二)加拿大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财政均等化补助

2教育卫生项目固定补助

3社会援助计划

4其他转移支付

(三)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纵向协调

2横向协调

(四)日本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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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让与税

2地方交付税制度

3国库支出金

(五)韩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地方交付税

2地方让与金

3国库补助金

4调节分配补助

5道府补助

二、国外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成功做法

(一)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是转移支付的基本目

(二)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

(三)中央政府拥有较大财力是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条件

(四)多种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配合使用

(五)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都有统一的计算公式和客观标准

(六)财政转移支付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注重法治化

第四节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现状与完善

(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现状

1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

2税收返还

3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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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体制补助和上缴

(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

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

支出的不合理,责任不明确,带有相当大的主观随意性,

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2)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转移支付调控力度小,

均等化功能弱。

(3)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规

范的制度建设。

(4)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法律权威性。

(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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