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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但是法律
原则的具体适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可能性条件、前提条件和限制
条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既要保障社会的正义的实现也要注重个案
公平正义的维护。
“四川泸州遗赠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受争议的案件,曾经在
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是普通法系
国家关于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最为典型的案件。本文将在以上两个案例
的基础上,具体阐述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为了维护法的性和权威性,通过对法律原则适用的适当限
制,法律原则也可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在个案中根据法律规
则的具体情形来适用法律原则。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当存在既
定的法律规则时,依靠法律原则防止适用法律规则违背立法目的;第
二、在不存在既定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
第三、当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之间出现抵触时,法官对个
案法益的权衡成为必要.
在“四川泸州遗赠案”中,第一审人民法认为:黄永彬将所有财
产赠给“第三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
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
讼请求。第二审法院以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的公序良俗原
则,应属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6条明
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而且,该遗嘱是黄永彬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
通过公证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其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国
《继承法》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属于普通法,就本案应当优先
适用《继承法》。在对个案进裁判时,如果存在具体法律规则,一般
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裁判案件的结果与直接适用法律规则不一致,
法官不能放弃具体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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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学界通常
被认为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
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法官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
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该法律行为
的客体是否违法;二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三是法律行为所附
条件是否违法;四是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本案中,黄某在有配偶的
前提下,与张某公开同居的行为是违反道德的,但并不是所有与婚外
同居有关的行为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如本案中,张某在黄某弥留之
际对黄某悉心照顾,黄某出于感激之情的赠予就不是违反公序良俗
的。如果说公序良俗原则维护了“法律本身内在的伦理原则和价值标
准”那么在对与婚外同居有关联的遗与行为进行效力判断时,也必须
注意这些行业是否违反“法律本身的伦理原则和价值标准"。在现代
社会中,很难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的法官对公
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把握不同。以公序良俗来判断法律行为无效
的,是依据具体的法律规范,而是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公共秩
序)和法律外部的伦理秩序(善良风俗),不是为了伦理秩序的完善而
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是为了不使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规定的
机械和僵化而违反法律本身体系和外部伦理体系。本案中,法官直接
基于黄永彬与张学英的婚外同居关系,判决赠与行无效,只是考虑了
判决结果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未注重法律行为本身是否违反公序良
俗。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曾说“如果支持了原告张学英地诉讼主
张,会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现象,破了法律
在广大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显然,法院在审理时过分注重了社会舆论
没有正确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违背了法律本身的价值理念,损害了具
体法律规则的尊严。
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虽然纽约州遗嘱法没有对继承人
谋杀遗嘱人情况作出规定,但是最高法院根据“任何人不应从自己过
错中获得利益”,判处帕尔玛败诉.从法学伦理角度讲,作为法律规
范要素之一的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但问题是在司法裁
判实践中,一旦法律原则作为有效规范被援引,那么它的正当性经常
被面临质疑,甚至以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往往被认为是法律或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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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存在所谓“泛道德化”的倾向。因此,我们既要意识到在具体法律
规范出现漏洞时,援引法律原则作为判案依据,又要注意到法律原则
进入裁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案件虽然是由法
官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进裁判的,但法官在本质上仍是一活
生生的人,他既不是一台司法的自动售货机,也不只是法律的留声机.
法治的核心是规则之治,在哈特看来,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并认为
社会规则的主要特征是多数社会成员从内在的、批判反思的观点接受
某些社会上多年奉行的惯例,为指导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普遍准则。
因此,如果缺乏这种内在的规范态度,任何外在的行为习惯均皆不足
以构成具有普遍的、规范的、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则。但是,法律规
则存在局限性.法律规则存在普遍意义在于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受到
法律保护,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法律规则追求普遍正义的同时,
很可能会忽视个案正义的实现,法律的目的也就很难实现.社会生活
复杂多变,法律规则不可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必然存在盲区和
漏洞。规则漏洞是法律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
官可以通运用法律原则对现有法律规则存在的漏洞进行修补、调整,
但是往往会造成法官滥用裁量权。因此,法官需要在促进社会正义与
维护成文法的权威性、性之间作出价值比较和选择,通过折衷的
方式作出判断。当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个案的不公正时,就需要法
官造法,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决。但是,法律原
则不得向一般条款扩张,禁止直接适用法律原则,适用法律原则时必
须加以严格的限制,防止法律原则成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借口。
在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中,律师认为,帕尔玛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纽约
遗嘱法所明确的规定的条款,遗嘱是有效的,帕尔玛并未丧失继承权。
如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就更改了遗嘱,用自己的
道德信仰来代替法律。在运用法律原则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对法
律原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这个论证实际上可以对法官行使
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和监督。
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可以归纳为:可能性条件、前提条件和限制
条件。法律法律原则分为“实定的法律原则”和“非实定的法律原
则”,在具体法律规则中明示出来的法律原则肯定是法律规范,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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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很多法律原则并没有明文规定在法律中,这种情形下,“任何人
皆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说明了从“非实定的法
律原则”到“实定的法律原则”的转化。如果一个“非实定的法律原
则"与社会生活中主流的道德和价值判断相协调,与法律精神在逻辑
上具有一致性,内容正确并能够得到普遍适用,它就可以成为裁判的
法律原则。关于适用法律原则的限制性条件,只有在出现漏洞的情况
下,才能适用法律原则,即“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其次,
在既有法律规则存在,又有法律原则存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不能撇
开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除非适用法律规则会严重损害个案的正义。
最后,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法官的充分论证为前提条件,这样就可
以避免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干扰法律原则的适用,一方面可以限制法
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说理,使参与诉讼的各方主
体和社会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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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1:46: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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