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性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5-12-14 11:37: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北京个人出租车)

附件:钻井事业部适用的法律法规更新情况

一、法律法规(安全类)修改情况

(一)安全法律清单: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于

2009年05月01日实施。

(二)安全法律清单:第30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9年1月24日修订,

2009年5月1日实施。

(三)安全法律清单:第34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被于2003

年3月11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替代。

(四)安全法律清单:第35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条款》

已被于2003年3月11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替代。

(五)安全法律清单:第62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修订。

(六)安全法律清单:第65项《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条例》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18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9年2月12日)废止。

(七)安全法律清单:第67项《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由2006年9月7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天津市安全技术防

范管理条例》取代。

(八)安全法律清单:第7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已被2001年10月6

日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替代。

二、法律法规(海事类)修改情况

(一)海事法律清单:第15项《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由交通部于2006年11月9日经第

15次部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废止。

(二)海事法律清单:第26项《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由交通部于2007

年11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废止。

(三)新增海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交

通部6号令)于2007年5月9日实施。海事法规清单中的序号编为第15号。(已经评审经

行政管理部下发)

(四)新增海事法规:《天津海事局实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指导意

见》于2008年7月16日实施。海事法规清单中的序号编为第26号。(已经评审经行政管

理部下发)

三、法律法规(环境类)修改情况

(一)环保法律清单:第21项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新版公布日期为2004年11月12日:

1、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向大

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

未超过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放许可证;对超过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

责令限期治理,并在限期治理期间,核发临时排放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

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期满,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核定排放量的,

换发排放许可证。”

2、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设施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

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的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说明企业名

称、污染物处理设施及能力,拆除或者闲置理由。区、县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对

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二十日内予以批准。”

3、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不得新建燃煤电厂。”

(二)环保法律清单:第29项

《天津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失效)删除。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

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

(三)环保法律清单:第33项

对《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应当委托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

不得任意排放。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标准,其中排放含油的

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的,在排放的24小时前报港务监督批准,排放生活污水的,

在排放的24小时前报港务监督备案。

2、删去第二十三条。

(四)环保法律清单:第35项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

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污防治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周期,在接受安全技术检测的同时接受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

上路行驶。”

“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

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在本市行

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

发还车辆行驶证。”

3、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年度检测”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

的“年检”均修改为“定期检测”。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

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环保法律清单:第37项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已被《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1月

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替代。

(六)环保法律清单:第43项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

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海事部门认可”修改为“有相应资质”。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资格”修改为“资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25日(地方法规)。

(七)删除环保法律清单:第50、51项

5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5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废止,由《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替代,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序号编为29。

(八)环保法律清单:第65项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对《广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进行修改,新版为2004版本。

(九)环保法律清单:第71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于2000年1月6

日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取消氮氧化物(OX)指标。

2、二氧化氮(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

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

0.24mg/m3。

3、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

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

(十)环保法律清单:第72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版本作废,更新为2008版本。

(十一)环保法律清单:第76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l

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

二级:250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己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

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十二)环保法律清单:第78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更新为2005

版本。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十三)环保法律清单:第82项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废止,由2008年10月01日实施的《声环境质

量标准》GB3096-2008替代。

(十四)环保法律清单:第83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更新为2007版本。

新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0日建设

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同时废止。

四、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类)修改情况

(一)职业健康法律清单:第15项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部分失效,其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02

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中的<职

业病目录>代替。

(二)职业健康法律清单:第17项《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废止。

(三)职业健康法律清单:第24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决定废止。

(四)职业健康法律清单:第25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

于2007年7月18日废止。

(五)职业健康法律清单:第29项88年版本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于1996年01

月10日修订并实施。

(六)职业健康法律清单:第35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于2004年3月30日废

止。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由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五、法律法规(质量类)修改情况

(一)质量健康法律清单:第10项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已经于2008年11月15日

升级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idtISO9001:2008,中文版的暂时没有颁布。

作业安全环保部

200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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