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的有效途径

更新时间:2025-12-14 16:29: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德国民法典)

法律适用的有效途径

摘要:法律适用是在解决争议中关键的一环,法律适用中司法经

验主义对法官的自由裁量又产生不小的影响。如何限制和约束法官的

自由裁量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文章通过实证的方法,对法律适用

中的法律关系归入法、利益衡量法作阐释。以到法律适用的有效途

径。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律关系归入法利益衡量法

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

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1从而,司法经验和自由裁量受到限制,法律

适用方法的需要统一和认同,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正确的

法律适用方法需要通过对法官的法律思维训练、技能培训、法律知识

的更新来实现。从而形成科学的,公正的、公平的法律适用方法。在

对法律适用方法研究的历史中,德国提出了法律关系归入法,台湾学

者在域外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益衡量的方法。法律关系归入法在三

种经典的法律适用方法中有重要的地位,也是主要的法律适用方法。

利益衡量法在90年代经梁慧星教授介绍入大陆以后也备受推崇,自

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有限制的发挥,逐渐形成了对法律适用

过程中许多问题的探讨。包括法律关系归入法的深入探讨、利益衡量

法的各种标准、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等,有望在不断达到探索中不断

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的水平,真正实现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1法律关系归入法

法律事件区别与一般事件的本质特征是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形成

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并且可以通过适用法律加以解决的社会事件。法

律事件通过法律规范解决是条可行和现实的途径。再观法律规范的基

本构成,无不涉及到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确定作为分析法律事件和

问题的基本和重要的方法,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准线。法律规范的制定

也是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按照假定、处理、制裁的模式定立法律

规范,然后按照法律事件的事实来适用法律。对法律事件,运用法律

中的规定,把事件的关系理清,按照规定把法律关系确定。运用逻辑

三段论,再把规范中的对权利义务的设定来处理案件。法律关系归入

法是基本的法律如何适用的方法。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准确

认定法律事实,再寻准确的法律规定来裁决是正确裁决的途径。

通过法律关系归入法确定裁决的前提是法律事实的准确认定。在

事实认定中,如德国著名法理学者波恩*魏德士指出:“实践当中如果

有一千个事实问题,那么真正的法律问题还不到事实问题的千分之

一。学生不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它在实践中却常常是主要问题。”1

我国有学者指出所谓事实认定活动,事实上就是裁判者根据已知证据

推论未知事实的回溯性的推理活动。2在这个推理活动中,对法律事

实认定的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更是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

上,适用法律的重心,并比在于最终将具体案件归入特定的法条之下,

而在于就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

所作的判断。3例如证据法中的有关程序的规定,也是在事实认定中

应该遵循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对事实的认定过程中,也应该遵循对事

实确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例如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案例:原告王某在某广场游玩时,某早教机公司赠送给原告一个

“啪啪圈”的玩具。在一天玩耍的过程中,玩具中的钢片弹出伤到原告

的左眼下眼皮肤,造成面部损害。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早教机公司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事实的存在无庸置疑,只是在适用法律的问

题上产生了分歧。是适用《侵权行为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或是《产品责任法》。法官对主体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先进行了确

定。因为赠品的特殊性,因为没有交换价值,也不是用于交易,所以,

不能称之为产品,故不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因为《侵权行为法》

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过于笼统,按照法律适用中关于特别法优

于一般法的原则,将赠品理解为广义上的消费品,并因为适用消费者

权益保障法在赔偿数额上更加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符合现在

法律适用的原则。这个案件的判决思路是典型的在法律适用原则指导

下依照感官的观察、一般的经验、价值的标准、相关的证据来确定法

律事实,后梳理法律关系,再把事实归入对应的法律关系,到与法

律关系相对应的法律规范确定责任的承担,再按照法律适用中一般的

原则来适用法律的裁决思路。

法律关系归入法的适用并不是简单地拿一条或几条法律来套用

在相类似的法律事实上,而是分阶段地对案件元素进行法律认定,每

一个阶段有不同的适用法律的原则和规律,各个法律规范作为法律的

基本单位,构成了法律的整体。在解决个案的过程中,法律适用并不

是简单地可以寻到答案,而是如何从整体法律秩序出发对该个案做

出评价。

2利益衡量法

利益衡量法在中国是本世纪90年代才开始考虑的法官裁断案件

的方法论学说。它试图在有成文法保证的性以及由法官的自由裁

量所保证的妥当性之间作出的平衡。4利益衡量主要考虑的是以下几

个方面的因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第三人利益。

法益衡量的依据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公共政策、公众舆论、社会道

德,社会效果。对利益衡量法的运用以具体的案件的裁决来演绎。

案例:苏某诉杭州某规划设计院劳动报酬一案。原告于2010年

2月订立于被告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参加某个设计规划工程,最短

服务期为工程结束时,是否留下可以由双方再次约定。如果中途离职

的话,工程款的提成将不得领取。苏某在服务过程中,去年7月擅自

离开了公司。公司停发了该员工的工资和工程款的提成。后来,公司

按照合同的规定补发了原告的工资。原告不服提交仲裁申请到劳动仲

裁部门,认为是霸王条款合同。劳动仲裁裁决被告胜诉:不用支付工

程提成款。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提成。法院审理

判决被告支付一部分工程款提成。被告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

民法院维持原判。以上案例判决后,被告很不服。因为在劳动合同中

双方约定完成工程是取得工程款提成的前提,因为是原告离职造成的

纠纷,损失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而且,被告因为原告的离职停止了

工程,另聘人员又化了不少成本,应该是原告的责任。审判人员经过

开庭审理查明,原告确实有擅自离职的行为,被告也因此造成损失。

按照一般的常理,中途擅自离职是工作期间不应该发生的行为,合同

中关于离职的规定不属于订立霸王条款的行为,也不属于欺骗原告订

立合同的行为,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观念和社会道德。合同应该真实

有效。鉴于原告确实付出了劳动,从关怀弱势体的道德价值观念和

人文关怀出发,判决被告支付部分劳动报酬是符合价值观念的,并且

考虑了当事人的利益,利益衡量的方法也使原告、被告最后服从法官

的判决。

法律关系归入法和利益衡量法是两种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

下法律适用的方法,法律关系归入法为普遍适用的法律适用方法,而

利益衡量法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适当使用的指导。在法律关系归入

法的大框架下,经过对具体案件的法益衡量,把争议的权利义务规范

正确。

参考文献

[2][德]伯恩*魏德士著,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

社,2003年第1版,第208页。

[3]吴宏耀.诉讼认识论纲----以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为中心,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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