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关于律适用的规定有哪些?下文为你介绍,欢迎大家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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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民法通那么》、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和角度对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
规定。曾先后过《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假设干
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现都已废止),xx年12月10日又通过了《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假设干问题的解
释(一)》(以下简称“xx年《司法解释(一)》”)。这些规定和司法
解释可概括为:
1.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那么。《民法通那么》第142条第2款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
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和《民用航
空法》第184条第1款均作了相同规定。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xx年《司法解
释(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的详细适用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
示的方式进展。
(2)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
`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
择。
(4)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5)—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
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
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
无效。
(2)当事人躲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以下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第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第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同;第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第四,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第五,外
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
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第六,外国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
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第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增资的合
同;第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第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4)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排除了当事人的选择。《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
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效劳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
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效劳提供地法
律。”该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
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
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3.最密切联系原那么。该原那么是我国法律确定的对当事人意
思自治的补充原那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表达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
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
要求人民法院在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
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表达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
素,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说来: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
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
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
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6)动产质押合同,
适用质押人住所地法。(7),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10)建立工程合同,
适用建立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13)委托合同,适用受
托人住所地法。(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
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
人住所地法。(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如果上述合同
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
区的法律。
4.国际惯例补缺原那么。《民法通那么》第142条第3款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海商法》第268条第2
款和《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2款作了相同规定。采用这一原那
么对弥补我国现行立法的缺乏具有积极意义,但适用国际惯例不得
违反我国法律的根本原那么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1:57: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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