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务局关于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公正公开
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
号发布)、《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
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广
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东莞市水务局和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镇
街(园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东莞市水务局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行使自由裁
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
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
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
罚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基本相
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
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
影响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
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
责重罚。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
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法律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新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
规定。
第八条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
变行政处罚种类;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
必须同时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
以并处的,轻微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单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一
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适用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有前款所规定的情形时,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
当从轻选择单处。需要的,按照《裁量标准》处对应裁
量额度的百分之五十,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
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
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在两年内再
犯的;
(五)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
(六)在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伪造、篡
改、隐匿、转移、销毁证据,隐瞒事实阻挠调查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
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暴力抗拒执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
情形。
当事人有前款所规定的情形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必须选择并处。需要罚
款的按照《裁量标准》处对应裁量额度的百分之一百五
十,但不能超过法定处罚幅度。
第十一条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
应当持有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
应的处罚程序。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情节的,根据
违法事实的危害后果,参照《裁量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水行政
处罚案件应当经水行政处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建议不予行
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承办机构提出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后,
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期限应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确
定,但在主汛期或情况紧急时,可根据执法实际适当缩短改
正的具体期限。
第十四条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层级监督制度。
东莞市水务局应当通过考核、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等方式对受委托镇街(园区)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对受委托镇街违反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滥用自由裁量权,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建议整改或者
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
任。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按规定及时移送
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行使《裁量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办法和《裁量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裁量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
数。
第十八条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
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
期至2022年11月30日止。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22:21: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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