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法律探析

更新时间:2025-12-11 09:04: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法

律探析

论文摘要从全国范围看,建筑业市场

尚不规范,建筑企业内部大量存在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以建筑企业“内部

承包经营合同”为切入点,对“内部承包经

营合同”、转包、分包、挂靠行为等四类行

为的性质、效力进行分析,尝试有效区分几

者之间的异同点。

论文关键词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转包

分包挂靠

一、问题缘起: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无

法承受之痛

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走热,导致建筑企业

盲目追求快速发展,由于建筑企业自身条件

局限,直属项目部过于匮乏,工程项目大多

采用外部挂靠,所以在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

就会产生大量所谓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存

在。

由于建筑企业缺乏有效管理,对一些名

为承包,实为转包、分包、挂靠的项目基本

只收取管理费用,从不过问工程的施工管理,

项目工程所需的人、财、物均由转包人、分

包人、挂靠人负责,如果工程进展顺利,建

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到位,项目尚且可以维持,

但是一旦项目资金链条断裂,这些责任人往

往逃之夭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主体

较为复杂,内容也涉及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方

面1面,这些工程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责任

人大多已不知所蹤,导致纠纷事实无法厘清,

给建筑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造成建筑

企业破产倒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盘

根错节,错综复杂,而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

当事人往往会将建筑企业诉诸法庭,要求企

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即

应依这种转承责任的原理来确定适格被告。

建筑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纠纷中,起因

几乎无一例外是涉及拖欠工程款、材料款,

由于建筑企业缺少日常管理,对于下属工程

项目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在诉讼活动中,往

往因为缺少第一手证据材料而败诉,给建筑

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现状梳理:建筑企业如何立于风口

浪尖

虽然建筑企业经济总量巨大,但是大部

分建筑企业都是家族性产业,经营管理中家

长作风、家族管理、同宗同乡关系普遍存在,

企业内部缺少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相对不高,工程管理从

业人员流动过快。建筑企业如何在风口浪尖

中立足,打铁还需自身硬。究其根本,还是

要靠堵住自身种种管理漏洞。建立人才培养

制度。企业发展以人为本,建筑企业需要引

进和培养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加大职业技能

培训,建立自有的项目管理人员班子,塑造

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建立良性的

职务晋升通道,完善匹配的物质待遇阶梯。

建立监督制约制度。内部承包经营无须谈虎

变,要懂得扬长避短,充分调动合同承包

人的积极性,以企业制度制约和进行管理,

加大对工程项目的监管,从项目引进、合同

签署、开工建设、材料购买、施工质量和安

全等环节介入,做到有章可循、权责分明。

建立法务跟蹤制度。大多建筑企业只重

经营,不重法律。通过分析建筑企业涉案的

特点,败诉的原因往往是企业缺少高素质的

法律人才,无法在有效时间收集证据材料,

虽然施工资质一级或特级的建筑企业往往

设有法律事务部门,但主要还只是起到事后

弥补作用,充当消防员和救火员的角,并

未将法律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所以亟需

一批有经验的法律人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当

中。

三、理解与反思:辨识建筑企业内部承

包经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依约定完成

建设工程,由建设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

酬金的合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是指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

工之间签订的,将其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工程

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建筑企

业许可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在企业资

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

众多施工因素,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

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

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承包

人向建筑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合同。而转包、

分包、挂靠则不在此类范畴。

转包、分包、挂靠的性质界定

转包、分包、挂靠本质上都是建筑企业

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

而将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主要合

同权利和义务,由于第三人往往没有施工资

质,所以这几类行为严重违背发包人的意志,

损害发包人的权益,而经过层层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工程质量难以确保,存在严重的质

量隐患,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

项的规定,转包、分包、挂靠三类行为由于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

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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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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