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要点
(现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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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在经
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第9-11条;《民
事诉讼文书样式》;
二、追加主体: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诉讼通知书》
三、被追加对象:应当追加共同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四、启动程序和时间:依职权;依申请;审前准备阶段
五、第三人的分类及诉讼地位:A:(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一)必要共同诉讼人;(二)被告
型第三人;(三)辅助参加型第三人。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之
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标的有独立
的请求权,故可以原告或被告或者以原、被告为共同被告向受诉法院
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
双方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权,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参加到当事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当
中的又一方当事人。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本诉中的诉讼
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其作用是辅助、支持、帮助原告或被告一方,
以获取法院对其有利的判决。虽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属当事人
的范畴,但其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法院判
决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之前,其不享有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诉讼权利义
务。实质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义务虽没有丝毫减少,
但其诉讼权利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六、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及追加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的条件可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一)其中的积极条件
包含:①原、被告之间已经进行着一个诉讼;②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无
独立的请求权;③本诉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④依
法律规定方式或法定程序参加诉讼。(二)其中的消极条件散见于法
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中,且主要体现在法院通知参诉的限制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
题》第9条、第10条、第11条对不准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通知参诉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述规定可视为无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参诉的消极条件:1、受诉法院对与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诉讼标
的无牵连和不负有赔偿或返还义务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如:甲诉乙归还借款,乙与丙有抚养关系,乙
偿还借款如果被执行将影响乙无钱给付丙抚养费,但丙不能做为甲、
乙之诉的第三人存在。2、受诉法院对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条款或
有约定管辖条款的案外人,不准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通知
参诉。如:甲、乙在A区法院诉讼,而乙与丙之间约定在某市仲裁
委仲裁或约定在B区法院诉讼,那么,即使丙对甲乙的诉讼标的判
决结果也影响,法院也不能通知丙参加到甲乙的诉讼中。3、受诉人
民法院对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得作为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参诉。4、法院在审理各类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当
中,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对已经提供了约定或者符合法
定的产品的,或者当事人未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
货人已认可该产品质量的,并能提供证据证明。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通知参诉。5、人民法院对已完成义务履行,或者在合法
提前下取得了诉讼一方的财产,并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以
外的人,不准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参诉。
七、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点掌握:1、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牵连关系;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与本诉的一方诉讼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发生纠纷的可能;3、
法院对本诉的诉讼标的的裁判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或
被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确定具有先决性意义;4、第三人可能因本
诉的判决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亦或既担义务又享权利。
八、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说的如何处理:实质上,无独立请求
权第三人参诉的消极条件,从司法解释的字面意思来看只规定法院不
得追加,但能否自己申请参诉以及原告能否直接列明情形,并未做明
确规定。从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来看,在对待第三人的参诉问题上,
法院均是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查的,故可以推定上述规定适用全部的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时的主体资格的认定。
九、追加后果:诉讼通知书一经送达,则被追加人就获得相应的
诉讼地位,其拒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诉讼地位的确定,仅仅会根据其
身份产生不同的诉讼法上的后果:一般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并不影
响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采用缺席判决和特殊的送达方式(留置送
达、公告送达)结案;如果需要追加的共同被告是必须出庭的当事人,
则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此外,如果在一审程序中应当追加而没有追加
当事人,将引发二审发回重审和再审启动的后果。《民诉解释》第327
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注意:依据豫籍在沪法律圈章武生教授观点,此处必须
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只限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对于无独三,老鹰律
师感觉,法院还主要是依照当事人申请启动追加程序,没有谁愿意多
揽活。送达之时起被追加的主体就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唯一的例外发生在对共同原告的追加上,根据《民诉解释》第74
条的规定,被追加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九、不情愿被追加为第三人有两种提前退出机制:第一是答辩
权,被告过答辩,使法官意识到本案当事人不适格或不属于法院主管,
因而要求原告更换当事人或驳回起诉;第二是管辖权异议权,通过异
议,使法院意识到对当事人无司法主管权项。
十、与谁主张、谁举证制度的冲突:与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冲突:
十一、争鸣:从职权主义向注重当事人自治因素方向发展,法院
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只需设立申请参加,应通过立法取
消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的规定。老鹰律师
认为这是后话,且跟职权主义无必要关联,暂且不表。律师以当事人
中心为主义。法律技术是关键。最后,你申请追加,法官不理你怎么
办?邮箱联系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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