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25-12-13 02:59: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耿志修)

202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STADARDCOTRACT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6466

合同书|YB-BH-016466

其他商品买卖合同

202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

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

干意见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的推广与使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

一步完善和深入发展,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加快社会生活和经济建

设的节奏,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效性:现行有效

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

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

干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3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

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

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我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第2页

合同书|YB-BH-016466

其他商品买卖合同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

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

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

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

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

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

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

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

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

“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

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

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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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YB-BH-016466

其他商品买卖合同

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

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

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

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

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

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

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

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

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

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

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

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

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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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

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

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

通则、《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

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

均按本意见执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89.11.21,截至2019年仍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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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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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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