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关于《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
其次百六十九条建立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展工程建立,发包人支付价
款的合同。建立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其次百七十条建立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百七十一条建立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公开、公正、公正进展。
其次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立工程合同,也可以
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立工程肢解成若干局部发包给几个承
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
包的局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
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
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制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制止分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必需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其次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立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
和国家批准的投资打算、可行性讨论报告等文件订立。
其次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根底资料和文
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其次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立工期、中间交
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
料和设备供给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其次百七十六条建立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纳书
面形式订立托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应当依照本法托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阻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状况下,可以随
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展检查。
其次百七十八条隐藏工程在隐藏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准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
窝工等损失。
其次百七十九条建立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
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准时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根据商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立工程。建立工程竣工阅历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其次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根据期限提交勘
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连续完
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其次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缘由致使建立工程质量不符合商定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
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其次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缘由致使建立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
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根据商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原材料、设备、
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
工、窝工等损失。
其次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缘由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
人应当实行措施弥补或者削减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
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其次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打算,供应的资料不精确,或者未根
据期限供应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
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根据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其次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根据商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发
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立工程的性
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立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
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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