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重点总结

更新时间:2025-12-21 03:47: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结婚证可以异地办理吗)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

重点总结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P3、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

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

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章。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P5、民法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

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等。

*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

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P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

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

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

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

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

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

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

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P8、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

休息权。

P9、民事法律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

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的

财产关系。

P1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

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

容合法(不违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

式)

P14、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

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

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

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

代理

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

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

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

定而产生的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P1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一般不

允许转让代理,除非紧急情况或被代理人

同意。

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

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P16、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是引起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

据)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

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抚

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

据。)

*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

因抵消而消灭(用抵消方法消灭账务应

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

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

都已到履行期限)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P17、知识产权

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

的双重性质(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

稿费的权利即是财产权。)2、专有性

3、地域性4、时间性

*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

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除文字作

品外,还主要包括:1.美术作品2.建筑

作品3.图形作品4.模型作品。

P18、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

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职务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P19、专利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

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根

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

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

止。

*商标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

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

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1.胜诉权消

灭2.实体权利不消灭

P20、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一)普通诉

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二)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

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权

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

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

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

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

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

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

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P2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

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的权利。

P22、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1.对买受人

的效力2.对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

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

押权的影响)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

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

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2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

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P2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P25、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

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P27、《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一)已经办

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

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复合施工要

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

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

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

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

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八)法律、行政

法规的其他条件

P29、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

以下的小型工程(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

工程(三)抢险救灾工程(四)临时性建筑

(五)军用房屋建筑(六)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的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P30、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

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

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

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

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

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

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从事建筑活

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

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

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P3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P33、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

同点: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2.均需要

注册(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执业

人员)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4.均需接

受继续教育

*工程发包制度:1.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2.提倡实行工程总

承包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

采购。

P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

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

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P38、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

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一)国

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

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

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

监理的其他工程。(1.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

目。)

P39、工程建立的依据:1.法律、法规2.

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

P40、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

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2.质量控制3.

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

息管理7.沟通协调

*工程建立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

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

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

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

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1.不能超越资质许

可范围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P4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

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P4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

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

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

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

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

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

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P43、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

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

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

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

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

天。

P4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

对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要求如下:1.联合

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

力;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

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

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

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

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

人。

*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

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P45、联合体各方的责任:2.就中标项目承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3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

P4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P47、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

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

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

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P49、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

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P57、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P58、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1.对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对一般从业

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

管理:持证上岗

P59、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P60、技术保障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管

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

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

急预案。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

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

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

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对施工现场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P6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

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

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

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的权利

P6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

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

务3.危险报告义务

P6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的规

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援组

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

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

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

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P7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

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

工措施进行审核,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

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P7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

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

制度的核心。

P73、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向施

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资料如果不真

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

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

求赔偿。(二)依法履行合同责任(三)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

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

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

下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P7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据欧洲专项施工方案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P75、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单

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

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主要负责人:1.负责制定相应的安全制

度。2.确保安全资金投入。3.检查

*项目负责人: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

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

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执行相关

制度。

P77、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

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

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

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

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

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

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

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

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

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

确认。(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

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

合国家标准。(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

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4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

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

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

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

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

格证。(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施

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度,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

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

显标志。(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施工

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

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经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

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十)办

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

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

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P81、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科学设

计的责任(二)提出建议的责任设计单

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

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

见。(三)承担后果的责任

P82、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应当具有:1.生产(制造)许可证2.产品

合格证3.检测合格证明

P84、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生产企

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P85、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

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属的建筑施工企

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

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区

可证变更手续。

P86、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

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责任(二)依法对材料

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三)提供原始材料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

期。(五)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六)委托

监理的责任(七)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

求的责任(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

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涉及建筑主体和

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的设计单位提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

案的,不得施工。(九)依法组织竣工验

收的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

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

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

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

署的工程保修书。(十)移交建设项目档

案的责任

P89、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

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按图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

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

议。

P90、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

验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

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

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

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

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

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

位进行检测。

P92、监理工程师单位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

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

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

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P93、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

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得防渗漏,为5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为2年。

P9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

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1.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

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1、建设工程在

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

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4.保修费用由造成

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

之日起计。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

个月

P96、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2.选择材料设

备的责任: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

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

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

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解释

设计文件的责任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

任。

P97、质量监督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

强制监督,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

验收备案制度。

P99、《产品质量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

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

的责任(四)不得干预招标人的责任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5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P100、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产品或者包装

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

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P101、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进货检验的义务三、确保表示规范的

义务

P102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

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P103、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

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和企业标准。

P10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

准和推荐性标准。

P105、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

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

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可能造

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表,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

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

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

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

审核。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

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P106、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

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

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

验收。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1)在

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

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

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2)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

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必须立即采

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

告。(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

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

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

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

质的废水。

P107、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4.兴

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

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

水污染。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

化地下水质。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工程建设

相关的具体规定包括:1.向大气排放粉尘

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4、运

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气体或者粉

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

护措施。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

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

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P108、《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

输噪声。具体规定有:2.在城市市区范围

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

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

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3.在城市市区噪

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

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

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

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包括:2.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

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4.转移固

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贮存、

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转出地的省级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

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许可。

P109、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

定:1.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从事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

位。

P110、新建建筑节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义务对不符合民

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经审查不

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

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对不符合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

格报告。

P114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依

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

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

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P115、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工程范围:1.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地;2.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P116、在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

施主要包括: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

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

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

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6.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

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

占、遮挡消防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6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P117、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1.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

度,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

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

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4.女职工生

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P118、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

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1.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

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

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

协商解决。

P119、劳动仲裁的基本特点:1.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

关。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3.劳动

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

规定的是约定管辖。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

法》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裁或审的体制。

P1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

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法

律后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

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

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赔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

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

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想

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

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

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

偿。

P12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

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P125、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

项。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满3年的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

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

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P126、保密协议与竟业限制条款:竞业限

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P127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得影响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

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

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P128、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

造成重大损害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2、预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者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

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P130、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

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P131、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代

表的企业职工,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的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

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

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P134、根据国家标准,应当归档的建设工

程文件主要包括: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2.

监理文件3.施工文件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

文件

P13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

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

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7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

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

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

总包单位。

P138、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

建设单位保管,一套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

*列及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

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

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P140、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

个月之前完成

P141、纳税人的权利:1.特殊情况下延期

纳税的权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从滞纳

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2.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1)依法纳税(2)出

境清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的法定

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

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

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

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处境。

(3)纳税人报告制度

P142建筑工程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法律责

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

*民事责任的种类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

侵权责任

P143、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

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

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

应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

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

P145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

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

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P146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般规则:1.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该规定,未向

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3.拒绝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

立。

P147、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5死刑

P148、附加刑的种类:1.罚金2.剥夺政

治权利3.没收财产

P149、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

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

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最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

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

重大事故的行为。

P15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

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

诚实信用原则(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

P154、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受合同法

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

合同如婚姻合同适用《婚姻法》、收养

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2.有关

政府行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3.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的

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

约、协定、议定书等。

P155、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

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等。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

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有偿合同,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

揽等等。

*无偿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

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等。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P156、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

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P156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程序,

即要约与承诺。

P157、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

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约

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

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

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

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P158、要约邀请: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

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招标

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

表、招股说明书等。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

诺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

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P159、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

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

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办法等的变更。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

P161、合同形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书面形

式和其他形式来体现。

*《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

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

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P162、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认定缔约过失责

任的重要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1.假借订

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

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8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P164、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

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生效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P165、合同自始无效:自订立时无效

*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

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

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一方以胁迫手段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P166、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

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

产损失的

P167、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库所有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由于当事人意思

表示不真实导致的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1.重大误

解2.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

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

利益。

P169、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任何一方当事

人认为合同是由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

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

请求。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

同的,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

行使。

*撤销权的救济: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

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合同,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

同效力。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

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

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

事实之确定的合同。

P170、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处理:1.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

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3.越权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

人所订立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

为有效。

P172、合同履行的主体:第三人不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

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

任。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

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

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

实。

P17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

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习惯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

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

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些列

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

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

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6.履

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

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

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

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

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

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

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P174、《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

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

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

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已经完成的建设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①

修复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

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②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P177、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

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期。

P179、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

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

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

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

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

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

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

诉之日。

P18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

法解释: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

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

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

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

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4.建设工程承包人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

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计算。

P18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9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中

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

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

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

同。

P186、合同的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

*合同的变更效力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

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

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

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同时,合

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P189、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当事人订

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

订立合同后分立的,承担连带债务。

P190、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

*法定解除的条件,依据《合同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

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称为预期违约;3.当

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P191、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1.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2.合同因抵销而终

止;3.合同因提存而终止;4.合同因免除

债务而终止;5.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

原则是指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

存在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P192、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1.继续

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P193、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㈠先期

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先期

违约的构成要件有: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

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2.

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

导致合同目的落空。㈢因第三人原因违

约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P19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掌握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P197、发证交付定金的行为:当事人在定

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20%

P199、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

有四种: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

P200、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

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

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

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有行

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当事人的

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2.专业性3.

灵活性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

原则。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7.独立性仲裁机构之间也无

隶属关系

P201、和解1.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2.

但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P202、民事讼诉证据的种类是指七种证据

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

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P203、存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不能单独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

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

关系的特殊性,其证言的证明力一般要小于

其他证人的证言。

P204、证据保全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

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

举证期限届满钱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

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P205、证据保全的实施查封、扣押、拍

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

笔录等方法。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1.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的倒置

P206、证明过程由举证、质证与认证组

成。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P207、认证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

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

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P208、地域管辖包括:1.一般地域管辖2.

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

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

标准。

P210、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

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一

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仅有程序性的诉讼权

利。特别授权可以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

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

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若授权委托书仅写

“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视为诉

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

性诉讼权利。

P211、财产保全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

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

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有两种,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

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1.必须是紧急情况2.法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10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

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

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

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

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

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P212、一审程序普通程序分以下几个阶

段:1.起诉2.审查与受理3.审理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P21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

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在有特

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批准。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间为15天;对

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

P217、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

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还需遵守申请执行期

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这里的期

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P218、执行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

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

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P219、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

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

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仲

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法定

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P220、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5.仲裁协议

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

P22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

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当事人约定由

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

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

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

共同委托仲裁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

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P222、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合

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

出仲裁裁决。当仲裁庭成员不能形成一致

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

决;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

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P223、仲裁裁决效力体现:1.当事人不得

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进行申请仲裁,也不

得就此提起诉讼;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

力。

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2.当事人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3.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

日起6个月内提出。

*在裁决履行期限内,若义务方不履行仲

裁裁决,权利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P225、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

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整或者其

他处理。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

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

议。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

行。

P226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

一般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

定的,除法律规定为最终决裁的行政复议

决定外,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11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7:47: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823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包括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