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
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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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P3、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
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
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章。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P5、民法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
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等。
*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
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P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
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
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
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
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
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
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
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P8、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
休息权。
P9、民事法律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
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的
财产关系。
P1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
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
容合法(不违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
式)
P14、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
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
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
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
代理
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
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
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
定而产生的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P1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一般不
允许转让代理,除非紧急情况或被代理人
同意。
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
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P16、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是引起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
据)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
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抚
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
据。)
*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
因抵消而消灭(用抵消方法消灭账务应
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
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
都已到履行期限)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P17、知识产权
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
的双重性质(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
稿费的权利即是财产权。)2、专有性
3、地域性4、时间性
*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
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除文字作
品外,还主要包括:1.美术作品2.建筑
作品3.图形作品4.模型作品。
P18、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
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职务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P19、专利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
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根
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
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
止。
*商标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
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
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1.胜诉权消
灭2.实体权利不消灭
P20、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一)普通诉
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二)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
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权
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
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
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
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
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
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
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P2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
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的权利。
P22、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1.对买受人
的效力2.对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
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
押权的影响)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
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
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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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
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P2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P25、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
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P27、《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一)已经办
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
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复合施工要
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
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
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
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
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八)法律、行政
法规的其他条件
P29、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
以下的小型工程(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
工程(三)抢险救灾工程(四)临时性建筑
(五)军用房屋建筑(六)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的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P30、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
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
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
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
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
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
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从事建筑活
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
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
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P3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P33、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
同点: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2.均需要
注册(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执业
人员)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4.均需接
受继续教育
*工程发包制度:1.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2.提倡实行工程总
承包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
采购。
P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
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
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
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P38、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
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一)国
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
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
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
监理的其他工程。(1.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
目。)
P39、工程建立的依据:1.法律、法规2.
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
P40、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
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2.质量控制3.
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
息管理7.沟通协调
*工程建立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
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
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
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
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1.不能超越资质许
可范围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P4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
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P4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
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
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
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
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
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
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P43、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
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
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
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
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
天。
P4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
对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要求如下:1.联合
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
力;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
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
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
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
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
人。
*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
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P45、联合体各方的责任:2.就中标项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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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
P4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P47、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
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
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
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P49、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
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P57、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P58、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1.对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对一般从业
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
管理:持证上岗
P59、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P60、技术保障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管
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
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
急预案。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
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
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
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对施工现场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P6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
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
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
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的权利
P6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
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
务3.危险报告义务
P6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的规
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援组
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
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
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
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P7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
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
工措施进行审核,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
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P7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
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
制度的核心。
P73、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向施
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资料如果不真
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
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
求赔偿。(二)依法履行合同责任(三)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
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
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
下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P7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据欧洲专项施工方案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P75、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单
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
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主要负责人:1.负责制定相应的安全制
度。2.确保安全资金投入。3.检查
*项目负责人: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
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
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执行相关
制度。
P77、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
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
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
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
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
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
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
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
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
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
确认。(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
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
合国家标准。(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
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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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
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
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
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
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
格证。(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施
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度,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
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
显标志。(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施工
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
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经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
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十)办
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
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
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P81、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科学设
计的责任(二)提出建议的责任设计单
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
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
见。(三)承担后果的责任
P82、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应当具有:1.生产(制造)许可证2.产品
合格证3.检测合格证明
P84、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生产企
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P85、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
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属的建筑施工企
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
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区
可证变更手续。
P86、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
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责任(二)依法对材料
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三)提供原始材料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
期。(五)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六)委托
监理的责任(七)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
求的责任(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
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涉及建筑主体和
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的设计单位提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
案的,不得施工。(九)依法组织竣工验
收的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
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
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
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
署的工程保修书。(十)移交建设项目档
案的责任
P89、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
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按图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
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
议。
P90、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
验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
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
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
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
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
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
位进行检测。
P92、监理工程师单位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
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
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
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P93、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
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得防渗漏,为5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为2年。
P9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
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1.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
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1、建设工程在
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
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4.保修费用由造成
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
之日起计。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
个月
P96、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2.选择材料设
备的责任: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
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
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
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解释
设计文件的责任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
任。
P97、质量监督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
强制监督,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
验收备案制度。
P99、《产品质量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
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
的责任(四)不得干预招标人的责任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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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P100、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产品或者包装
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
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P101、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进货检验的义务三、确保表示规范的
义务
P102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
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P103、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
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和企业标准。
P10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
准和推荐性标准。
P105、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
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
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可能造
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表,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
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
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
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
审核。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
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P106、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
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
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
验收。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1)在
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
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
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2)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
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必须立即采
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
告。(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
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
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
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
质的废水。
P107、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4.兴
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
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
水污染。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
化地下水质。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工程建设
相关的具体规定包括:1.向大气排放粉尘
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4、运
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气体或者粉
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
护措施。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
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
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P108、《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
输噪声。具体规定有:2.在城市市区范围
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
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
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3.在城市市区噪
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
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
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
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包括:2.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
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4.转移固
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贮存、
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转出地的省级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
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许可。
P109、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
定:1.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从事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
位。
P110、新建建筑节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义务对不符合民
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经审查不
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
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对不符合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
格报告。
P114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依
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
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
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P115、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工程范围:1.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地;2.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P116、在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
施主要包括: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
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
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
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6.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
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
占、遮挡消防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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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P117、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1.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
度,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
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
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4.女职工生
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P118、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
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1.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
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
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
协商解决。
P119、劳动仲裁的基本特点:1.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
关。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3.劳动
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
规定的是约定管辖。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
法》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裁或审的体制。
P1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
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法
律后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
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
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赔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
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
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想
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
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
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
偿。
P12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
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P125、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
项。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满3年的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
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
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P126、保密协议与竟业限制条款:竞业限
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P127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得影响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
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
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P128、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
造成重大损害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2、预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者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
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P130、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
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P131、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代
表的企业职工,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的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
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
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P134、根据国家标准,应当归档的建设工
程文件主要包括: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2.
监理文件3.施工文件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
文件
P13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
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
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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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
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
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
总包单位。
P138、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
建设单位保管,一套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
*列及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
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
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P140、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
个月之前完成
P141、纳税人的权利:1.特殊情况下延期
纳税的权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从滞纳
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2.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1)依法纳税(2)出
境清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的法定
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
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
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
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处境。
(3)纳税人报告制度
P142建筑工程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法律责
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
*民事责任的种类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
侵权责任
P143、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
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
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
应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
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
P145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
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
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
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P146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般规则:1.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该规定,未向
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3.拒绝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
立。
P147、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5死刑
P148、附加刑的种类:1.罚金2.剥夺政
治权利3.没收财产
P149、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
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
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最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
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
重大事故的行为。
P15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
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
诚实信用原则(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
则
P154、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受合同法
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
合同如婚姻合同适用《婚姻法》、收养
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2.有关
政府行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3.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的
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
约、协定、议定书等。
P155、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
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等。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
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有偿合同,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
揽等等。
*无偿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
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等。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P156、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
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P156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程序,
即要约与承诺。
P157、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
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约
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
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
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
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P158、要约邀请: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
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招标
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
表、招股说明书等。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
诺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
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P159、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
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
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办法等的变更。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
P161、合同形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书面形
式和其他形式来体现。
*《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
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
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P162、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认定缔约过失责
任的重要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1.假借订
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
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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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P164、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
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生效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P165、合同自始无效:自订立时无效
*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
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
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一方以胁迫手段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P166、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
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
产损失的
P167、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库所有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由于当事人意思
表示不真实导致的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1.重大误
解2.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
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
利益。
P169、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任何一方当事
人认为合同是由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
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
请求。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
同的,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
行使。
*撤销权的救济: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
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合同,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
同效力。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
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
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
事实之确定的合同。
P170、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处理:1.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
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3.越权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
人所订立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
为有效。
P172、合同履行的主体:第三人不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
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
任。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
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
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
实。
P17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
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习惯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
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
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些列
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
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
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
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6.履
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
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
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
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
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
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
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P174、《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
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
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
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已经完成的建设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①
修复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
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②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P177、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
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期。
P179、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
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
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
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
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
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
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
诉之日。
P18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
法解释: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
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
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
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
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4.建设工程承包人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
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计算。
P18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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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中
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
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
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
同。
P186、合同的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
更
*合同的变更效力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
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
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
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同时,合
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P189、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当事人订
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
订立合同后分立的,承担连带债务。
P190、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
*法定解除的条件,依据《合同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
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称为预期违约;3.当
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P191、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1.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2.合同因抵销而终
止;3.合同因提存而终止;4.合同因免除
债务而终止;5.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
原则是指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
存在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P192、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1.继续
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P193、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㈠先期
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先期
违约的构成要件有: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
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2.
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
导致合同目的落空。㈢因第三人原因违
约的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P19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掌握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P197、发证交付定金的行为:当事人在定
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20%
P199、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
有四种: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
P200、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
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
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
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
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有行
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当事人的
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2.专业性3.
灵活性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
原则。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7.独立性仲裁机构之间也无
隶属关系
P201、和解1.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2.
但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P202、民事讼诉证据的种类是指七种证据
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
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P203、存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不能单独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
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
关系的特殊性,其证言的证明力一般要小于
其他证人的证言。
P204、证据保全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
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
举证期限届满钱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
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P205、证据保全的实施查封、扣押、拍
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
笔录等方法。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1.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2.举证责任的倒置
P206、证明过程由举证、质证与认证组
成。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P207、认证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
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2.回
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P208、地域管辖包括:1.一般地域管辖2.
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
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
标准。
P210、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
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一
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仅有程序性的诉讼权
利。特别授权可以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
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
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若授权委托书仅写
“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视为诉
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
性诉讼权利。
P211、财产保全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
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
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有两种,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
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1.必须是紧急情况2.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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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
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
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
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
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
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P212、一审程序普通程序分以下几个阶
段:1.起诉2.审查与受理3.审理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P21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
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在有特
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批准。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间为15天;对
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
P217、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
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还需遵守申请执行期
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这里的期
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P218、执行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
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
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P219、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
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
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仲
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法定
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P220、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5.仲裁协议
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
P22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
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当事人约定由
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
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
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
共同委托仲裁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
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P222、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合
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
出仲裁裁决。当仲裁庭成员不能形成一致
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
决;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
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P223、仲裁裁决效力体现:1.当事人不得
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进行申请仲裁,也不
得就此提起诉讼;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
力。
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2.当事人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3.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
日起6个月内提出。
*在裁决履行期限内,若义务方不履行仲
裁裁决,权利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P225、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
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整或者其
他处理。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
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
议。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
行。
P226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
一般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
定的,除法律规定为最终决裁的行政复议
决定外,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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