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浅析中国
如何在国际贸易中维
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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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浅析中国如何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身的利益
殷硕国际商务硕士201310243
摘要:2013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4.16万亿美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
处统计数据,2013年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作为发展中
国家,中国跃居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是对外贸易发展道路上新的里程碑,
是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大成果。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国
际环境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以及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持续的贸易保
护政策,中国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挑战和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尽管中国已经成
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但要成为贸易强国仍然任重道远。本文从法律角度
分析了中国在新的国际背景下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字:对外贸易;挑战;法律;风险防范
一、中国对外贸易在目前国际形势下面临的法律问题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已逾五年。当前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世界经济总
体图景是,全球经济维持低速增长,而推动增长的力量格局在改变。2013年世
界经济继续向下滑行,为金融危机后的最低水平。2014上半年,世界经济前景
喜忧参半,整体经济复苏加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增速差距进一步
缩窄。但风险因素犹存,美国量化宽松政策何时并以何种方式退出是世界经济
近期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不排除经济形势可能出现反复。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
国际形势,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一)产业政策与自由贸易的冲突
“每一个贸易壁垒的设置,其实质都是在创设一种行政权力;而每一个贸
易壁垒的消失,也就意味着外贸行政主体从此不再合法享有相关的管理权
限。”在WTO之前,各国政府主要是利用各种产业政策来给外资企业的交易
条件和市场准入设置障碍,从而限制国际竞争,保护国内企业,这也成为各国
外贸制度的基本逻辑。因此,随着关税壁垒日渐式微,20世纪80年代以来,
种类繁多的非关税壁垒越演越烈。在WTO之后,各国政府逐步意识到贸易壁
垒是一柄双刃剑,保护本国企业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遭致其他国家的贸易报
复和制裁。然而,由于国内有权势的利益集团强烈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以屏蔽国
际竞争,他们常常促成政府对国际贸易实施干预,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其他国家
产品的竞争损害,这样,对贸易救济等一系列合法制度的滥用就成为了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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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结果必然会减少竞争,削弱基于经济自由权、私人财产权和非歧视性秩序的
制度基础。另外,在制度变迁中还存在路径依赖,积习己久地以贸易保护为主
导的制度体系会在一定程度上依从惯性。所以各国政府在国际贸易中无可奈何
地陷入了“囚徒困境”。
(二)市场经济地位制度的法律漏洞
一直以来,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均把包括中国在内的计划经济或实行公有
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划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涉及到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产品
的反倾销案中,需要确定涉案产品正常价值时,不是直接采用本国市场的产品
出口国价格,而是采用替代国价格或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这一制度的法
律漏洞主要体现在非市场经济标准的缺乏、统一税率的不合理性、美国、欧盟
在市场经济地位认定问题上的歧视性等方面。
(三)保障措施: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公正性
为协调长远、共同利益与各成员眼前利益的矛盾,GATT设置了保障条
款。通常被称作“保障条款”的关贸总协定第19条内容如下:在特定紧急条件
下允许任何一个缔约方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而解脱总协定的一定义务。由于保
障措施条款的特殊性和实施的复杂性,这一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缺陷。
二、中外贸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原因分析
从实践来看,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等调查的原因有许多方面,既
有世界各国贸易保护加剧的原因,也有我国自身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由主
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外贸易顺差加大,出口相对集中
30年前,我国贸易只占全球贸易非常小的份额,随着国力进一步增强,目
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第一大出口国,2013年我国出口额高
达13.72万亿美元,贸易顺差2597.5亿美元。由于我国出口市场扩张迅速、与
一些国家贸易顺差较大、人民币升值压力大等原因,导致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发
达国家对我国出口的产品实行严格限制,加剧了贸易摩擦。
(二)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歧视性政策
由于某些国家对中国持有某种固有的偏见或误解,致使它们视中国为“非市
场经济国家”,在处理来自中国产品的倾销案时,基本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
销幅度。这种做法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虚假性和不合理性,往往导致我国本来
没有倾销的产品被错误地裁定存在倾销,或者导致倾销幅度虚高,从而使我国
出口产品失去海外市场。更为甚者,由于这种政策有利于保护进口国的企业,
会在客观上刺激了进口国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来排挤中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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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政府对出口秩序监管不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出口秩
序遭到一定的破坏,有些企业为了顺利完成出口任务,争取出口创汇,便盲目
地竞相压价,降低出口的资格和标准,形成了一哄而上的局面。由于在扩大出
口权限的同时,未能及时加强对出口的宏观调控,导致出现多头对外、对内高
价抢购、出口低价竞销、缺乏协调、价格混乱的局面。另外,在出口秩序上,
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使得出口贸易无法可依。虽然从1994年以来,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先后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法规与规章,但仍不能完全适应
WTO的要求。对经过港澳地区转口贸易的渠道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一定程度
上增加了我国内地产品被控倾销的机率。
(四)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企业防范意识差
虽然我国引进了一系列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有了一定提高,但
总体上说,技术吸收、消化和创新能力不强,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
的技术差距。由于对国外市场动态了解不够及时,在国外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
已经或者表现出对某种出口产品的关注,并有可能付诸调查、决定立案时,这
些企业仍然不改变原有的出口战略,继续大批量涌入出口市场,导致自身陷入
被动地位。更严重的是,有些企业在遭到反倾销等调查时,不积极应诉,有的
根本就不应诉,助长了国外企业贸易战气焰。
三、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体系
我国加入WTO之后,根据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在原有的《反倾销和反补
贴条例》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并专门制
定了《保障措施条例》。但与发达国家完善的立法体系相比,还存在很大差
距,上述条例的规则有的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则十分细致,反而
给产业救济工作带来了不便,这些对于急需法律保护的我国产业显然是不利
的。所以,针对我国目前产业急需法律保护的国情,在不违反WTO相关规定
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其在
贸易摩擦中的威慑和救济效力,使其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产业发展。
(二)政府要承担起宏观协调、信息传递、磋商交流等方面的战略性主导工作
1、加强政府交涉力度,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反
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个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
认定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当的替代
国的价格等数据来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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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措施。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现实的经济状况,导致误判。所以,要进一
步利用政府的各种交涉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全方位政府交涉力度,争取
欧美等国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为中国企业争取相对比较公平的国际贸
易环境。
2、搭建平台,建立完善双边或多边贸易磋商协调机制。中美商贸联委会始于
1983年,是中美最早建立的高级别经贸磋商机制之一,也是双边贸易中最有代
表性的贸易磋商协调机制,见证了中美经贸关系不断发展的历程。该机制己成
为中美双方贸易、投资等领域磋商的重要平台,扮演着缓解双方经贸摩擦“润
滑剂”的作用,对不断推动解决中美经贸关系中的问题,扩大两国经贸合作发
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应建立和完善双边或多边贸易磋商机制,消除误解,形
成共识,推进双方贸易发展。
(三)企业要承担起精通规则、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的模范和主力军作用
1、积极应诉和抗辩。积极应诉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只要应诉,企业就
有50%胜诉的可能性:如果不应诉,就只能等待被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即便是
应诉败诉,最终被裁定征收的税额也往往比不应诉的情况下低得多。因此企业
必须积极应诉。
2、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问题。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
与世贸组织所有法律文件有关的任何争端。成员方因反倾销而提起诉讼的争端
理所当然地适用该争端解决机制。各成员方对倾销争议经双方协商后未能达成
和解的,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由其组成专家组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解决。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将持续加
剧,贸易伙伴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沉重打击了我
国对外贸易发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竞争政策、知识产权等新型保护主义手段
已经崭露头角。因此,中国应最大限度地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减少贸易利益的
损失和维护国家的产业安全,并逐步克服现有贸易制度中引发贸易摩擦的各种
法律空白、漏洞与缺陷,以形成真正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国际贸易制度,使中国
真正的从贸易大国转变为贸易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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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5 01:00: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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