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范本【可编辑版】

更新时间:2025-12-10 10:52: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衡东租房)

法律意见书范本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

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

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

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

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

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

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

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xx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

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

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

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

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

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

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某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

第1页共4页

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

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

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

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

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

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

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

的《A财务情况》显示,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

xx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xxxxxx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

(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

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安徽A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1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

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xxxx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

情况》中陈述:

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xxxx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xxxx0

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

充,则贵司可根据向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款项为xxxx0元

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

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

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司发

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1X年6月xx日后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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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

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

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

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

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xx万元以内(注:

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

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

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A电讯实

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

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

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安

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

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

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

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

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

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

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第3页共4页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某

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

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

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

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

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

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

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

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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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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