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5-12-19 07:09: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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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篇一: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释义

本章共四十六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

的物的交付和风险承担、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期间和效力、

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

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

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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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

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卖方不仅

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

方。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

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其

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

的物所有权的对价。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

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

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

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因

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

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

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

益。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一般当事人就买卖达成

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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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

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

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

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

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

合同或者称要物合同。

(6)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从法律对合同

形式的要求区分,既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如

房屋买卖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时清结买卖为不

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

买卖的构成,需有人、标的、行为三个要素。

人的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标的的要素指买卖标的物和价金。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

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

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出卖人应将买

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买受人

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给付金钱之

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以劳务为对待给付,为雇用、承揽、

委托等合同,而不是买卖。

3.买卖合同的种类

买卖合同除可按合同一般标准分类外,依其特点,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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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种分类。

(l)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

按照买卖有无特殊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

试验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买回买卖、拍卖、

标卖等有特殊方式的买卖为特种买卖,除此之外无特殊方式

的买卖为一般买卖。

(2)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

按照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可分为特定物买

卖和种类物买卖。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的,为特定物买卖。

买卖标的物是种类物的,为种类物买卖。种类物买卖有瑕疵

的,可以更换种类物。

(3)批发买卖与零售买卖

按照销售的数量可分为批发买卖和零售买卖。批发买卖

简称批发,指批量销售。批发可以是批发商将货物销售给另

一批发商或者零售商,也可以是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将货物批

量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零售买卖简称零售,指零散销售,

是零售商将货物单个、少量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

(4)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按照买卖能否即时清结,可分为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将买卖标的物与价

金对交,即时清结。非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

非即时清结,待日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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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即时买卖又有预约买卖、赊欠买卖等多种划分。预约

买卖指买卖成立时买受人先支付预付款,出卖人日后交付货

物的买卖。这种买卖从出卖人角度称预售,从买受人角度称

订购。预约买卖同买卖预约不同。预约买卖的买卖关系业已

成立,而买卖预约仅是一种预约,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买受

人没有支付价金。赊欠买卖指买卖成立时出卖人先交付买卖

标的物,买受人日后一次支付价金的买卖。赊欠买卖从出卖

人角度称赊售,从买受人角度称赊购。

(5)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买卖是否以一次完结为标准,可分为

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

一时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仅进行一次交易即结束双方

之间

的买卖关系的买卖,即使双方之间有多次交易,每次交

易也都是单独的,而无连续性。

连续交易的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于一定的期限内,卖方

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供给买方某种物品,买方按照一定标准支

付价款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每次交易都是有关联的。

(6)自由买卖与竞价买卖

按照是否采用竞争的方法进行买卖,可分为自由买卖和

竞价买卖。未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自由买卖。采用竞争

方法买卖的,为竞价买卖,如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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