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关系分析
作者:张雪萍
来源:《教学与管理(中学版)》2007年第06期
我国对教师实行职业许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依法受
理、认定申请者的教师资格,并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依法赋予申请人从事
教学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是应申请的行政许可。认定机关与申请者之间形成了典型的行
政法律关系。
一、教师资格认定行为中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既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或单位。在教师资格认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里,其主体是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
自然人和实施认定教师资格行为的行政机关。
1.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教师法》,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
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
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的,”都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此,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具备以
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法》对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提出相应的要求。
(4)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对于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认为“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
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
等级标准》”;另外申请人还需“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
史”。
(5)限制规定:由于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的使命,对于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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