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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授课章节: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授课课时:2课时
授课形式:新授课
教学目的: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以及种类和特征
教学重点: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3.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教学过程:
组织教学:
复习过程:
回答:经济法的本质是什么?
回答:经济法的特征有哪些?
引入新课:
任何法律关系都属于社会关系范畴,但是法律关系只能是具体的部门法律法作用于
特定社会关系的结果,基于不同法律部门作用形成的法律关系亦具有不同的部门法属
性。
讲授新课: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关系主
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组成。
考察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关系,不难发现其都是多种多样的,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
也是多种多样的。
比如,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被行政法调整后,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简称行
政法关系;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被民法调整后,即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简
称民法关系;以经济内容为目的的社会关系被经济法调整后,即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这是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国家协调本
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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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职权:指国家机构依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
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
经济职责: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权利: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或者不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权利。
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关系一方为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
行为的拘束。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按经济内容可分为计划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
系等。
(2)按法律性质可分为:
①组织法律关系,是指各类主体在实行组织管理职能方面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
②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以一定的具体的财产形态为客体或与财产相关的行为为客
体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
(3)按结构形态可分为:
①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
②经营协调法律关系,是一种市场运行中的横向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前者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后者属
于上层建筑。物质社会关系在被法律调整后,成为思想社会关系。因此,作为需要由国
家调整的物质社会关系被经济法确认后,即成为具有法律关系性质的思想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具有特定经济内容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
布置作业:
1.名词解释;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2.简答题: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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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章节: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授课课时:2课时
授课形式:新授课
教学目的: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以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教学重点:1.法律关系三要素;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教学过程:
组织教学:
复习过程:
回答: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
回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讲授新课: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现举案例如下:
【案例介绍】
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
然相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毅则
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两个星期后,李刚毅到王明,称:
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
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
王明帮帮忙,借期6个月。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天后给回复。
第二天,王明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
张翼翔说他手头有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
母亲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第三天,王明将
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表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
转眼6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毅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上门去。李刚毅的妻子俞芳告诉
他,李刚毅在3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刺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
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张翼翔打
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到其王丽,王丽向张翼翔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
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母亲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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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母同意。王明又来到李刚毅家,看
到的是李刚毅的遗像。李刚毅已自杀身亡,且未留有遗嘱。李刚毅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
这笔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
【几种观点】
1、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李刚毅来还,但他已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妻子俞芳来
还。王明只是一个中间人不负责任。
2、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王明来还,王明偿还后,再去向李刚毅请求偿还。
3、本案中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李刚毅之妻要求偿还,但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则未偿还部分不
再清偿。
【评析意见】
首先,解决这一类较复杂的关系,应该先搞清楚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
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
律规范调整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
关系等。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三个构成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内容是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
对象。以上三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清楚了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可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
解决纠纷。
其次,本案中存在着以下一些法律关系:⑴王明与李刚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
发生在李刚毅开口向王明借钱时,因为此时王明表示几天后给其答复,并未承诺,关键在于当时缺
钱;而没有钱的话,借贷法律关系将会因无客体而无法成立。当王明筹到钱并借给李刚毅时,双方
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写不写借据对法律关系的成立并无影响,它只是双方对这一法律行为采用的
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万一以后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证据主张
权利。出借人王明的权利是到期收回借款,义务是在约定的借款期内将2万元交于李刚毅使用并不
得任意干涉;借款人李刚毅的权利是在借款期内使用这笔钱,义务是到期偿还借款。⑵王明与舅舅
张翼翔和女友陈红的母亲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尽管王明借来的钱是再借给李刚毅的,但他是以
自己的名义借的钱,他不是借贷的代理人,因为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所以李刚毅并不
与张翼翔和陈红的母亲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如果王明是以李刚毅的名义向他人借钱,则还钱的责任
由李刚毅承担,王明不承担后果。⑶李刚毅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在李刚毅患精神病
期间,俞芳是其监护人,存在监护关系;当李刚毅死亡后,俞芳是其财产继承人,发生财产继承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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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⑷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⑸王明的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
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属于保证)。
最后,该笔借款由谁来还?陈红的母亲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
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翼翔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
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毅
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毅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
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
刚毅的遗产变卖来偿还。当然,若李刚毅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
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也是这样,在这三者之间,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
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客体是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之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它是联结各主体的纽带,也是联结主体和客体的纽带。所以三者
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地共存于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缺少其中任何一
个,经济法律关系都不能形成,变换其中的任何一个,便构成另外一个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指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
享有经济职权,承担经济职责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国家机关。
(2)经济组织。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经济组织内部机构。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7)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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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一些专项和综
合的经济法规。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1)国家机庆取得的基本方式: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的决定、命
令和特别授权
(2)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
(3)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得营业执照
农村的村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承包合同取得
公民个人依税法取得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4)企业内部组织或者分支机构依附的企业已经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作为内部
组织和分支机构而依法取得受限制的派生主体资格。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经济法律关系决策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经济法律关系的决策主体
——企业:行使企业的内部决策权的经济法律关系决策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管理主体——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3.经济法律关系实施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不享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
业、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4.经济法律关系消费主体——为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
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5.经济法律关系监督主体——权力监督和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主体
布置作业:
1.名词解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简答题: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
3.简答题: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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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章节: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
授课课时:2课时
授课形式:新授课
教学目的:掌握法律关系内容以及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教学重点:1.法律关系内容;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教学过程:
组织教学:
复习过程:
回答: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回答: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讲授新课:
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
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一)经济职权
是指国家机构依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
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
行使的主体: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
1.经济职权有如下特征:(1)是一种国家专属独有的国家权力;(2)是一种基于法
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力;(3)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4)经济职权
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宏观上的决策与管理,是以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
2.经济职权的内容:(1)宏观调控权——宏观决策权和经济调节权;(2)市场管理
权;(3)经济监督权。
(二)经济职责
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1.表现形式:(1)主动作为的经济职责;(2)被动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
2.显著特征:(1)范围的法定性;(2)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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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权利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或者不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企业是最重要最为广泛的主体。
具体内容:
1.财产所有权:财产有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两类。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使用权、
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生产经营权: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要,依法制定自己的生产经营计划,选择生产
经营方式,开展营销活动,享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生产
经营活动的自主权。
如:
2008年宝洁公司向全球消费者发出了涨价宣言。但涨价有风险,如果客户不接受就等于死,
而企业不涨价又支撑不下去就相当于等死。“宝洁意识到涨价的市场风险,尤其是联合利
华等竞争对手都看着,所以它针对不同产品的市场定位,圈出价格敏感产品,分批、多次逐步提价。”
对不同品类的产品,宝洁采取了多样化的提价策略。
在宝洁产品体系中,原本利润空间有限的洗衣粉、洗衣皂产品最先受到原材料涨价的冲击,
宝洁的提价也从这里开始。“今年宝洁洗衣粉价格已经调过几次了,但是都采取减量不减价的方式,
如520克包装降为508克,1.8千克包装降为1.7千克。因为消费者对这类产品的价格太敏感了,
宝洁要用影响最小的方式来实现涨价。”
而宝洁产品有计划地全线涨价从2008年6月份开始。6月16日,宝洁洗衣粉再次提价近
5%,潘婷洗发水提价5%,潘婷护发素提价25%,以及玉兰油沐浴露的不同规格产品也不同程度上调
价格。
在这次提价产品选择上,宝洁考虑最多的是消费者的价格敏感产品。“在洗发水品牌中,
宝洁为什么最先拿潘婷试水呢?因为潘婷的定位是营养、头发健康亮泽,比较高端,这部分消费者
对价格不是很敏感。而对于飘柔、海飞丝这两个面向大众消费者的品牌,宝洁对涨价就相当谨慎,
近两
个月内都可能不提价。”
此外,即使同一品牌的产品也有不同的敏感度。在这次玉兰油沐浴露涨价过程中,不同档
次、
不同规格产品的涨价幅度是不一样的。而对于价格敏感度低的玉兰油护肤品等,宝洁可能就通过包
装的升级来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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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经营权、投资权
2007年4月23日,由中国彩电骨干企业共同投资的“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宣布
成立。这家企业是在信息产业部大力支持和中国电子视像协会组织协调下,由TCL、长虹、康佳、
创维、海信、海尔、夏华、夏新等10家中国彩电骨干企业合作组建。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
公司将按照我国彩电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重点围绕加强联合创新,推动联合开发,推动专利池建
设,推广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应用等方面开展工作,形成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建立自身的知
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完善的专利战略体系,针对音视频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共性许可问题进行分析、
研究,制定对整个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保障我国数字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
国电视品牌开始步入联合创新、共同推进自主专利池建设的健康发展轨道。
4.承包经营权
(四)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一方为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
定行为的约束。
1.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义务。
2.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
3.服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活动中的组织和领导的义务。
4.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
新华网北京9月11日电(记者周婷玉张洪河朱旭东朱国亮)中国卫生部11日晚指出,近期
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
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
胺污染。
中国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日晚则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
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
三鹿集团公司决定立即全部召回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三鹿集团是中国
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
此前,三鹿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密切关注奶粉致病事件,已派人赴相关地区了解情
况,并全力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经济权利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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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所直接指向的对象。
(一)特征
1.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既有广泛性的一面,又有限制性的一面;
2.经济协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结构复杂。
(二)种类
宏观协调行为;宏观协调行为所及的物;科学技术成果
布置作业:
1.名词解释;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2.简答题:试述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授课章节: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一)
授课课时:2课时
授课形式:新授课
教学目的:通过案例分析,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掌握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并熟悉法
律事实的种类
教学重点:1.分析案例,判别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3.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教学过程:
组织教学:
复习过程:
【案例介绍】
1998年8月,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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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7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
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
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项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金司
的官员表示,这些措施用于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纵的能力。
试回答分析:
1.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它包含哪些基本要素?
2.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案例背景】
香港金融保卫战
金融危机大爆发
1997年7月2日,香港回归的第二天,“金融大鳄”索罗斯向泰国出手,泰铢狂跌20%,突
如其来的金融风暴把泰国经济一下砸到了谷底。泰市大幅贬值犹如巨石击水,在整个东南亚金
融市场掀起了滔天巨浪。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相继成为国际炒家的攻击对象。
7月26日,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指名道姓地诅咒着一个人:乔治·索罗斯。他咬着牙说:
“这个家伙来到我们的国家,一夜之间,使我们全国人民十几年的奋斗化为乌有。”
索罗斯的如意算盘是:先从实力不强的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入手,进而攻击新加
坡、韩国……最后攻占香港。他把香港选为他在经济蓬勃发展的东亚、东南亚地区掠夺财富的
收官之地。
当时的《时代》周刊发表了一篇封面文章说,曾经快速发展的东南亚正在经历着一个痛苦
的时刻,许多国家的经济像多米诺骨牌一样纷纷倒下,随着经济曲线的不断下滑,这场金融浩
劫中的下一个牺牲品又将是谁。事实上,已经有人开始惊呼,小心港元!此时孤独挺立的港元
仿佛成了旷野里的一只兔子,随时都要警惕逼近的狼。果然,三个月后狼来了!
10月,国际炒家首次冲击香港金融市场,从21日到23日,香港恒生指数累积下跌了将近
3000点。香港十大富豪估计共损失超过2100亿港元。时间进入1998年1月,香港恒生指数一
度跌破8000点大关,市场极度恐慌。
从1998年5月开始,国际投机资金兵分三路,向香港汇市、股市、期市同时发难。国际炒
家们口出狂言,要把香港当作他们的“超级提款机”。
面对国际炒家们的步步紧逼,特区政府以一系列强有力的干预政策高调应对。稳定了市场,
抬升了人气,国际投机资金开始仓皇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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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黑云压城般密布在香港上空的金融危机乌云一时间似乎散去了,然而,索罗斯领衔的
国际金融大鳄们却元气未伤,他们等待着合适的时机发起致命一击。决战时刻快要到来了!
曾荫权流泪做决定
这场香港金融保卫战的大决战,终于在1998年8月拉开了帷幕。
8月14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参与股市和期市交易。一向奉行零干预经济政策的港府,竟
然携带着98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同时进入股市和汇市两个市场进行大规模的保卫战。
对于港府放弃“零干预政策”,动用外汇储备干预股市与期市的做法,在当时支持与反对的
声音都很响亮,时至今日,仍然有保守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此举损害了香港自由经济体的国际
形象。索罗斯甚至发动世界舆论,攻击香港政府“行政干预市场”,违反市场经济规则。但是支
持者却认为,被投机资本操纵的经济谈不上自由经济,港府入市正是为了打破这种操纵。当时
亲自指挥了这次入市行动的香港财政司司长曾荫权对此更是颇多感慨。
曾荫权的夫人曾鲍笑薇回忆说:“(1998年)那个夏天,我和他(曾荫权)到九寨沟。当时
他已经不断打电话回港。当我和他随后到伊斯坦布尔时,我只觉得他一直在准备一些紧要的事,
行程走到一半,他忽然说有些重要事赶回香港,只剩我一个人留在伊斯坦布尔,完全不知道发
生了什么事。回港后,我才知道他已经做了入市的决定了。”
曾荫权在给弟弟的一封信中解释了自己为什么赞成入市行动。
“为什么我要作出这项干预的决定呢?……若政府再不采取行动,股市就会因为被人操控而
跌至不合理的水平、利息会持续高企、联汇会不断受压,而经济复苏只会遥遥无期。”
“你或许会问,政府为什么不干脆宣布放弃联系汇率?……在这个时候脱钩只会令港人一夜
之间对港元信心尽失。香港是个倚重出口的经济体系,一旦没有了联系汇率,就会马上令香港
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减低,更会令股市楼市再度急泻,利率飙升,经济环境会进一步恶化,即使
长远来说,也未必是港人之福。”
曾荫权后来说,当决定政府入市干预的前一晚,他流下了眼泪。但这如他在信中所说:政
府参与市场是个两难的决定。我既作了这决定,便要坚守原则,接受批评。……我绝不会掉以
轻心,我会加倍努力,好向香港人交代。……我们的日子是十分艰难的。但我不相信我们香港
市民会输。
国际炒家困兽斗
1998年8月28日,这也许是香港自从有股市以来最漫长的一天。
这一天是香港恒生指数期货8月合约的结算日,国际炒家们手里有大批期货单子到期必须
出手。若当天股市、汇市能稳定在高位或继续向上突破,炒家们将损失数亿甚至十多亿美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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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本,反之港府之前投入的数百亿港元就等于扔进了大海,谁也输不起。
上午10点整,交易正式开始。国际投机资金几乎倾巢出动,企图将股指彻底打压下去,而
港府则将所有的卖单照单全收死守股市。这一天的交易金额达到了790亿港币,创下香港市场
单日最高交易纪录。
抛售有增无减,港府照单全收,恒指和期指始终维持在7800点以上。下午4点整的钟声响
起,显示屏上不断跳动的恒指最终锁定在7829点上。
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随即宣布:在打击国际炒家、保卫香港股市和港币的战斗中,香港政
府已经获胜。
如果抛开这一天惨烈的战况不谈,那么28号香港恒生指数收盘时的点位7829点实在是个
非常平淡的数字,它甚至比前一天还下跌了93点,但这个数字对香港金融市场的意义却是不可
估量的,它让香港股市站稳了脚跟,让国际炒家不但没有了获利空间,而且由于他们的合约已
经到期,将不可避免地遭受巨额亏损。
在28号的决战之后,国际炒家还做了一番困兽之斗。他们认为,资金压力与舆论压力都不
可能使特区政府长期支撑下去,因而决定将8月的合约转至9月,想与港府打持久战。而特区
政府立即做出决定,继续推高股指期货价格,迫使投机资本亏损离场。9月7日,香港金融管理
局颁布了外汇、证券交易和结算的新规定,使炒家的投机大受限制,当天,恒生指数飙升588
点,站上8000点大关。国际炒家的亏损进一步加剧,最终不得不从香港败退而去。
再往后的故事就尽人皆知了,香港市场逐渐恢复了元气,1999年恒生指数重回10000点以
上,港府从股市中全部退出,赚了数十亿美元。
(摘编自中央电视台《直通香港·十年记忆之金融保卫战》)
【评析意见】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
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
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在上述实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外汇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期
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属于香港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伴随着这些调控措
施的出台,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应当是出台政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
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经济行为,即特区政府通过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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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从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一
方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自己的经济职权和新出台的措施对资本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
方面则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规定,依法
进行交易的义务。
讲授新课:
一、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含义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也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确立、发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的出现,而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必然形成某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经济权利和经
济义务关系。
如签订买卖合同,就会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买卖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依法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引
起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改变。
经济法律关系三个基本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只要让其中一个要素发生改变,
便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如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合并、或者买卖的标的变更、或者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
变化,均会导致买卖关系的变更。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需要依法进行,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经济权
利和经济义务的消灭。
如签订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完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均会使先前的
买卖关系消灭。
二、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运动过程
中。但是,它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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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调整和规范法律关系主体参
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的现实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般性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并不是现实的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2、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还需要具备一个直接的前提条件,那就是“一定的
客观情况”,法律上称之为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
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法律事实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法律事实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现象,人们的心理
活动或心理现象不能看作是法律事实;第二,法律事实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现象,与
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客观现象,如宇宙中的天体运行现象,就不是法律事实。
按照其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为标准,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
为两类。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包括自然现象
引起的事件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件,前者如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后者如社会革
命、战争等。这些事件的出现都是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它的
出现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所作出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
识的活动。这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
都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也都能引起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都离不开法律事实。在现实经济活动中,
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的出现即可,也有的经济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出现。这种引起经济法
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被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的事实构成。此时,只有组成事实构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全部具备,经济法
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者终止。
布置作业:
1.试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含义
2.试述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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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章节: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二)
授课课时:2课时
授课形式:案例分析
教学目的:通过案例分析,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并能初步掌握案
例分析的方式方法。
教学重点:分析案例,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教学方法:分角分析案例
教学过程:
组织教学:
复习过程: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讲授新课
【案例介绍】
1999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在晚报上查
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
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预约旅行时间为10月2日上午飞机去昆明,10月7日上午飞机回;
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
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一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
每人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9月30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
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参加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包括一名导游),实到44人,
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
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
未开空调。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
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暴,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不满意见,但在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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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一直未能解决。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
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
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治安拘留。
结束这次不太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
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分析】
上例中有这样一些事实:⑴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⑵10月2日上午飞
机误点;⑶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⑷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
出行条件;⑸司机殴打黎民等三名游客;⑹黎明等游客受伤并有财物的损坏
(让教室外面两大组站在旅行社的角度,里面两大排站在游客的角度。中间一排作
记录,看看究竟有哪些观点)
【几种观点】
1、旅行社自始自终处于违约状态,对其违约行为应该负完全的责任。保险公司对黎民等三人
应当给予赔偿
2、旅行社没有违约及违法行为,其无法按照原先约定提供吃住行,是由于云南旅游火爆这一
旅行社无法抗拒的客观事实引起的,故无须承担责任。司机及导游等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由他们本
人承担后果,且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后者无须赔偿。
3、旅行社对飞机误点而推迟旅游时间不承担责任;对在云南期间的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应承担
违约责任;对司机及导游的行为,旅行社因雇佣关系而应承担责任,但若保险公司已进行赔偿的,
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意见】
首先,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没有法
律规范则法律关系将失去存在的前提;二是有主体,即有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三是有法律事实
的出现,即出现了法律规范中假定出现的情况。法律规范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法律关系,两者之间
的桥梁便是法律事实。那么,什么是法律事实呢?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在法学上就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以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以
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违法行为不
受法律保护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事件则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又可以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
事件。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时间的流逝、人的死亡等引起的法
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属于绝对事件。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等虽属于人的行为,但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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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属于相对事件。法律事实的区分,有利于确定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
以及分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承担。
其次,有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的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更和消灭则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者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最后,本案中,⑴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
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劳务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⑵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
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这种绝对事件往
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⑶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
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劳务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
⑷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做;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等责任。⑸司机殴打黎民等三名游客是违法行为,侵
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⑹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本案中以上两
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受伤的
游客也可直接要求新江旅行社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导游、司机都是旅行社的雇佣人员,他们在行使
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承担后果。
布置作业:完成上述案例分析
授课章节: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责任
授课课时:2课时
授课形式:新授课
教学目的:掌握法律责任的有关知识,熟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和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以及经济法职权主体的
法律责任和企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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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1.法律责任的有关知识;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
3.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和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4.经济法职权主体的
法律责任和企业的责任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
教学过程:
组织教学:
复习过程: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
讲授新课
补充: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说与法律义务含义一致,司法上对法律责任通常作狭义解释,
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
后果。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最通俗的解释。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3种:①如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如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②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合同法
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③法律规定,指无过错推定责任或叫严格责任。
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或者说法律事实各
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当然,国家
强制力一般是作为威慑力隐蔽于法律实施的幕后,只有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时,才需要使用国家强制力。
与法律责任相联系的另外一个经常用到的词是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
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
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不利的法
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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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
就不存在法律制裁;只有由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才
称为法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也有人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经济内容部分称为经济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
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
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
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依行政程序对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当事人所给予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违
反经济法的责任人通常给予的是行政处罚,种类有:①警告;②;③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给予
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是对犯
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附加刑是补
充、辅助主刑适用的刑罚,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
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正课: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责任的含义
简称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定而依法应当由经济
法律关系主体及其责任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经济法律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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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法律责任不以给违法行为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唯一后果
3.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复合性
4.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根据经济法律责任据以确定的部门法的性质来划分
公法责任: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
私法责任:民法中所规定的民事行为人的责任
(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追究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来划分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三)根据责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来划分
职务责任:指行为人因履行公务而发生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法律后果是先由行为人
的单位承担责任,然后再由行政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非职务责任:是由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从事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非职务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其所在单位不承担。
(四)根据经济法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性质来划分
财产责任: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责任
非财产责任:往往与人格有直接联系而不是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责任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一)法律制裁
包括行政制裁和司法制裁
三鹿事件:警方已经依法对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逮捕6人,刑
事拘留了包括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在内的22人。
(二)社会制裁
(三)组织内部制裁
四、经济法职权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职权的行使者往往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不当行使经济法权
利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经济侵权责任。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其权利过程中,不法侵害经济主体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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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所承担的后果。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返还利益、停止侵权行为和。
(2)经济补偿责任。是指政府机关不当行使权利,致使经济主体遭受损失而承担
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费、恢复原状、采取补偿措施。
新郑市陈发松来反映并咨询:
1981年8月,我应当时地方铁路局领导的要求,在我的宅基地和承包的果园地上投资3万元建
起了“地铁装卸队”。1989年8月,新郑县车站乡政府下属的经济联合社向新郑县工商局提出申请,
将“地铁装卸队”注册在了该乡政府的名下,该企业注册名称是“新郑县车站乡地方铁路装卸队”。
后来装卸队的名称变更成了“新郑市和庄镇地方铁路装卸队”,企业的性质是集体企业,隶属和庄镇
政府。2005年7月18日镇政府向我表示:地铁装卸队应为集体经营企业,不属于我所有,让我通过
法律程序依法诉讼解决。请问,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我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告镇政府?
答:你问的问题比较复杂,我只能在你叙述的案情的基础上作回答。
第一,你说装卸队是在你的宅基地和承包田上建成的,而宅基地的性质是农村居民对集体土地
的一种使用权,乡政府利用你的宅基地建企业,应该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也就是说不管该企业是何
种性质,你都有权要求支付占用你宅基地的费用。承包地原则上只能以原来和村集体组织约定的用
途使用该土地,现在建成了企业,同样也应该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你投资3万元建成了装卸队,3万元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应归属你所有,不管该企业性质
如何,企业都应支付给你这笔投资费用,也应该支付给你由此而产生的收益。
第三,镇政府应该和你协商划分该企业财产权,也可协商共同经营该企业。镇政府不和你协商
就占有你的财产开展经营活动,而且不支付你相关费用,显然是侵犯了你的财产权。按照我国《行
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你完全可以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五、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广泛主体,对其违反经济义务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1.企业作为被管理主体时的法律责任。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企业作为行政机关
的管理行为的相对人,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主体,在其参加市场交易时,对违反投资规定的行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以及在劳动关系中违反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
(1)强制履行义务的经济法责任。承担方式有:强制许可实施、强制划拨、强制
扣款、强制收兑、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扣缴。
(2)经济补偿责任。承担方式有:责令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补缴税款、责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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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
(3)经济惩罚责任。承担方式有:A.中止或终止行为能力。具体有:限期停产整
顿、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生产、营业等;B.剥夺权利能力。具体有:撤销生产许可
证、吊销营业执照、注销许可证等。C.经济惩罚。具体有:、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
没收财物、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销毁伪劣产品等。
布置作业:
1、经济法职权主体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试述其具体内容。
2、企业对其违反经济义务的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授课章节:第五节经济纠纷的解决(一)
授课课时:2课时
授课形式:新授课
教学目的:掌握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
教学重点:1.仲裁协议;2.仲裁程序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
教学过程:
组织教学:
讲授新课:
一、经济仲裁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进行经济仲裁的法律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受
理任何一方的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尽管
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或诉讼,但一旦选择仲裁后,实际上就排除了诉讼的适用。
2.仲裁协议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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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二是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
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包括三项主要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
通常,争议各方均倾向于在本国进行仲裁,作为折衷方案,一般选择第三者作为仲
裁地,但国际投资争议一般都在东道国进行仲裁。
3.仲裁协议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
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
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附:
仲裁协议书(样本)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____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__仲裁
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二)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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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
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仲裁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④所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名
称。⑤申请仲裁的年月日。⑥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
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仲裁庭的组成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没有
约定或未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
员。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3.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瞎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
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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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
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
席裁决。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
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
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
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
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
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恢复撤销程序。
(四)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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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布置作业:
《经济法律法规习题集》P
20
-七、案例分析题1、2
授课章节:第五节经济纠纷的解决(二)
授课课时:2课时
授课形式:新授课
教学目的:利用经济仲裁的有关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教学重点:1.仲裁协议;2.仲裁程序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学生分析为主,教师讲解为辅
教学过程:
组织教学:
订正作业:
《经济法律法规习题集》P
20
-七、案例分析题1、2
作业1.答;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婚姻是带有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能仲裁。
作业2.答:(1)仲裁机关不能受理。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双方必须自愿。仲
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的受案依据。该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只有乙公司的单方申请,仲裁
机构不能受理。
(2)法院不应受理。我国实行“或审或裁”和“一裁终局”的原则,对仲裁裁决,
当事人不得上诉,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讲授新课: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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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营养口服
液。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乙提出在本单位所在地A
市申请仲裁,甲不同意。后经过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甲所
在地的B市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乙担心B市经济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
主义,又转而向合同履行地的C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未向法院说明此前曾有两份仲裁协
议。法院受理了乙的起诉,并向甲送达了起诉的副本,甲参加诉讼并进行了答辩。法院
经审理后判决甲败诉。甲立即上诉,理由是甲、乙之间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受理
此案,故法院的判决无效。
问:(1)第一份仲裁协议是不是有效协议?
(2)第二份仲裁协议是否为有效协议?
(3)乙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
(4)甲的理由能否成立?
答:
本案的核心是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1.第一份仲裁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不具备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而无效。由
于合同当事人没有指定具体的经济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因而无效。
2.第二份仲裁协议有效。甲、乙通过再度协商,共同选定B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作为
仲裁机构,符合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有法律效力。
3.乙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不合法。第二份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向B
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市人民法院如果知道甲、乙之间有第二份仲裁协议,将
不会受理乙的起诉。
4.C市人民法院审理甲、乙之间的合同争议有合法依据。由于乙起诉时并没有向C
市人民法院声明甲、乙之间有仲裁协议,法院予以受理。当起诉副本送达甲时,甲不仅
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声时甲、乙之间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当受理),还出庭
进行答辩,视为甲放弃了仲裁协议,C市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因此,
甲如果在C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法院将不能受理此案,但当法院已经依法
判决后再提出异议,异议不能成立。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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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公司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某实业公司请求仲裁委员
会裁决某商场赔偿其损失。而某商场则认为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仲裁协议也无效,拒
不赔偿。
试问:某商场的理由是否合法?
答:某商场理由不合法。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
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效力。本案中,实业公司与
某商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案例三
江河化工厂与太阳百货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化工产品的合同。双方订立了仲裁协
议,后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便向约定的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江河化工厂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公开进行仲裁,经太阳百货商场同意,仲裁委员会进行了
公开仲裁。仲裁庭在裁决前征求了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仲裁
庭继续审理,做出化工厂违约,承担法律责任的裁决。
试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正确。(1)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案。本案符合仲裁受理
的条件。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纠纷是合同
纠纷。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选择该仲裁委员会是双方的约定,该仲裁委员会具
有管辖权。(2)仲裁委员会公开仲裁正确。仲裁机构开庭原则是不公开进行仲裁。涉及
国家机密的案件,当事人不可以协议公开开庭仲裁。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当事人又协
议公开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公开仲裁。(3)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正确。《仲
裁法》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4)仲裁庭调解不成继续审理,作出
裁决正确。《仲裁法》规定,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布置作业
【案例介绍】
1992年9月,望龙实业公司与海辰食品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
发研制一种老人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3年4月,双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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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争议,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
书。望龙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
议提交望龙实业公司所在地的B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海辰食品研
究所担心B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
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望
龙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望龙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
告败诉,被告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
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②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③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④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⑤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⑥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指明具体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2.新仲裁
协议是有效的。3.起诉是不正确的;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应起诉。4.法
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当事人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
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5.上诉理由不正确
6.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上诉;因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无论上诉理由是
否成立,不影响上诉权。
授课章节:第五节经济纠纷的解决(三)
授课课时:2课时
授课形式:新授课
教学目的:掌握经济诉讼的有关知识,了解诉讼程序与诉讼制度,了解人民法院收案
范围与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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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1.诉讼程序与诉讼制度;2.人民法院收案范围与案件管辖
教学方法:
教学过程:
组织教学:
复习过程:
哪些情况下仲裁无效?
讲解新课:
二、经济诉讼
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在我国一般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对于行政机
关的有关侵权案件则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一)诉讼程序与诉讼制度
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起着主导作用。诉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和
诉讼制度进行。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执行程序三个阶段。
第一审普通程序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阶段。
在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优于另一方。原告
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有应诉、答辩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原告有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
利,被告有承认和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此外,原、被告双方都有申请回避、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和用书面或口头方式陈述各自的主张、意见,进行争辩和反驳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不履行裁判义务,法院可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但当事人处分
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一般包括一审程
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
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合议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可以避免由一人审判可能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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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其他人员等,不得参加该案的审判活
动。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
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两审终审制度,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一般的经济案
件,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
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小知识:判决与裁定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终结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就实体问题所作
出的结论和决定。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
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例如有:驳回自诉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裁定、关于延期执行的裁定、
减刑裁定等。裁定既可书采用面,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审理、传唤未到庭的证人、更
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等可以口头裁定,但必须将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有: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既解
决程序问题,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审判以及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提出的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申请是否准许等裁定,是适用裁
定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在罪犯的执行期间依法作出减刑、假释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实体
问题。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
干个。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
后,记入笔录即可。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
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
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1)受理与答辩期限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
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
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上诉期限
法院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如果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
判决即生效;如果当事人选择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在作出之日后生效。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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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审判监
督),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再审判决可以上诉。
(二)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与案件管辖
1.收案范围
2.案件管辖
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协议管辖。
(1)级别管辖(人民法院分为4级,此外还有专门法院)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对被劳动
教养的人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判断题)
特殊地域管辖(重点):(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
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政府管辖。
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就是当你知道你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在2年内提
起诉讼,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必须掌握)
特别情况下诉讼时效是1年,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1)身
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布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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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
授课章节:第五节经济纠纷的解决(六)
授课课时:1课时
授课形式:新授课
教学目的:掌握经济诉讼与经济仲裁的区别
教学重点:经济诉讼与经济仲裁的区别
教学方法:
教学过程:
组织教学:
讲解新课: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主要区别
项目
法律依据
经济仲裁
仲裁法(1995.9.1实施)
经济诉讼
民事诉讼法(1991.4.9实施)
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平等主体的财产的民事纠纷和人
适用范围
纠纷,但不适用人身关系的纠纷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机构及性
质
受理机构
设立地点
受理时间
审理程序
对审理人
员的选择
仲裁机构(民间)
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约定的仲裁
机构
省会城市及设区的城市
5日
一裁终局
当事人有选择权
人民法院(官方)
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进行分工
县、市、省、中央所在地
7日
两审终审
当事人无选择权
当事人申请再审(2年内)
法院决定再审
检察院抗诉再审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的中
监督程序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自裁决书生
效之日起6个月)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当事
申请执行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年或6个月)
布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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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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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7:03: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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