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1、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
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
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
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
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
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
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
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
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
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
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
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
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
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
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
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
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
术应用。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
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
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
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
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
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六、
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
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2、报告:遇有自然灾
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
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
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
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
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
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
的其他运输任务。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非常
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做好安
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
了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更好地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努力促进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主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我们特编辑了《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选编》一书。本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司审定。本书收录了安全
生产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计90种,是各级行政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必备的学习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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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
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
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
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
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
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
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
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
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
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
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
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
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
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
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
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
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
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汇编,意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者是王玉庄和刘文龙,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于2010年5月1
日出版。本书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为主线,以鲜活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作为载体,
通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系统地阐述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工作内容和方
法。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
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
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应用。
此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
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
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
本书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此书既是高
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
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5、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用书(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
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
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
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和行政规章。
5、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
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
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
8、安全生产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
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9、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10、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
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
于上位法。
1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2、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
与其相抵触。
13、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型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
定安全投入的资金;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个人投
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央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资格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由有关主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
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
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8、从业人员的权利:一是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得知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四是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是遵章守规、服务管理的义务;二是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
品的义务;三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是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
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10、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对一般违法行为)、紧急
处置权(重大隐患)、查封扣押权(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
产经营规模较小,可经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小加油站、化
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须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1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性: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15、生产经营单位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1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或
举报。1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8、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
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
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
规范;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志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
合安全要求。5、《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
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
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8、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
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
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
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
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
担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责任不超过10%。
15、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
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
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6、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
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7、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
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1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
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
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20、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2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
度。23、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分别用红、橙、黄和蓝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4、适当了解三、四级警报后的措施和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课本91页)
25、了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课本91页)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是要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为过失。
5、重大劳动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报、谎报事故罪客观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
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8、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指:(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9、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
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10、情节特别恶劣指:(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11、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
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
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
告和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
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
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冶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15、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6、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为的(2)主动消
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
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7、不予处罚的情况:(1)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8、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
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
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
人代理。
23、强制执行的三种措施:(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2)查
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
定活动的行为。
25、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般许可(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26、行政机关地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
27、行政许可听证包括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
28、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3)
受理申请及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4)决定(5)期限与延期(6)补办与变更(7)
档案管理与公告。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
的安全生。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暂收违法所得、、暂扣
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
调查处理权。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
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
告。
8、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9、三证一照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
取得企业法人执照。未依法申请领取三证一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于无证(照)非法煤矿。
10、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1、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2、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3个月内2次或者
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
格的。
13、关闭煤矿应当达到5项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
止供电,拆除矿井生
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
从业人员。
14、除了非法煤矿必须予以关闭之外,还有一类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需
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瓦斯突出、
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
当先予停止生产)
15、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
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16、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17、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法规定
不一致)。
18、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要求,一是对化学品按其健康、环境和
物理危险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统一分类;二是对每种化学品进行统一危险公示要素。
19、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
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民用爆炸物
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
适用本条例。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报考条件(见课本第284页)2、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登记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
理机构。
3、了解注册安全工程的权利和义务(见课本第287页)
4、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
下的,至少配备1名;除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
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是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
程师。6、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
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类。
7、初始注册的有效期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8、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从事下列范围执业:(1)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检查(3)安
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4)安全检测检验(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6)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9、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
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
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安全分析(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
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
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
需要培训的内容。
11、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
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12、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核和审核两部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
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1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1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1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
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6、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
标志管理。
2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2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
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24、职业危害申报的内容:(1)生
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
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
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
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
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6、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特殊工程是指(1)本规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
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3)本条第1项、第2项
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
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用识记的方法,把下列各题,浏览几遍。最好能用笔写一写,这样可以帮助长时记忆。到考
试时就能应付自如了。
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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