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5-12-13 03:01: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商住两用房)

坦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从宽,历来是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如实交代自己

的犯罪事实,争取获得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那么坦白的法

律规定是怎样的?主动坦白就会获得一定从宽处理,具体是

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坦白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内容。

▲一、坦白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

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

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轻处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4条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

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

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坦白情节,

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

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

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实务中掌握好坦白情节从宽

处罚,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二、正确理解“坦白”的法定条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首先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

从轻处罚。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

经掌握的。如果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则要考虑是否

属于投案自首,如果不属于,则按“坦白”对待。再次,犯

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

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三、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

从广义上讲,“自首”是“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只

是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坦白的心态更积极一些。但

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准确区分“坦

白”与“自首”的界限,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到案的方式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自动投案

行为。一般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自动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

相关机关投案。而坦白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动投案行为,

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到案或抓捕

到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动机和心态不同。自首

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自

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的犯罪

嫌疑人开始并不具备发自内心的懊悔诚意,是处于侦查机关

的控制之下,选择的一条让自己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出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被动的,其接受司法机

关处理,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范围不同。犯罪嫌疑人在

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属自首。犯罪嫌疑人在被

传讯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未掌握的

同种罪行,均认为是“坦白”。

▲四、准确划分“坦白从宽”与在证据面前“低头认罪”

的界限

犯罪嫌疑人要在侦查人员开展讯问工作初期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在多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不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才供述自己罪行的,是一

种“承认”行为,不宜按“坦白”对待。

▲五、规范认定“坦白”情节的程序,防止在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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