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硕士考研专业奖学金制度怎么样

更新时间:2025-12-21 16:51: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8人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

系所名称

招生总数

系所说明

法学院

360人。

法学硕士100人(含推荐免试60人左右,各专业具体名额请于8月下旬登陆北京

大学法学院网站查询);法律硕士260人(含推荐免试130人)。本院不指定参考

书。

招生专业:法律硕士(200101)人数:260

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

1

2

本专业拟接收国内重点院校获得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130人。具体情况请见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3

4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

北大深圳研究院法律硕士(非法学)80人本专业学习年限4年。复试增加LSAT考试

近3年分数线

2013年复试线

法律(法

学、非法

学)

505090360

深圳研究生院总

分为340

2012年复试线

(0351)

505090365深圳研究生院总分为345分

2011年复试线

法律硕

5550

9090365↑

深圳研究生院分数线340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第十四条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

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

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

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

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

认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

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

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

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137

(2004年9月1日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

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

9月1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

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

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

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

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

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

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

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

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

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

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

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

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共同犯罪论处。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12:52: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2307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