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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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长征·党建版》2014年第12期
关键词:平等基本属性
《决定》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
目标的五项原则,即“五个坚持”,其中之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准确理解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的涵义并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
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在阐述“坚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之前,首先明确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决定》的这一强调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两个方面的科学内涵:
一是指法律的实体内容符合平等的原则;二是指法律的执行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如果法律的
内容违反了平等的原则,即使被公平地执行了,结果肯定也不会是平等的。那么,应如何准确
理解和全面把握“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最早提出来的。众
所周知,封建主义法律是公开维护等级与特权的,它不仅给予地主官僚阶级可以依据土地多少、
官职大小、爵位高低等而享有不同的封建特权,而且使地主官僚阶级和封建帝王的皇亲国戚超
脱于法律的约束之外,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主更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资产阶级
在与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要求废除一切等级和身份特权,
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对推翻封建专制主义发挥了重要作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的形
式肯定下来。其后的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一般都有这一规定。但是,由于
资产阶级的统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上的,其所确立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以财
产占有不平等为根本基础的,所以,它所强调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
着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简言之,在资产阶级统治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广大劳动人民众是不可
能真正享有同资产阶级一样的平等权利的。因此,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真正实
现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开辟了人类历史新纪元。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社会
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实行的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
制度(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人民
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而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随着生
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剥削最终必然要被消灭,一切不平等和不公正的
体制和制度必然要被消除,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将享有同等的权利,从
而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社会主义从本质上体现了公正、平等的要求,平等
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而社会主义法律作为由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由
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各种行为规则的总和,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其根本目
的是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平等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平等享有各项权益,因此,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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