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消防工作方针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企业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
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义务。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
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
责。
第六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消防法规,保障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
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
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督促企业消除消防安
全隐患。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等多种
形式的消防组织。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
消防演练。
第七条消防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在企
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完成本企业布置的消防工作。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督促企业员工
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生产工艺和季节特点,对员工进行扑救
初期火灾知识的教育;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进行培训和灭火演练;修
订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执行。
3、组织对专职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及训练,确保队伍管理达标。
4、负责企业内对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的计划、配备监督及管理
工作。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等有关消防设计审核的
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竣工时的消防验收工作。
6、督查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执行情况。
7、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和灭火机理,拟订修改火灾事故应
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8、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火险隐患
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登记备案。
9、督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救援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确保临警投用。
10、当火灾事故发生时,迅速协助领导组织员工展开应急救援、
疏散人员工作,应组织保护好火灾现场。火灾扑灭后,配合做好事故
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承包、租赁消防安全责任
1、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场所,在订立的合同中要
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承包、租赁
区域内的共用消防通道、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
管理。
2、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有产权、或共同使用的建筑物,
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
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3、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
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有权进行监管。
4、企业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防火安全委员会)。
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应有本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成员由各
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应下设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按《消防法》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化救),承担
本企业的火灾扑救(化救)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根据火灾、应急状态的需要,
可调动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专职消防、化救队和其他救灾力量,参加
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要求集团公司出动抢险救灾时,各企业消防、
化救队伍应服从集团公司应急联动中心调动。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1、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企业宣传计划,结合“119”消防宣传日、
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普及教育
工作,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员工消防安
全意识。
2、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学
习常用消防灭火器材、化救器材、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3、消防控制室岗位人员,要进行专业消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持证上岗。
4、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消防监控操作人员、
危险品保管员、危险品驾驶员和押运员等,必须接受有资质的消防安
全专业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对承包商的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1、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重点是禁止吸烟和动火制度。
2、常用消防灭火器材、化救器材、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和火灾报警要求。
3、作业点有关安全操作要求和防火要求,主要疏散通道与逃生
线路。
4、火灾事故教育。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以法规、规范为依据,对企业的防
火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暂
时不能整改的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企业消防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
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前检查等形式。
1、日常检查: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范
围,进行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工段、班组及岗位员工的巡回检查。
2、定期检查: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3、专项检查:由专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性消防
安全检查。重大社会活动前须进行专项检查。
4、季节性检查:根据防火安全的季节性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
查。
5、节日检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节日,进行综
合性大检查。
6、建设项目竣工前检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由项目管理部
门组织各专业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火险隐患的整改要求
1、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隐患,必须按时整改。
2、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应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列出整
改计划,限期整改。
3、整改完毕,应进行复查,并记录存档。
第六章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第十九条企业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企业建设相配套,做
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企业建设规划应包括消防规划。
第二十条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
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
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可靠完好。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抢险车辆。
第二十二条企业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应将消防费用列入计
划,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的管
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
施和消防装备的完好。
第二十四条员工对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使用。
第二十五条消防管理岗位员工应加强对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
日常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建立台帐。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消防车、化救车的管理工作,确保抢险车辆
处于良好状态,接警后能够快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消防、化救车运行档案。消防、化救车运
行档案主要包括车辆运行记录、车辆出行记录、故障记录、维修保养
记录、润滑记录、主要配件更换记录、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等。运
行档案应齐全、整洁、规格化,并由专人及时整理填写。
第二十八条编制消防车大修和保养计划,严格执行保修制度所
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实施每日的“例行保养”和“三级保养”。
第二十九条应重视提高消防战斗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
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定期业务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和安全意识教育、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教育、
车辆驾驶和设备操作技能、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三十条消防、化救车驾驶员必须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
结构、原理、用途,并熟练驾驶和操作。对中断驾驶操作消防车辆半
年以上者,必须再次经过操作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各类抢险车辆在战备执勤和灭火中发挥应有
作用,必须做到:
1、严禁非专职抢险车辆驾驶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动用。
2、随车配备的装备,只准本车使用,未经主管人员批准不得转
借、挪用。
3、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器材
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采取补救措施。
4、车辆需要检修时,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5、车辆报废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更新手续。
第七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发
生火灾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后,
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现场总指挥有
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利用各种水源;
2、切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
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四条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在接受火灾
事故调查时,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消防队参加扑救企业外火灾后,应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
器材、装备等。
第八章奖励及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和灭火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集体
和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损毁消防设备或消防、防化器材的,擅自将消防
设备或消防、防化器材移作他用,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8:23: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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