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对茶叶走私的法律制裁
口陶德臣(解放军理工大学军队政治工作教研室,210007)
茶叶走私贩私,自古有之,宋代尤甚。无论是通商法、禁
榷法还是卖引法等茶法下,茶叶走私贩私现象屡禁不止,甚
五年(967)“诏客旅于官场买到茶,如于禁榷卖地分者,并
从不应为(情)重定断”[61,实际上是鼓励严格执法。这一年
被沈括称为“始禁私卖茶,从不应为情理重”。太平兴国二年
至泛滥成灾。遍布各地的“茶寇”是茶叶走私贩私活动公开
化的突出表现,成为宋朝突出的社会现象。为了维护官府对
(977)完善了打击私茶的规定,“册定禁法条贯,始立等科
罪” ,所谓“自从定法,务从轻减”,即指太平兴国二年的定
罪标准比以前有所降低,处罚力度有所减轻,如“主吏盗官
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㈣,300贯以下者徒3年。
对出茶州县民私藏茶及私鬻茶作出新的规定,“民辄留及卖
鬻计直千贯以上,黥面送阙下,妇人配为铁工”做苦工,“民
茶利的榨取,宋朝对茶叶走私贩私等扰乱市场行为进行了长
期不懈的严厉打击,收到了一定成效。
所谓私茶,通常是指非官有或违禁贩卖的茶叶。凡未领
引票和未经批准私自贩卖以及违禁偷运出境的茶叶均视为
私茶。私茶因逃避茶叶捐税,不利茶马交易,为唐以后各代官
府所严禁。所谓“人多盗贩抵罪”即是说。这里讲的私茶即违
禁贩卖的茶叶,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未领引票而贩卖茶,未经
批准而贩卖茶,违禁偷运出境茶。宋代与之相适应的就是卖
引法、通商法、禁榷法所规定的茶叶贸易法令。凡违反了3种
茶叶贸易法规和制度而贩卖茶叶,均被视为走私贩私,均属
打击对象。榷茶时,仅“江淮之间以私茶死者不可胜计”[11。
由于不同茶法管理体制对走私贩私的认定不一样,其处罚标
准和措施也各不相同。
间私茶减本犯人罪之半”。同时,首次对茶园户“辄毁败其丛
株者”也作出了处罚条例,“计所出茶,论如法”。这真是“欲
伐茶则有禁,欲增植则加市,故其俗论谓地非生茶也,地实生
祸也”I4】。官府对打私缉私工作赏罚结合,双管齐下,所谓
“百姓有藏茶于私家者,差定其法,著于甲令”,胆敢“匿而
不闻者,许邻里告之,赏以金帛,成有差品”,并于要害处“悬
法以示之”[41。太平兴国五年(980)八月,官府专门派监察御
史薜雄到私茶严重的沿江诸州禁绝私茶。淳化三年(992)规
定私贩茶叶10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如果巡防卒私
一
、禁榷法对走私贩私的打击 贩茶,则罪加一等,“依本条加一等论”。又重申,凡“结徒持
仗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这无疑赋予巡视、
捉拿私茶的官员及巡防卒以生杀大权。淳化五年(994)对官
吏贪污的处罚也相当严厉,“有司以侵捐官课言加犯私茶一
等,非禁法州县者,如太平兴国诏条论决”[81。为了有效遏制
禁榷法对制茶售茶的基本规定是:“采摘不入官,公家定
科罪”日。“民之种茶者,领本钱于官,而尽纳其茶,官自卖之。
敢藏匿及私卖者有罪。以十三场茶买卖本息并计其数”日,
“官自为场,置吏总之,谓之山场者十三,六州采茶之民皆隶 私茶泛滥,大中祥符五年(1012)四月十一日,三司建议“民
贩茶有违法者,望许家人论告”,朝廷深恐民风骤变,予以拒 焉,谓之园户,岁课作茶,输其租,余官悉市之。其售于官,皆
先受钱而后入茶,谓之本钱。又有百姓岁输税者,亦折为茶, 绝。但此前的大中祥符二年(1009),三司盐铁副使林特编成
《茶法条贯》23册,内含宋初以来有关诏令294道,这无疑
是指导打击走私的精神支柱和尚方宝剑。天圣六年(1023)
谓之折税茶”,茶叶“其出鬻皆就本场”,“商贾之欲贸易者,
入钱若金帛京师榷货务,以射六务十三场茶,给券,随所射与
之,谓之交引。愿就东南人钱若金帛者听,入金帛者计直予茶
如京师”,“凡民鬻茶者皆售于官,其以给日用者,谓之食茶,
出境则给券”,如果敢违反以上规定,擅自私藏、出售茶叶,
淮南改行贴射法,小商“以贴射为名,影带私茶出界”,他们
“强市盗贩,侵夺官利”。为严防茶商私贩,不入官场贴射,
“紊乱条法,侵夺课利”,朝廷令十三场一带的巡检“捉贼并
“犯者有刑” 。简述之,茶园户生产的茶叶除以一部分实物
促私茶盐”,要求使臣县尉“常切用心”,努力巡捉,凡获私
茶50斤以上和1万斤以上,均有不同奖励,如不“用心巡
捉,别有透漏,依条断遣” 。崇宁 年(1102)复榷东南茶
后,“私贩者凶以抵罪”,这是“崇宁复榷茶,法制严”的产
形式交租钱、折税、付茶息,按规定留下部分食茶外,必须按
官方规定价格全部卖给官府,茶园户没有讨价还价和不卖的
自由。茶商买茶只能从官府控制的山场、榷货务批进,禁止茶
农茶商自行交易。违反以上规定,就是私贩,必遭严厉打击。
乾德二年(964)宋太祖就发布上谕,严令“民茶折税外,悉
官买。敢藏匿不送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论罪。主吏私以官茶
物,只要“纤悉不如令,则被系断罪。或没货,出告缗,愚者往
往不免。其侪乃目茶笼为草大虫,言其伤人如虎也” 。宋朝
对腊茶还严格控制,规定“私载建茶人海者斩”。榷水磨茶
贸易及一贯五百,并持仗贩易,为官私擒捕者,皆死” 。如果
“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对藏匿茶
及私贩鬻茶除没收外,“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
役流”[41。官府深知,榷茶与私贩是一对矛盾,榷茶的基本要
后,也规定“犯者依私贩腊茶法”处置。
官府为打击走私采取的主要手段有:一是制定、发布各
种打击走私条令、条律和规章制度,违犯者严惩,举报、捉拿
私茶者有赏。二是把各种规章制度、条令等汇成法典,突出表
现为《茶法条贯》。把这些茶法内容在显要位置进行招贴、宣
传,力图做到“深人人心”。三是组织专门的组织、力量,加大
29・
求就是杜绝私贩,私贩盛行,榷茶制度必土崩瓦解,茶利将最
终落空,因此对官员、商人、百姓的走私贩私打击甚严。乾德
・
缉私力度。巡检捉拿茶盐的组织,派得力官员巡视茶区,指
导、协助、组织缉私工作。刘蟠“尝受诏巡茶淮南。部民私贩
者众,蟠乘赢马伪装商人,抵民家求市茶。民家不疑,出与之,
即擒置于法” 。四是对有组织、大规模的私茶贩采取剿抚并
用手段,力图瓦解之,以免激起巨变。如皇祜三年(1051),王
鼎在建州(福建建瓯)做官,“时盗贩盐茶者众,鼎一切杖遣
辙,宣布“划去禁条,俾通商贾”,并信誓旦旦地说什么:“历
世弊一旦以除,著为常经,弗复更制,损置益下,以益吾民”同。
这是最高当局公开承认打私缉私遭到彻底失败的哀叹。川茶
禁榷时也是私贩盛行,赵开以“减价以惠茶商”的办法,以达
“私贩衰而盗息”之目的,但效果到底如何,不得而知。
之。监司屡以为言,鼎不为变” ,就是一种明智的手法。
官府打击走私取得了一定成绩,每年捕获的大量私茶即
是明证。天圣二年(1024)有材料说淮南诸州军捕得私茶,每
岁不下二三斤,而且都是“正好茶”。天禧元年(1017),大
茶商田昌从舒州茶场算茶12万斤,“计其羡数,又逾七万”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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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商法下对走私贩私的打击
通商法对售茶的基本规定是:“园户之种茶者,官收租
钱,商贾之贩茶者,官收征算,而尽罢禁榷。谓之通商”。也就
是说茶园户茶商只要交纳了租钱、征算就行了,官府不再干
预茶农茶商的正常交易,也不定价,衡量走私与否的唯一标
这7万斤茶就属走私茶,即被查获。庆历四年(1044),有人
揭发官员滕京谅曾“差兵士百八十七人,以驴车四十两,载茶
三百余笼出行,逐处不得收税” ,遭查处。庆历六年(1046),
御吏中丞指出,军人冒禁贩茶甚多,“趋坑冶以逐末,贩茶盐
而冒禁”。皇祜三年(1051)河北一带也“盗贩茶盐者众”,甚
至进士也参与贩茶,被津头吏卒捕获。以上被捕获的走私人
准是有没有交纳商税。“州郡收其税”是一项主要工作。川
茶禁榷前收住税、翻税、过税诸名目,茶园户则“轮纳两税”。
由于取消了禁榷,私茶大大减少。行通商法后,欧阳修虽横加
指责,也不得不承认“民无私贩之罪,岁省刑人甚多”。但私
茶不可能完全杜绝,因为总有茶商想方设法偷税漏税,查私
缉私工作仍然是官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绍圣三年(1096)官
府就颁布了捕获私茶1万斤至10万斤等第推赏的赏格条
员包括地方官员、大茶商、一般茶商、军人、茶园户甚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