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
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
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
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
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
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
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
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
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
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
申请予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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