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
解汇总
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宪法典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
规范渊源。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
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
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1787
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
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
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
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
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
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一般认为,宪法性法
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
渊源,如英国即是。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
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
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
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
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
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
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
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
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
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虽然没有明文规
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宪法惯例
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
不可少的。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
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
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
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
节。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
的手段之一。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
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
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
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
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
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
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
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
会。
第二种形式是由法院解释宪法。
第三种形式是由特定机关解释宪法。
5.宪法判例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
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两法院的判
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二、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答: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
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
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
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
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
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
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
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
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
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
同,但在效力上却是共同的,即主管机关对
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合宪性所作出的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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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答: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
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
产生的经济条件。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
义生产方式逐步替代了封建生产方式。资产
阶级
为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迫切要求废除
一切封建主义的羁绊,建立自由竞争和平等
交换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种经济形态对
人的要求是人们必须成为具有独立人格主
体,并且可以自由地占有财产。这样的要求
反映在法律上,是用根本法去组织政府并规
范政府权力,防范权力专横并为公民的平等
权利与自由提供保障,这就为宪法的产生和
宪政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宪法是在摧毁封建专制制度、建立
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为了巩
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防止封建势力
复辟,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
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来确认和巩固资本
主义的民主制度。以平等自由为基础,以代
议制、选举制、政党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近
代民主政治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因此,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
民主政治的产物。
3.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
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是近
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宪政实践须以宪政理论为先行。在资产阶级
革命过程之前和其中,资产阶圾的先进思想
家纷纷著书立说,提出了一系列的民主、自
由的主张,论证了以民主代替专制、以民权
代替君权、以人权代替神权、以自由代替奴
役、以平等代替特权的合理性,为资产阶级
革命制造舆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它们
又成为资产阶级制定、实施宪法、组织国家
的重要思想理论基础。
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
而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
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
随着历史的发展,新型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突破了原来的自然经济的框架,生产的专业
化、社会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普遍与流行,
因而使民事方面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原来以刑法为主、诸
法合体的法律表现形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
需要,各种部门法分离独立、自成体系已是
大势所趋。而另一方面,法律各部门的分化
又易导致各部门法的冲突,不利于法制的统
一,因此需要有一种更高层次的根本法来统
摄各部门法,使一个国家的各部门法形成一
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种法律表现形式的变
化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近代宪法正是基于上述政治、经济、文化和
法律的因素才得以产生的,它是时代的产
物。
二、如何对1954年宪法进行历史评价?
答:1954年宪法的制定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
会主义的原则,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
合的特点。它是民主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
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中国经验和外国经
验、领导智慧与众智慧相结合的产物。它
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
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
的作用。
同时它为普通立法提供了原则和依据,为新
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1954年宪
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社
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也应该看到,这部
宪法带有过渡性的特征,没有很好地解决宪
法的稳定性问题。宪法自身对于宪法的保障
与监督也没有作出有效的规定。当我国过渡
时期的任务完成以后,这部被看做是实现国
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宪法的稳定性和严肃
性便成了一个尖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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