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和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保险关系的主体包括保险人一方和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构成的另一方。
保险关系的内容为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总和。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是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
向的对象,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
2.应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
3.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用货币衡量和计算,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损害后果不能列为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所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法律特点:
①是典型的保障性合同
②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③是最大诚信合同
④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
⑤是诺成合同
⑥是具有特殊性的双务合同
⑦是具有特殊性的有偿合同
⑧是不要式合同
⑨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和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
(1)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3)订立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保险合同所采取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保险业规则。
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
1.保险合同变更原则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保险合同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或者依法经
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2.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局部变化。
保险合同效力解除的条件:
①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
②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解除权。
③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存在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④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守法定的实效期限。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
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条款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
⑤保险期间条款
⑥保险金额条款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条款
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1)应当尊重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表达的真实意思并适用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
2)应当运用保险市场所要求的特定的科学含义,适用统一的特定的行业标准。
3)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所作的法律裁判中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作出的解释适用特殊的解释原则,即法院
或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
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
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代位求偿的构成要件:
①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享有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③代位求偿一般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后才得实施
④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⑤第三方责任人不得具有特殊身份: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行使,除非他
们是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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