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更新时间:2025-12-12 06:54: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8日发
(作者:彩信图片)

第一节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

本要求。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

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

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民法学

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

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

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

第一、民法总论。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

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

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

理。

第四、人身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

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

商标专用权制度。

第六、继承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继承法总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

第七、民事责任。该部分主要研究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违反合同的民事

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民法学在法律科学体系中属于部门法学和应用法学。因为这门法学是专以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它不仅要研究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和发

展的规律,更要探索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和法律适用的方法。所以,学习民法学,首先要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应当密切关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对我国市场经济

的深刻影响,把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了解司法审判实践出现的新情

况和新问题,从而使我们对民法学的学习置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学习有针对性,收获有

现实性。

民法学不过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部分,其丰富和发展的历程不是孤独行进的,而是与其他

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互交融的。因此,要深刻理解民事法律制度,还

应当正确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全面、准确地把握民

事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认清民事法律现象的本质。

学习民法学,还应当了解“三个动态”,即有关民法的学术动态、立法动态和司法动态。以

丰富我们的学习内容,提高学习的效果和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的能力。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首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之所以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在于它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同

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准。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实现财产利益,在从事

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解民法调整的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当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彼此地位平等,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更不存在一

方命令对方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的重大区别之处。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这是由民法调整的财

产关系直接反映社会经济生活中只有财产和商品交易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财产归属,集中体

现为财产所有权关系,即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

流转,则体现为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财

产归属和财产流转是密切相连的,财产流转以财产归属为前提,财产归属又以财产流转作为发生

根据。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

易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要求体现为等价有偿的法律规则,即获取财产利益应支付对价,禁止巧

取豪夺、尔虞我诈的侵权行为。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另一大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发生的

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理解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应当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尽管彼此之间有性别、年龄、职业、职务、财产等方

面的差别,还有的当事人之间有亲属身份的不同,但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任何当

事人都不得歧视其他民事主体,更不得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人身权。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民事主体为实

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

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因彼此之间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身关系中的人身权是民事主

体享有财产权利的必要前提条件。如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遭到不法侵害,会直接导致民事主体的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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