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全文2020
导语:食品安全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下面小编整理了食品安全
法全文2019,欢迎阅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
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
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
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
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
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
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
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
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
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
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
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
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
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
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
的主辅食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
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
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
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
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
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
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
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
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
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
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
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
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
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
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
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
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
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
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
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生产经营
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00:03: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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