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集团公司及所
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所属项目经理部、工程管
理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各
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仲裁及其它法律案件或者可
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
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处理的案件及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中非集团公
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的案件,集团公司企业发展
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集团所属各单位应当遵照
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案件管理细则,加强和完善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
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分工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的
法律案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案件管理。成员包括企业
发展研究中心、经理办公室、经营核算部、财务管理中心、安全生产
部、技术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党工作部。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的案
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决策,必要时决定聘请外部律师代理诉讼。
第八条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是集团法律纠
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由集团公司负责的法律纠纷案件,并对
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定期总结案件经验、
得失,涉及到管理问题的上报集团法律案件管理领导小组。
第九条集团机关相关部室作为集团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工作的
紧密配合部门,负责本部室职责范围内的协助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诉讼案件档案、合同审核档案等资料
的保管、存档;
(二)市场营销中心负责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原始资料
的配合提供;
(二)经营核算部负责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采购
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相关原始资料的配合提供;
(三)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办理强制执行款项的支付
手续,并配合已解体基层单位债务引起诉讼的法律文书的执行给付;
(四)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集团公司施工合同的履行,为集团公
司法律案件处理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关资料;
(五)技术质量部为集团公司法律案件工作开展提供专业技术支
持,配合集团公司各个诉讼阶段督促基层单位准备施工、竣工资料、
图纸等文件;
(六)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法律事务,并作为第一代理人负责
本部门的诉讼工作,执行法律文书内容。
第十条所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策
划、处理、总结及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成立法律案件工作组,以
基层单位经理(或负责人)为组长,子公司以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
其他基层单位以总经济师为副组长,成员包括法律专员、生产副经理、
总工程师、财务主管、材料主管,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案件处理、总
结及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法定代
表人或经理统一领导,分管业务领导与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总负责
人分工组织,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事务人员具体实施,案件所涉部门、
单位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三条对本单位的债权,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由该单位
将债权形成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
务部,由法律事务部提请集团公司法律案件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提起诉
讼。
第十四条对涉及本单位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基层单位负
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以诉讼第一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代理意
见,并负责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律师进行诉讼工作;诉讼中的一
切费用,由涉案单位负责;诉讼终结后,涉案单位负责执行因本单位
债务引起的诉讼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负责及时与甲方办理结算签
证手续,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工程款回收计划、协议书等,根据
具体情况做到每季度或半年清理、催收一次,并保留相关催收书面材
料,确保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如该基层单位解体,原负责人必须留
守处理该工程遗留的全部债权债务纠纷,在清理完债权债务并确保不
再有诉讼隐患之前,原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承接新的工作任务,或在有
新的任职和工程任务时无条件将原债权债务负责到底。
第十六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具体涉案单位为案件处理的责任单
位。
第三章法律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
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处理。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
律事务部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实际发案单
位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报送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
务部。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
件,由其自行处理。但对于起诉案件标的超过300万元、被诉案件
标的超过200万元或案情复杂,仅靠所属单位能力无法处理的案件
应书面上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由集团公司企业
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报请集团公司案件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
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以及作为代理人直接参加庭审等。
第四章法律案件的处理
第十九条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本章第二十条到第三十
二条的规定予以管理:
(一)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处理的案件;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处理的起诉案件标的超过300万元,
被诉案件超过200万元的案件。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决定起
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内,组织发案单位相关负责人、涉案项
目负责人和案件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
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
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
案件处理单位的案件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并于会
后2日内制作完成《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分析现有情况下解决纠
纷的最佳方式,确定主要法律观点,明确案件工作小组的人员、分析
工作难点与工作目标、明确保障措施、代理方式。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制作的《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由其法律事务机构或工作组负责
人和单位负责人联名签署。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处理的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在决
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7日内将《起诉书》、《答辩书》、《法律纠
纷案件策划书》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
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将上述情况向集团公司法律案件领导小组
汇报,经集团公司法律案件领导小组批准后,《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
应立即执行。确实时间紧迫的,可以先进行电话沟通获得批准后实施,
但应在3日内补充完善书面批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收到并非由其直接处理案
件的材料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通知直接处理单位,并通过传真、
快递等方式转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案件标的金额、案
件处理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中建议采
用内部法律人员自行代理的方式或与外聘律师联合代理的方式。《法
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经批准后,各单位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式委托事
宜。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应当有一名内部法律人员担任代理人,
共同参加开庭审理。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当中,应当明确
案件处理的时限要求,并附解约条件。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外
聘律师代理合同于签订后7日内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
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调解结案的案件,在签署
和解协议之前,案件负责人均应报案件处理单位的总法律顾问或单位
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直接处理的案件中,应当在收
到案件裁判文书之日起3日内将裁判文书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
中心法律事务部备案,案件负责人应当在案件全部法律程序结束之日
起15日内撰写《法律纠纷结案报告》,由单位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
签字后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法律纠纷结案报告》应当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和处理过程,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管理建议,提
出奖惩建议。对于案件处理中反映出企业管理漏洞的,应报送企业负
责人审阅。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
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评估费、
律师费、差旅费由各发案单位承担。其中发案单位为集团公司各职能
部门及公司直属项目的,相关费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积案,各基层单
位应当及时上报至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
(一)案件处理中由于对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对方主要负责人
员死亡、被捕、逃逸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或执行的;
(二)执行中对方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由法院出具了执行终
结裁定的;
(三)案件处理中因其他原因超过三年无任何进展的;
(四)公司已作坏帐处理,账销案存的案件。
对于认定为积案的案件,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召开专门案件
研讨会,统筹调度整个系统内的法律资源和优势,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发生恶意法律纠纷案件的,应采取措施积极
应对,并在案件发生后20日内将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集
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对于报送
的恶意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确认为恶意法律纠纷后,建立
恶意诉讼黑名单,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单位发出警示通报。对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不得再与之进行任何业务往来。与
黑名单中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切实做
好风险防范工作,并将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
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恶意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与各单位存在工程分包、材
料供应等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其居住地、权力、地
位、社会关系等各种优势,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债权转移等手
段进行恶意诉讼,或者在签订合同、协议、补充协议时,恶意设置合
同陷阱,或者采取合同履行中另行约定等方式,进而采取恶意索赔等
各种法律纠纷案件。
第五章法律案件上报与归档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上报集团
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台帐、
案件数量、所涉金额、重大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发生原因及处理对策
的分析汇报等。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实行按季度上报的制度,并在每季度末月的
15日前将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全部情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台帐,案件台帐应及时登
记,台帐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发案时间、案件当事人、案由、案件
编号、标的额、处理方式、审理机构、处理进程、处理结果等。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在法律纠纷案件发生时设立案件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并分审理卷和
执行卷分别归档。结案后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管
理,妥善保管,以备查用。案卷材料中的法律文书原件应当统一保存
在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人员处,不能由案件代理人自
行保存。确须借出单位使用的,应当建立原件借出登记制度。
第三十七条案件卷宗材料包括:开庭传票、受理通知书或应诉
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反诉
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
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调解书、和解协议;结案报告及公司内部关于案件的往来函件及其他
报告;律师代理协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等。
第六章案件问责
第三十八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过错行为问责惩戒制度。在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
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单位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过错行为,对
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单位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相关责任人是指对案件的发生、损失的形成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案件办理时有以下情形,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者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对案件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者超越职权不当办理,造
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需要提供协助而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严重影响案件办理
的;
(三)不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重要
原始证据毁损、灭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消极应对、推诿,导致丧失诉讼权利致使单位或集团公司
遭受损失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企业利益严重
受损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案件办理时发现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法律事务机构应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
部门提出惩戒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案件奖惩及保密
第四十二条对于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取得生效的胜诉
判决(包括调解结案)并且实际执行回财产,以及在应诉案件中避免
损失(指生效判决应付金额小于对方起诉金额)的,发案单位应当根
据案件难易程度,对相关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由于机关有关部室或基层单位未及时处理本部门
或本单位债务纠纷而导致发生不必要经济损失或加大经济损失的,对
该部室或基层单位负责人予以损失额的5-10%,对有关业务人
员予以损失额的1%。
第四十四条基层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若无正当理由而未及时与
甲方办理结算手续或清理催收,并未保留相关书面材料,或对相关材
料、票据未妥善保管,导致经济损失或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对该基
层单位负责人予以1000-5000元,对有关业务人员予以
500-3000元,并责令其采取措施延续时效。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签订违法合同或无效合同,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对该单位负责人予以3000元,对有关业务人员予以1000
元;造成严重后果,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该单位负责人予
以损失额的3%-5%,对有关业务人员予以损失额1%-3%,
并视情况移送集团公司纪检部门审查。
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及基层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任何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关于**纠纷案的案件策划书
对于**纠纷案,我单位已组织**、**、**部门进行了研究论证,
根据论证结果以及案件证据材料,提出案件策划方案如下:
名称
基本案情
案件处理方案
及保障措施
已采取的处理
措施和进展情
况
法律分析
案件处理难点
案件工作小组
成员
代理方式
(自行代理或
委托律师)
编制人员(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总法律顾问(签字):日期:年月日
内容
附件2
关于**纠纷案的案件结案报告
**纠纷案现已结案,根据本案办理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对本案总
结如下:
名称
基本案情
内容
案件处理情况
经验及教训
对公司管理的
改进建议
奖惩建议
编制人员(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总法律顾问(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3
新发应诉案件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法定代
表人/联
系人
案号
原告诉
纠纷类
型
讼请求
本金
(元)
涉案工
程项目
名称
履行/
执行金
额(元)
序
号
原告单
位
审理机
构
案件进
展情况
代理方
式
1
2
3
4
5合计
本文发布于:2022-07-29 09:08: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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