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2-11 03:03: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30日发
(作者:物流合同协议书)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

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

•【公布日期】1998.06.01

•【文号】工银发[1998]78号

•【施行日期】1998.06.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

(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日工银发〔1998〕78号)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直属学院:

为加强我行在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上的信息宣传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

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

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工商银行网上信息宣传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

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商银行网上信息宣传应当遵循统一信息出口、统一宣传口径、统

一企业形象和统一审核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总行管理信息部负责上网信息的收集、审核、编辑、制作和发布工

作;技术保障部负责上网信息运行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一级、准一级分行的管理

信息部门负责分行上网信息的组织、编辑及报送工作。

第三条工商银行在因特网上发布的主页信息,应当以工商银行形象识别系

统规范为标准,以业务介绍为主要内容,方便国内外同业和客户查询有关业务信

息,树立和维护工商银行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工商银行在因特网上的主页网址是:

http:

//www.icbc.com.cn

第二章上网信息管理

第五条上网信息范围。工商银行的上网信息以业务指南为主,着重介绍工

商银行业务品种、服务方式和管理特,并提供有关的业务发展动态和信息。

第六条上网信息收集。

(一)上网信息栏目分为固定信息和动态信息两类。固定信息主要有工商银行

简介、组织结构和业务品种等,保持相对稳定;动态信息包括工商银行的重要业务

动态等,不定期进行更换。

(二)总行各部室的上网信息,由各部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编写和登记,经

部室总经理(主任)审核后,报送管理信息部。

(三)一级、准一级分行上网信息,由分行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编写和登记,

经分行行长审核后报送总行管理信息部。

(四)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报送的上网信息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打印清

晰。固定信息要保持相对稳定,动态信息要准确、及时。

(五)总行管理信息部对上网信息统一审核、编辑、登记和定稿,经行长审核

签发后上网发布。

第七条上网信息审核。

(一)上网发布的有关数据应当按照总行有关规定,送经统计部门审核把关。

(二)总行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在审核上网材料时,应当按照有关知识

产权的法律规定,对所采用的文字、图片、声音和图象材料进行把关,避免引起不

必要的纠纷;对工商银行的特有标识和业务宣传材料,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

题。

第八条上网信息报送。

(一)凡是连通工商银行内部信息网的单位,应当通过Notes内部信息网

报送上网信息,同时向总行管理信息部报送文字材料和图片。

(二)没有连通Notes内部信息网或内部网不畅通的单位,在向总行管理

信息部报送文字材料和图片的同时,应当报送电子文件软盘,其中文字材料以纯文

本格式(.txt)报送。

第九条形象规范。上网信息的图文形象应当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形象识别系

统规范标准(CI)执行。

第十条上网信息制作。各单位的上网信息由总行管理信息部统一安排制作

和上网发布。一级、准一级分行信息放入工商银行主页下的分支机构栏目。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依据。工商银行因特网上网信息安全监督,遵循和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因特网上网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因特网上

网信息的管理,不得利用因特网泄露工商银行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工商银行的利

益,对于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

任。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

(一)技术保障部负责网上信息运行的安全技术保障。

(二)上网信息应当遵守保密和安全的原则,凡涉及对外发布的数据、文字和

图象,必须有专人负责审核登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工商银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职责。

(一)总行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应有专人负责因特网的上网信息管理和

安全保护工作。

(二)总行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应当对所辖单位的上网信息和已采用信

息建立上网信息档案,进行安全管理和备案统计,并按照总行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三)一级、准一级分行应当督促辖属单位加强上网信息管理,并监督、检查

辖属单位网络信息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工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计算机上网信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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