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
我国施行的“一国两制”政策,必然会导致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
度与之相伴。也就是说,在统一的中国内,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
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在一个国家内,两种不同性质的
法律制度并存的情况,在历史上曾出现过,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前,就曾存在过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一种是在革命根据地逐渐
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另一种是国民党统治区半殖民
地半封建的法制,但与如今实行“一国两制”而出现的两种法律制度完
全不同。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其一,形成不同。当时的“一国两制”是由于革命根据地政权与国
民党反动政权的对立和斗争而形成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是以两
个敌对政权的存在为前提而实行“一国两制”的,不是为了维护国家主
权,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本着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原则,和以协
议法律的方式产生的。
其二,地位不同。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革命根据地只存在
于部分地区,其法律制度只局限于这些地域内生效,是地方性的,
而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其法律制度居统治地位,国民党根本不允
许根据在政权及其法律制度的存在。在一国两制后,我国在大陆地
区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制度,但它并不
排斥,而是同特别行政区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长期并存。这是
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并受其保障的。
在近60年来,我国两岸及国际上各国学者提出的方案数不胜数,
而据李家泉先生统计,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共计81种,而大陆方面目
前采用的是“一国两制”。一国两制这个构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江
山一统于一国,所以“一国”摆最前面;因为当时港、澳、台无论在意
识形态和政治、经济体制,还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都同大陆
有很大的差异,而这个差异又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立足于这些现
实所以有了“两制”;我们不可否认,这个方案在提出之初是很有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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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它既立足于现实,正视现实问题,又具有前瞻性,着眼于在提
出构想时就可以解决问题。在那个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只
能靠你死我活的斗争方式解决的年代,这确实是一个伟大的构想。
在“一国两制”下形成的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内地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为主体的多种法律体系并存的新体系。随着中国对香港恢复行
使主权,作为“一国两制”的必然结果,一国之内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
制度并存,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新特点。同时这也标志
着中国法制的基本的一个新特点。这也标志着中国法制的基本结构
将发生重大变化。
(一)“一国两制”是我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振兴中华的一项
重要方针。实行一国两制,究竟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些什么影响,这
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其中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它将使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具有中国特。正如所指出的:“我们
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很重要
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
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的,不是日本提出的,不是欧洲提出的,
也不是苏联提出的,而是中国提出的,这就叫做中国特”。按照传
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只能允许一种社会制度
即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和发展,而绝不允许同时有另一与之对立的
资本方制度与其并存和发展。两种法律制度并存是1997年后中国法
制的新特点。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与国民党的法律制度并存,是在军
事和驿抗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完全是一种敌对关系,
且关键的结局,必然是一种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为维护国家主权,
实现祖国统一,振兴中华在法制发展战略上的必然选择“一国两制”
为“一国两制”的顺利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固
定化,这是“一国两制”下中国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基本结构上所发
现的重大变化。
(二)在“一国两制”下中国立法制度的发展变化。我国是一个
社会主义国家,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在建设有中国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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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理论指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
放方针,这对内地来说,无论在当前,还是今后,都必须坚持的,
但是实行“一国两制”的情况下,对于涉及行政区的立法,应遵循“一
国两制”的方针。从坚持国家的主权和统一,并发展两制间的共存关
系出发,既要坚持在中国以社会主义为主体的原则,同时又要在特
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为此,在香港基本法中明
确作出了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的规定。对于这种立法权,应该怎
样理解?显然,对于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的规定,是不能用传统
观念作出解释的,所以,这种立法权是有新的含义,它实际上是全
国人大授予的特定立法权,既不同于中央立法权,又别于一般的地
方立法权,是中国立法体制的一种特。
(三)“一国两制”下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变化。根据“一国两制”
的方针,根据中央、中葡联合声明和基本法规定,我国政府已于1997
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于1999年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将来台湾回归祖国,无疑将设立台湾特别行政区,这使我国现行的
法律体系呈现出新的特点。从而形成在一国范围内多种法律体系并
存的局面。当然在一国范围内多种体系的这种“并存”,并非“并列”或“并
重”。目前,内地法律体系分为不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外,每个法律
部门有不同层次,实行“一国两制”后,就特别行政这而言,除基本法
和少数全国性法律外,还有被保留下来的原有法律和行政区立法机
关制定法律,这样,从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看,将呈现更为复杂
的多层次性。
(四)“一国两制”下中国法律渊源体系的发展变化。在我国,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法规四种。在“一国两制”条件下,我国法律渊源也随之而
发生较大变化,以宪法为最高效力的,依次结成的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渊源体系。这种结构内容丰富,形成多样的法律
渊源体系,在中外法制史上是史无前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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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国两制”下中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发展变化。在我国,根
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主要是国家最高权利
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
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不仅可以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
释,还可以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界限加以解释说明,
此外,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香港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及保留下来的原有法律,均享有解释权。由此可见,在“一国两制”
下,也将极大突破原有法律解释体系,形成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多种
法律解释体制并存的新局面。
实行“一国两制”后,我国出现两种不同性质法律制度,多种法
系并存的新局面,这无疑给我国法律的适用带来新情况,其中,最
主要关于宪法的问题。从法理来说,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适用
效力应及于一个国家的全部领域,但是,我国宪法在本质上是一部
社会主义宪法,而在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中国
司法制度发生变化,突出表现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
审权。独立的司法权指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权独立于中央的司法权,
不受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管辖。同样终审权也是具有特殊意义的。
实行一国两制后,香港、澳门的法律基本不变,原有的司法制度予
以保留,但基本不变,并非绝对不变,对体现殖民彩的内容彻底
废除,必须改变为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终审法院来行使,这是在司法
体制上体现“一国两制”,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所必须的,也是保障特别
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标志。
中华民族的儿女们,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中国必将屹立在
世界的东方,让我们共同期盼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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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8 21:00: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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