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顾人员不得违规进行投资咨询的合规提示

更新时间:2025-12-22 02:29: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北京网吧被砸)

关于投顾人员不得违规进行投资咨询的合规提示

各位领导、同事:

中国证监会6月5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五类违法违规

行为:在媒体上撰写文章,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

执法动态和宏观经济政策等方面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通过“股吧”、

微博、等新型媒体,编造、传播内容不实的虚假或误导性消息,

影响相关上市公司股价;报纸、杂志和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违背真

实、客观原则,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对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发布虚假、误导性研究报告,或者利用公共媒体违

规推荐股票,损害投资者利益;未取得投资咨询从业资格非法提供荐

股服务,以蛊惑性宣传欺诈投资者,非法牟利等,证监会将组织稽查

力量依法打击。

因此,请各营业部及全体员工遵循证监会及公司有关制度,

合规开展投资咨询业务。

一、未取得投顾业务资格的员工不得开展任何投资咨询业

务,只能传递研究报告,并注明出处

究报告做任何分析和结论,

资料。

二、公众媒体露面

取得投顾业务资格的员工在公众媒体(电台、报刊、网络)

露面

和著作权人,且不得根据研

依法

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

做投资咨询时,需遵循以下规定:

1.应当取得投资顾问部核定的公众媒体露面资格。填

写《公众

媒体露面资格申请表》,经营业部负责人同意、投资顾问部审核

批准,并向当地证监局报备。

2.不得向向社会公众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

券的投资

建议;

3.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

券市场发

表评论或者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了解公司研究部已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顾问部的

观点,并原则上保持一致;与上述观点不一致时,需要有充分依据;

(2)投资顾问的观点要有合理逻辑;

(3)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

(4)不得传播任何内幕信息和非公开信息;

(5)不得进行客户招揽,不得要求电台、电视台播出本机构和工

作人员的电话、传真、短信平台、网址等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

股业绩、产品、机构和人员的能力。

三、账号

营业部的公众账号及个人发布信息时,需遵循以下规

定:

1.分公司和营业部开设公众账号的,向经纪管理

总部批准

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2.不得违反下列事项: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信息,

司敏

感数据和重大经营管理情况的信息。

(2)引用、转发外部资讯内容的应注明出处,

能涉

及版权争议的内容或图片;

(3)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和资料;

(4)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市场传闻或者内幕信息,或以此

为依

据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5)不得发布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6)回复平台上的客户咨询,由具备投资顾问执业资

格的

员工回复涉及证券投资咨询问题的信息。

四、

得出现以下

违规行为:

1.泄露客户资料;

投顾人员通过任何方式开展投资咨询业务,也不

不得使用可

以及涉及公

2.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3.为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4.为获取证券经纪业务佣金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5.为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6.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7.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8.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9.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10.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11.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12.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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