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顾人员不得违规进行投资咨询的合规提示
各位领导、同事:
中国证监会6月5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五类违法违规
行为:在媒体上撰写文章,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
执法动态和宏观经济政策等方面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通过“股吧”、
微博、等新型媒体,编造、传播内容不实的虚假或误导性消息,
影响相关上市公司股价;报纸、杂志和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违背真
实、客观原则,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对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发布虚假、误导性研究报告,或者利用公共媒体违
规推荐股票,损害投资者利益;未取得投资咨询从业资格非法提供荐
股服务,以蛊惑性宣传欺诈投资者,非法牟利等,证监会将组织稽查
力量依法打击。
因此,请各营业部及全体员工遵循证监会及公司有关制度,
合规开展投资咨询业务。
一、未取得投顾业务资格的员工不得开展任何投资咨询业
务,只能传递研究报告,并注明出处
究报告做任何分析和结论,
资料。
二、公众媒体露面
取得投顾业务资格的员工在公众媒体(电台、报刊、网络)
露面
和著作权人,且不得根据研
依法
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
做投资咨询时,需遵循以下规定:
1.应当取得投资顾问部核定的公众媒体露面资格。填
写《公众
媒体露面资格申请表》,经营业部负责人同意、投资顾问部审核
批准,并向当地证监局报备。
2.不得向向社会公众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
券的投资
建议;
3.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
券市场发
表评论或者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了解公司研究部已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顾问部的
观点,并原则上保持一致;与上述观点不一致时,需要有充分依据;
(2)投资顾问的观点要有合理逻辑;
(3)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
(4)不得传播任何内幕信息和非公开信息;
(5)不得进行客户招揽,不得要求电台、电视台播出本机构和工
作人员的电话、传真、短信平台、网址等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
股业绩、产品、机构和人员的能力。
三、账号
营业部的公众账号及个人发布信息时,需遵循以下规
定:
1.分公司和营业部开设公众账号的,向经纪管理
总部批准
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2.不得违反下列事项: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信息,
司敏
感数据和重大经营管理情况的信息。
(2)引用、转发外部资讯内容的应注明出处,
能涉
及版权争议的内容或图片;
(3)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和资料;
(4)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市场传闻或者内幕信息,或以此
为依
据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5)不得发布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6)回复平台上的客户咨询,由具备投资顾问执业资
格的
员工回复涉及证券投资咨询问题的信息。
四、
得出现以下
违规行为:
1.泄露客户资料;
投顾人员通过任何方式开展投资咨询业务,也不
不得使用可
以及涉及公
2.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3.为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4.为获取证券经纪业务佣金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5.为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6.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7.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8.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9.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10.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11.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12.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
物。
本文发布于:2022-08-10 15:47: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6816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