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宣告失踪

更新时间:2025-12-21 18:29: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佛山社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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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宣告失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

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

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

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

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参考答案】

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

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

王某为失踪人。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

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

予离婚。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

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

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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