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恶意诋毁)律师拟定版本
致:XXX、XXX、XXX、XXX、XXX
律师函
(20XX)XX律函字第号
敬启者: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X女士的委托,如下简称“委托人”,指派本律师就阁下发布
恶意诋毁委托人的言论,严重损害委托人名誉等事宜,向阁下严正致函如下:
本律师依据委托人的介绍及提供的微博链接及截图等侮辱、诽谤及名誉权损害资料,可知:
近期开始通过微博发布恶意诋毁、侮辱委托人的言论,散播不实谣言,制造虚假材
料,并进行委托人进行人身攻击,其中阁下XXX是整件事的诱发人,并辱骂委托人,阁下XXX
和XXX骂人拒不承认,阁下XXX提供虚假信息,制证据,阁下XXX是恶意帮助他人,
将虚造谣扩大,上述侵权信息在委托人关系网广泛传播。这些侵权信息完全属于对委托人
的人身攻击,干扰委托人的正常生活,已经对我委托人造成严重名誉侵权,人的名誉
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
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
为人应负法律责任,阁下这些给委托人带来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严重侵犯了委托
人的名誉权。
二、任何人意图通过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
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
第246条、《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追究阁下侮辱罪、诽谤罪。《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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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
侵害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
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本律师结合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我委托人授权,本律师事务所郑重函告阁下:
1、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12小时内,删除上述诽谤、侵权信息,并向我委托人公开赔
礼道歉(阁下微博帐号三天置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后期阁下不得参与或者自行传播侵犯我委托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包
括电话、网络、纠集他人等)再次骚扰我委托人。
3、如果阁下仍未及时停止侵权,继续恶意诋毁中伤,致使不良后果扩大,委托人将索赔
人民币8万元,并随时通过一切法律途径追究阁下的全部法律责任。
如若阁下未按照函告通知履行或后期再次出现侵权事宜,委托人绝不姑息,将就本案向法
院提起诉讼或报案追究阁下侵权责任,届时阁下需赔偿我委托人因此侵权行为带来的所有名誉
损失(损失超过人民币拾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强制执行费及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并根据
情节严重的认定,阁下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特此函告!
附:律师12345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执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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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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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4 07:43: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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