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的核心及其特征
发表时间:2008-6-19阅读次数:2706
摘要作为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代代相传,数
千年从未中断其历史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文化发展史
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灵魂。
在以礼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古代传统法具有礼法融合,以礼为本等独特特点。
关键词传统法礼法法律特点
中国古代文明历经五千多年,源远流长,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丰富的文
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代代相传,数千年
从未中断其历史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文化发展史上占
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灵魂。在以
礼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古代传统法具有其独特特点。
一、中国古代文化核心——礼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礼仪之邦”的美誉,礼的文化伴随中华文化产生发展,
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成为中华文化的灵魂与核心。
礼最初产生于古代氏族社会祭祀祖先和神灵的祭祀仪式,《说文.示部》
曰:“礼,覆也,所以侍神致福也”,《左传.成公十六年》曰:“礼者,覆也,
其所践覆,当识时要,故礼所以顺事也”,礼产生于中国古代农耕文化,是血缘
社会中敬畏天地鬼神的产物。礼借助上天和自然来加强自己的神秘性和合理性,
但其内容又根植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人情中。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氏族社会
祀神祈福仪式的礼,被统治阶级加以改造成为一种统治手段。
礼的内容博大精深,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涵盖的内容包罗万象,涉及人类
各种行为和国家各种行动,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人们在长期生活中自然而
然形成的风俗习惯成为礼的渊源。《汉书.礼乐志》将礼作了分类:“人性有男
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思思
远之志,为制哀祭之礼;有拳拳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涉及范围包括政治、
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
并有与之相配合的整套礼节、仪式,复杂而繁琐。
礼的主要作用是“别亲疏,等贵贱”,以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
别的宗法等级秩序为指导原则,《礼记•典礼》曰:“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
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
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
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在古
代社会中是等级的标准,伦理的支柱,法律的准则,修身的规范,具有治国、理
家、律己的特殊功能。礼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极其深远,对今天社会的影响依然存
在,如现今偏远农村仍遵循婚姻六礼,、家产继承中出嫁女无份额的习俗。
对礼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追求最终的和谐,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
会的和谐,正如李约瑟博士所认为:“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
并将之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所以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蕴涵着忠孝、诚信、
贵和求安、关注生命,化解争纷等和谐精神,带着极强的追求自然和谐的理想主
义彩,这种追求并非只限于虚幻的形式,而在于它的社会性,即通过协调平衡
德与刑的关系、礼与刑的关系、君与民的关系、吏与民的关系达到人与社会的和
谐、自然和谐与社会和谐相统一的理念。这种和谐精神在孔子仁学体系中表现为
中庸之道,为实现和谐,达到理想的中庸境界,礼与乐发挥了使社会臻于和谐统
一的特殊功能。《论语.学而》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这
种自然和谐的中庸之道,不单纯是哲学思想和审美评价,更深入到社会政治、经
济、宗教、科技等领域,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使中国传统文化形成和谐、圆
通的体系。用今人的眼光将我国古代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科技等一一从
中华传统文化体系中剥离出来,就会轻而易举地“发现”,这些单纯的领域是那
么不完美,带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若将这些带有“缺陷”的各部分组合起来
考察,便会发现一个整个和谐的文化体系,这些缺陷是合理的,是这些“合理的
缺陷”换来了整体的和谐。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
也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华文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发展在整个传统文化追求和谐、圆通的理念下,带着鲜明的民族特征,亦表
现出了种种不合于现在法治理念的独特之处,形成世界五大法系中的中华法系。
二、中国古代传统法的特点
(一)礼与法相互融合,纳礼入律,法律伦理化,道德法律化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
耻且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在儒家思想体系中,礼以“别”为本,以
差等著称,法以“齐”为本,以公平闻世,两者虽有矛盾,但都可以作为维护封
建等级秩序的手段。所谓“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
讨而作五刑”,礼从正面规定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一系列制度,而法则对侵犯
礼及其他不法行为予以制裁,礼的规范祢补了法律条文的不足。“刑威以辅德
教”,一直是古代统治者所信奉的,清人蒋彤就说:三千三百(指周礼“威仪三
百,礼仪三千”),天体之刑,三刺八辟(指周礼的两类刑事制度),无形之礼。
礼是某种意义上的刑,刑也是某种意义上的礼,作用相近,目标一致,皆在为导
善、逼善所用。
先秦时期,礼与法相互融合几经波折,屡遭挫折,至两汉时期经过释经解
律,不仅在法典的编撰上引礼入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创造了《春秋》决狱,魏
晋时期以经注律,以经解律的律学兴盛,使引礼入法的过程进一步深化,礼制逐
渐被法所吸收,其作用更加宽泛,至唐代,在以礼修律原则的指导下,唐律“一
准乎礼”,礼的基本规范取得了法律的形式,构成了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唐律
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到礼的依据,唐以后各朝都沿着法礼相结合的道路发
展。从法礼结合的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礼关系是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
出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两者相辅而行,不可缺一。
礼法融合和互补,构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二)天理、人情、国法三者环环相扣,相辅相成
中国传统法对和谐的追求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理论基础上的。从夏商
起,国法便与天相沟通,强调法律统治的“受命于天”,以此获得合法性。天人
合一说至少自先秦时代就已经深深影响着中国法律,汉初,董仲舒创造了天人感
应理论,把天伦理纲常化了。汉后,历经魏晋与唐纲常教义已逐渐演化成复杂的
法律规范,构成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内容,到了宋代,理学家们进一步将三纲五常
抽象为天理。在中国古代,国法渊源于天理,以天理为最高指导,将纲常具体化
为国法的基本传统。法律的制定遵循“则天立法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
依据,法律的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和“灾异赦宥”、“秋冬行刑”的制度。
法律代表着“阴”的力量,与自然界的雷霆、闪电及秋冬时节的肃杀相联系,统
治者自觉的充当了自然秩序维护者的角,制定法律以应合天理的运行。
人情即礼教提倡的“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认为亲爱自
己的亲属,尊敬上级,恭敬长者,男尊女卑是自然赋予人类的永恒本性,亦是人
之常情符合人情的法才能体现公正。古代法律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
隐”,“矜恤老幼”、“存留养亲”、五服定罪等等。孔子言:“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认为法律与正直、公正并无必然的联系,而是将公正
寓于永恒的人情之中,只有与人情、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有公正性可言。
在社会交往和社会秩序调整中,通情达理,合情合理是最重要的,每当情
理法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是不可改变的,作出让步和妥协的是法,只能是以情
变法、法外开恩,情是永恒的,法则是可以变通的,情重于法,因为“天理无非
人情”“王道本乎人情”“法不外乎人情”,情理是法律的出发点,情理是法律
的立法原则,法律反映的保护的就是情理。一味固守法条不知变通,“守文定罪”
并不见得是美德,人情才是法的条文维护对象。即使法律上有欠缺或不甚明确,
可以以立法本意的情理来断案,仍至可以抛开法而直接援引情理,如汉董仲舒的
《春秋决狱》。
中国古代将和谐奉为社会的绝对目标,传统法律被看成实现这一道德目标
的手段,法律的适用变成教化加儆戒,法律不可避免失去了其独立的地位和价值,
只有作为礼的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时才显得必要。整个社会传统漠视个人权利,
个人的地位、价值被社会自然所整合吸纳,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当情与法相对时,
人情的强大超越法的权威,法本身的价值不是最终的评判标准。情重于法,法外
开恩虽有损法律的权威,但最终或许可以达成社会和谐之目的。
(三)利用法律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
胜残去杀矣。”孔子追求的理想境界是“无讼”“胜残去杀”,“无讼”即人与
人之间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避免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
堂上强制解决,“胜残去杀”即以礼教、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力的统治方式——
法律。《礼记》托孔子之言描绘了以礼治国的“大同之世”的情景:“谋闭而不
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没有讼事,是孔子大同之世的理想与追
求。
“息讼”“无讼”“贱讼”一直是古代中国文化的典型特征之一,诉讼是
道德败坏的结果和表现。在说到诉讼行为及其参与者时,常要加上含有贬义的成
分,如“滋讼”“兴讼”“聚讼”“好讼”几乎是“干坏事”,“讼学”“讼
术”“讼辞”可认为是“卑鄙伎俩”“害人之术”,“讼师”“讼棍”“好讼之
徒”可看作“道德败坏之徒”。中国古代家谱会炫耀本宗族“十年无讼”乃至
“百年无讼”,为民父母的地方行政官员千方百计宣扬自己治理的地方“囹圄空
虚”“历久无讼”“刑措不用”,对民间的“讼事”主张依靠家法、乡规、村约
等“礼”来进行调解,地方官以息讼、无讼为责,只有“无讼”才能显示“道德
教化之功”,才是被视为真正的“政绩”。在中国古代的家训、楹联、学校等各
处,皆可见到劝人息讼的告诫。
(四)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
孔子认为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
残去杀”,消除法律,建立“礼治”国家所依靠的是“善人为邦”,而不是严密
的法律或制度。孔子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统治
者自身行为端正,天下人便会去争相效法,统治者自身行为不端,即使设立严刑
密法,人们也不会遵守,君主的知人善任和提高官吏的素质相对制度建设来说更
为重要,统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其发布的法令,所以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统治
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而孔子的这种人治思想又与西方现代的
“人治”与“法治”观念不同。
范忠信先生认为这种“人治”是因为中国传统法的“有治道无政道”的缘
故。在中国古代,政治学说与法律学说浑然一体情况下,“政道”即关于政权问
题的理论,很少涉及政权的合法性的取得及更迭、政权的性质、最高权力的监督
制约等根本的“政道”问题。相反,一代代的贤人哲士喋喋不休地讨论如何亲贤
远佞、选用贤才,如何从严治吏、兼听纳谏,如何赏罚分明、惩治贪官等等具体
“治道”的问题。人们不断谋求改善“治道”,而“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
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
失其人则亡”,认为一切政治弊端的最大、最终的根源,在于用人不当,“君子
者,治之源,源清则流清”,历代王朝决策者费尽心机,撤换“道德卑下”者,
任用“道德高尚”者,对官吏及官吏候选人进行道德教育以提高道德水平。
在这种周而复始的强调“人治”的治道下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弊端不断加
深或恶化,中央集权不断走向极端,皇权不断膨胀,权力滥用愈来愈严重,腐败
不断加剧。
(五)“开明”的中国传统法律具有极强的包容性
中国传统法律因为以礼为指导原则,礼法相融,传统法不仅只以维护社会
的秩序为己任,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情理法的统一和社会整体的和谐,具有极
强的包容性,“开明”成为传统法的一大特征。
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缓和了专制制度的残暴,人们可以依据礼教臧否官吏
的善恶甚至皇帝的昏明,帝王的品德、才能皆在百姓可“议”之中。立法上“亲
亲”“尊尊”的等级规定,使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但
也使中国百姓享有了皇权下的平等而敢于拦轿告状,击鼓喊冤,利用王法与官吏
贵族在公堂上一争高下,使中国传统法在专制制度下,能因顾及平民利益而具有
了“开明”的风格特征。
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强调人的重要性,“敬鬼神而远
之”,重视人事,着眼现世,认为人世间的吉凶完全在于个人,而与鬼神、天象
无关,人本主义者非常注重道德修养,从而达到“泛爱众而亲仁”“天下归仁”
的理想境界。这种推崇重人伦,尚道德的观念体现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则成为德主
刑辅、注重教化的法制模式,礼法融合使中国传统法成为一个兼容并蓄的开放体
系,从而具有博采众家之长的能力。凡有利于社会稳定与治理的思想主张,中国
古代无不将之纳入体系之中,法、儒、道、释诸家的学说是构成中国古代法律文
化的基本因子与元素。法家主张的“一断于法”“以法治国”,儒家主张的是
“纲常名教”“德主刑辅”,道家主张的是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绝仁弃
义”,释家主张的是“六道轮回”,修持戒、定、慧三学,各家虽各有侧重,但
在预防犯罪,导民顺从既定的秩序和实行精神威摄方面都有共同性,从而形成以
儒家为主,杂糅法、道、释各派学说的综合性的法律文化。另外中国内地两大地
域性文化——中原地区的农耕文化和西北地区的游牧文化之间的冲突与交融,汉
民族法文化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吸收,也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包容、开明的
体现。
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早在木石器时期就已经跨入了文明的门槛,建立
了国家,制定了法律,中国的初始法律文化没有任何可供借鉴评定的模式,完全
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中华民族整体智慧的结晶。为达到和谐美满的目的,
传统法律文化或许不得已带上了“必要的邪恶”的缺陷,以现代法治的观点看,
处处受到抨击,但不可否认曾经代表世界先进的中国法律文化是世界法律文化宝
库中不可多得的瑰宝。
转自:法律与社会2008年第四期
本文发布于:2022-07-12 22:26: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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