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

更新时间:2025-12-14 10:36: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2010年房地产政策)

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

目的。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

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特别提示:选择题

例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B.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C.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

行程序上的限制

D.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参考答案:A.B.C.D.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

当程序模式则往往选择保护人权。

3.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

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必须对权

力加以限制。

4.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诉讼制度的首位,在冲突情

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优先于惩罚犯罪。在诉讼制度上体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

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特别提示:选择题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

过程的公正。

2.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2)

并重论。(3)程序优先论。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由于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

判标准,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

4.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

正的特点有助于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5.在追XX体正义的过程中应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三、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要求:1.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带到

审判官面前;2.对羁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定;3.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4.

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例题:下列关于诉讼效率要求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B.对羁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C.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

D.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参考答案:A.B.C.D.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自由与安全论。

该观点认为:(1)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兼容自由和安全两种目的;

(2)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必须对安全和自由都给予足够的关注;(3)合理

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偏重安全目的;(4)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保持

适当的张力。

2.刑事诉讼目的层次论。

该观点将刑事诉讼目的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事诉讼的直

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实现

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

当采取权衡原则。

3.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论。

该观点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抽象意义上的目的观。要实现这一目的,

还须建立具体意义上的目的观,即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这样可以使惩罚

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得以具体化。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与法

律程序是基本统一的,如果发生冲突,应当选择法律程序。

例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目的自由与安全论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兼容自由和安全两种目的

B.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必须对安全和自由都给予足够的关注

C.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偏重安全目的

D.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

参考答案:A.B.C.

二、刑事诉讼价值

1.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与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与其一般成

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刑事诉讼价值可分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独

立价值)两个方面。

3.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可以通过“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要增强当

事人的自主性、保障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贯彻控辩平等、推进司法独立、增强司

法权威。

2

.

4.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有公正、效率、效益说,公正、人权、效率说等。

5.刑事诉讼主体需要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律价值目标的多

样性。刑事诉讼是诉讼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诉讼效率也是实现诉讼公正的要求和

手段。

6.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例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表述错误的是:()

A.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可以“通过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

B.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在于保障刑法的实施

C.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的矛盾不可调和

D.打击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权,所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在于打击犯罪

参考答案:A.B.C.D.

三、刑事诉讼结构

1.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或构造,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

化,反映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图形或组合方式。

2.刑事诉讼结构是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进一步展开或实现方式与途径。

3.刑事诉讼结构包括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

4.纵向结构是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流程,可以反映侦查的基

础性。强调纵向结构的优点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缺点是未突出审判中心和辩

护作用。

5.横向结构主要反映控、辩、审三方权力(权利)互动的基本格局,即控辩

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的关系。刑事诉讼横向结构是狭义上的刑事诉讼结构。

其特为:(1)犯罪的严重性产生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双重原告”构成;(2)犯

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事司法庭前程序的两级延伸。一级延伸是指,为了避免原、

被告双方在庭审外进行诉讼准备的不均衡,司法程序结构应作庭外的等距离延伸

的设计;二级延伸是指为了避免把案件立即提交法庭以至于难以甚至不可能完成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从而应当增加揭露犯罪的时间和程序。

四、刑事诉讼职能

1.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

具有的作用与产生的功能。

2.三职能说是指刑事诉讼职能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四职能说是指

控诉、辩护、审判、诉讼监督四种职能;五职能说是指控诉、辩护、审判、诉讼

监督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协助司法职能;七职能说是指侦查、控诉、辩护、审判、

执行、诉讼监督和协助司法职能。

3.现代混合式的诉讼模式强调三种职能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控诉是辩护的

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与被告人的范围内;辩

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

须保障辩护权。

例题:现代混合式的诉讼模式关于刑事诉讼职能的表述正确的是:()

A.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B.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与

被告人的范围内

..

C.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起制衡作用

D.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辩护权

参考答案:A.B.C.D.

基本原则概述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

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

准则。刑事诉讼基原则也称“刑事诉讼之主义”。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刑事诉讼基本

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

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我们称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

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等,即刑事诉

讼的特有原则。(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

导意义。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

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

则,如:两审终审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

束力。

特别提示: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可出选择题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我国刑事诉讼

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

立法的科学化。(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3)刑事

诉讼基本原则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紧密相连的,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

犯罪、保障人权任务的保证。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

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

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悔辱的行为,有权提出

控告。”

2.该原则的含义: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

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

的诉讼权利。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

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

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法律援助制度

特别提示:法律援助范围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

4

.

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

规定。

公民可以就上述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

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

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

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

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

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4.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

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

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

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

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6.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

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

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

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7.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

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

确定的承办人员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立案标准

下列司法解释和有关通知对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

1.最高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2.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盗窃数额

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最高检察院200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4.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等等。

侦查的司法控制

1.侦查活动存在的问题:(1)侦查手段滥用;(2)XX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

裁。

2.司法控制:对前者,要实施事前审查,由法官进行,主要针对逮捕、羁押、

搜查等较严厉的措施,有些学者称之为强行性侦查措施;与之相对应的任意性侦

查措施则可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针对侦查过程中XX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

裁,应当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应允许公民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侦查监督

1.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

督。

2.侦查监督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1条的规定侦查监督的内

容有: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与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特别提示:侦查监督的范围可出选择题

3.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1)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

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XX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

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

提出纠正XX意见。

(2)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

他侦查活动,发现XX行为,应当与时通知纠正。

(3)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

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与时审查,依法处理。

(4)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与

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XX情形

的,应当通知纠正。

(5)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

6

.

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XX情形的,应当与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XX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

负责人提出纠正,并与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XX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XX

通知书。

(6)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XX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

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7)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

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

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

察院纠正XX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XX通知书,并通

知同级公安机关。

(8)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

的XX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

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人

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9)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

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XX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

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1.现代公诉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起诉权被国

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二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即较严重犯罪案件的起诉权由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少数轻微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2.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法院起诉,也有两种原则:

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称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

称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

被告人与其具体情况以与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

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3.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在起诉原则上,我XX用

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刑事审判的模式

1.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

关系,以与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弹劾式审判模

式,中世纪欧洲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近现代刑事诉讼中存在三大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

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兼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优点的混合式诉讼。

2.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

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

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审判模式。

..

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最重要的特点。

与职权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点:

(1)法官消极中立:表现为,一是法官开庭前不接触证据材料,避免其产

生预断;二是法官不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调查证据,尤其不参与证据的收

集。法官在审判中主要是主持审判的进行,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

判断、依法判决。法官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增强了审判程序本身的形式公正性。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由于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都会积

极主动举证、质证、相互辩论,使法官形成对己有利之判断。当事人主义审判模

式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得以充分实现,表现为控辩双方都有权收集、提供证

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平等辩论、交叉询问使审判程序充满

“诉讼竞赛”气氛。

(3)控辩双方分享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辩双方

对审判程序也分享一定的控制权,表现为: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深度取

决于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能主动干预;二是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控

辩双方可在庭前交易。法官只要查明协议是完全自愿、没有误解的情况下达成的,

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

3.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庭审判以法官为中心,

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职权

主义审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法官的中心地位和在事实认定与证据调查中的积极

性。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也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主导审判的进行。法官既是仲裁者,

又是一个积极的事实调查者,行使调查权、审判决策权、指挥权。表现为三方面:

一是公诉机关庭前移送卷宗,以便法官庭前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制定庭审计划;

二是法官可以主动审问、询问被告人、证人等,主动出示核实证据等;三是法官

决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审理方式、证人出庭、进程安排等。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公诉

人不需主动向辩方出击,被告人在庭审中主要是法官的审问对象。控辩双方需要

发问或出示证据要征得法官同意,并须在法官讯问和示证结束后。控辩双方都处

于被动、消极、补充的地位。

(3)法官完全掌握程序控制权。尽管控辩双方有审判程序的参与权,但必

须服从法官的安排和指挥。

4.混合式审判模式

混合式审判模式又称“折衷主义”审判模式。这一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

和职权主义模式的长处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充分体现了审判程序的XX性,能够充分发挥控辩双方

的积极作用,程序公正性的特征较明显。但是,法官的过分消极被动和控辩双方

对审判程序的较大控制权,又难免造成审判效率和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方面效率的

降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由于法官积极主动的作用和对审判程序的有效控制,总

的说,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而且审判效率高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但

是,该模式使法官的中立公正形象受到损害,并由此易于导致法官对辩护方产生

偏见。由于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二战后出现相互借鉴吸收的趋势。现在,纯粹

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已不复存在。

8

.

混合式模式的特征是:(1)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

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模式的优势的客观

态度;(2)大力借鉴对抗制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

控诉辩护双方平等对抗。

特别提示: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和混合式诉讼模式的特点可出选

择题

5.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1.我国1979年的刑诉法的审判模式具有超职权主义特点:(1)法官完全主

导和控制审判程序。(2)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3)被告

人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成为法官诉讼客体。(4)法官代替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

2.1996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对抗性因素,适当保

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体现在:

(1)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2)强化了控方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责,弱化了法官的调查功能。

(3)扩大了辩方的权利范围,强化了庭审的对抗性。

刑事审判的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与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

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2.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

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特别提示:直接审理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与其他诉讼

参与人应当在场,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审理。

否则,审判活动无效。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而且

法官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采纳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直接查证的

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

进行讯问(询问)调查,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采纳为

定案依据。

特别提示:选择题

4.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2)有利于实现程

序公正。

5.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应注意下列问题:

(1)与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

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

6.直接言词原则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例外。

二、集中审理原则

1.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

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2.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

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

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特别提示:选择题

3.集中审理原则的意义:

(1)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迅速、公正进行,有利于实现刑事审判公正与效

率双重价值目标。

(2)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以与迅速审判权。

(3)能使法官、陪审员通过集中、全面地接触证据对案件形成全面、准确

的认识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4)有利于实现审判监督,防止司法不公。

4.集中审理原则的适用

我国最高法院2002年8月12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

定》中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1)第3条规定了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2)

第9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限;(3)第14条规定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期限。

三、合议制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

行。

特别提示:

1.陪审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

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

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

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

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3.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

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4.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0

.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

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

决权。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

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

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

人民陪审员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

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

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2002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

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

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与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特别提示:选择题

审判长选任制

1.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

5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

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2.审判长的职责: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与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原则。

(1)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

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

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1.第二审程序具有对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和救济的功能,能够与时发现

和纠正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2.第二审程序的设置满足了当事人对于审判公正性的要求。

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4.有利于实现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质量。

特别提示:选择题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次数

特别提示: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

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

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

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

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用于追诉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特别的刑

事诉讼程序。

2.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有以下特征:(1)生理变化明显。

(2)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儿童、半成年人的特点。

(3)独立意识提升,自尊心较强。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

甚至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自控能力,因而走向犯罪道路。其犯罪动机简

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犯罪的个性心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

素比成年人多。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

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

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

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

门规定。

3.1999年6月28日通过,同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2

.

的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4.1991年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

若干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

判、执行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25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规定》,从基本原则、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

督、以与刑事申诉检察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作了

规定。

6.公安部1995年10月23日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XX犯罪案件的

规定》,该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侦查、强制措施、处理、

执行等问题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特别提示:选择题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1.有助于教育、挽救XX犯罪的未成年人。

2.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问题。

3.符合国际上未成年人立法的发展趋势。

4.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节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1.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2.分案处理(分管分押)原则。

3.不公开审理原则。

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XX、住

所、照片与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

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

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

要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4.与时原则、和缓原则。

特别提示:选择题

第三节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1.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2.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3.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5.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6.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特别提示:选择题

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1.涉外刑事诉讼与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不同。

..

2.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涉

外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涉外案件包括以下两类:(1)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7条至第10条规定情形的中国公民犯罪或

者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

3.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需要在国外

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涉外刑事诉讼包括诉讼活动涉与外

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某些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两种情况。所以涉外刑事诉讼

包括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但又不仅仅指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有

些案件虽不是涉外案件,但由于案发时或案发后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这些案件

的诉讼活动涉与外国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比如,(1)目击证人是外国人或者

虽是中国人,但诉讼时已身在国外;(2)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国

外,等等。对这些案件的处理也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范围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

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

织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国领域内触犯中国刑法对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

4.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比

如,(1)1980年10月加入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2)

1982年12月签署的《联合国海洋公约》(3)1989年10月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

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等。

5.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

者公民实施的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包括,(1)中国

刑法第7条、第8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2)中国公民在

中国领域内犯罪后潜逃出境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均为中

国公民,但证人是外国人且诉讼时已出境的案件。

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

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特别提示:选择题

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法律

1.1979年7月6日颁布、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第7条至第10条和1979年7

月7日颁布、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条和第20条对涉外刑

事案件的管辖以与法律适用原则等作了规定。

2.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

布《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与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讯问题的通知》。

3.1986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

特权与豁免条例》明确规定外交代表和使馆其他人员享有刑事管辖的豁免权。

4.1987年6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这些国际

条约主要有:《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

14

.

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

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核材料

实体保护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物公约》等。

5.1987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办理涉外案

件的原则,涉外案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以与通知的时限,驻华使、领馆要求

探视被拘留、逮捕的本国公民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6.《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对办

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原则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特别提示:选择题

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1987年8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涉外

案件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主权。同时亦应恪守我国参加和签订

的多边或双边条约的有关规定。当国内法与其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

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解释》第317

条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

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关于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本法的规定以与第14

条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包含和体

现了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同时,公安部《规定》第321条和《解

释》第316条均明确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

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解释》第3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

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

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

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根据这一规定和涉外刑事诉讼实践,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

语言进行预审、法庭审判和调查讯问。(2)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

当用中文制作有关诉讼文书。(3)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为外国

籍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诉讼参与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

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4)公安司

法机关在向外国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受送达人

通晓的外文译本,但译本不加盖公安司法机关印章,送达的文书内容以中文文本

为准。

公安司法机关在贯彻执行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时,应当注

意以下三个问题:(1)不能以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为理由,强迫

..

外国籍诉讼参与人尤其是通晓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外国籍当事人使用中国通

用的语言文字来回答公安司法人员的讯问、询问、书写诉讼文书和发表辩护意见

等,而应当允许他们使用其所在国通用的或者他们通晓的语言文字。(2)不能

在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方面无原则的迁就外国籍当事人,如外国籍当事人以

不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为由拒收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应当在有

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或者羁押场所,并记录在卷,即

视为已经送达。(3)翻译费用由外国籍当事人承担。如果外国籍当事人无力承

担翻译费用,不能因此而拒绝其要求提供翻译的请求。联合国《公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六)项规定:“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

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帮助。”

4.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原则

1981年10月20日司法部、外交部、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

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不得以律师名义在

我国代理诉讼和出庭。1992年5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

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

事处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再次强调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与其成员不得代

理中国法律事务,但可以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办理在中国境内的法律

事务。1989年4曰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

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律师。”《解释》第320条亦明确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

辩护的,以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特别提示:选择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原则的主要内

容是:(1)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而

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2)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

讼,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现,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人民法院

只将其视为一般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3)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但应当指定中国律师。外国籍被告人拒绝指定的

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

民法院予以准许。

特别提示:为了保证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合法性

和有效性,《解释》第320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

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

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

16

.

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

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移交有关

物品以与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广义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有学者主张我国

是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2.刑事司法协助的意义:(1)有利于有效打击犯罪;(2)有利于尊重他

国的司法主权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1.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有四种:

(1)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

(2)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3)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

(4)国内的法律规定。

2.我国刑事司法协助除了遵守上述依据外,还须遵守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

规:

(1)最高法院《解释》;(2)最高检察院《规则》;(3)公安部《规定》。

特别提示:选择题

三、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在主张狭义刑事司法协助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一般指法院。根据

司法协助的相互性特点和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我国刑事司法协助

的主体应当包括: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

2.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机关。

3.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

特别提示:选择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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