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8第四章离婚(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更新时间:2025-12-15 01:57: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协议)

第四章离婚

第一节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一、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的特征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

2、离婚的时间,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离婚。如夫妻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则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不必进行离婚。

3、离婚的前提,只有男女双方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办理离婚。凡属违法婚姻

即使骗取了(结婚证)的,也只能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或撤销,收回(结婚证),不得按离

婚办理。

4、离婚的要件,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离婚。双方当事人私下协议或由众、

村(居)委会干部参加所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5、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从而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的

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终止,子女抚养方式的变更,以及债务的清偿等等。

第二节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

所谓登记离婚,也叫两愿离婚或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

果达成一致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为了区分与诉讼阶段的调解离婚,故称为登记离婚。严格来说,登记离婚称协议离婚更

科学,它最能反映其本质,是各国的通称。

二、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一)登记离婚的条件

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①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②对子女抚养、③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

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登记离婚的配偶双方必须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必须就自愿离婚、以及子女的归属扶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等诸方面达

成书面离婚协议。

3、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登记离婚的程序

离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冷静期未撤回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等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冷静期后三十日再次申请

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

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审查、登记

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三节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

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1079条1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离婚诉讼。

(二)诉讼离婚适用情形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一)管辖

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

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

的法院管辖。

5、非junren对非文职junren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

junren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二)调解

1079条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的,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原则上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凡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

把调解作为必经程序是基于离婚案件本身作为身份关系诉讼的特点,通过调解结案有利

于妥善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减轻精神创伤,合理处理各种关系。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

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也不能久调不决。

通过诉讼内调解即司法调解,出现三种可能:

1、双方和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

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2、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

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

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法院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3、调解无效,包括调解和好不成、调解离婚无效及经过调解双方在其他离婚后果方面

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三)判决与上诉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法院应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作出判

决。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也可以依法判决不离婚。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

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三、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感情确系破裂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即“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

的法定条件,是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夫妻感情没

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即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要以夫妻

感情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根据。

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1079条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新增)

原婚姻法解释三: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

法院经调解无效的。

四、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一)对现役junren的保护

1081条:现役junren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junren同意,但是junren一方有重

大过错的除外。

注意几点:1、这一规定对双方都是现役junren的不适用。

2、只适用于现役junren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junren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3、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4、junren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本规定。

(二)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

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对原告再次起诉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124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

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如果出现表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可以在

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确属新情况、新理由,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节离婚的法律后果

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一、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后果

离婚后双方的人身关系发生改变,当事人不再具有配偶身份,不再关于配偶双方相互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表现如下:

1、复婚须重新登记。1083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

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2、离婚后,双方同居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义务当然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与

自己同居,男方如果违背女方意志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罪;

3、离婚后,相互间扶养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能要求他方扶养自己,也不

再有扶养他方的义务;

4、离婚后,随着配偶关系的解除,双方丧失了互为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离婚后一方死

亡的,他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5、离婚后,原配偶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监护人

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亦在离婚生效时宣告消灭;

6、离婚后,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双方皆可以随时再婚,任何一方不得非法干涉他方

行使与异性交往以及再婚的权利,否则将构成侵犯人身自由权,若在非法干涉的过程中还采

取和使用暴力手段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达到法定程度时将构成刑事犯罪。

7、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如继子女

未成年并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继子女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

关系,随之自然解除。

如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

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

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

承担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

二、离婚在父母子女方面的后果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1084条1、2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

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

关于未成年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1084条3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

抚养为原则(修改了原哺乳期不好操作的局限)。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

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

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

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

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

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后果

原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一人一半;个人所有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一)共同财产的处理

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

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帮助

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

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

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关于某些共有的特殊财产的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

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

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

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

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

成为该公司股东。

2、合伙中的出资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

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

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

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独资企业中的投资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

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

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

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房屋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

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5、婚前一方购置不动产,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不动产处理

解释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

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

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

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

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

原则判决。)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夫妻共同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

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

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7、养老金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

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

持。

8、继承的尚未分割的财产的处理

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

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

遗产后另行起诉。

9、协议离婚未成的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

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

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0、夫妻相互借款的处理

解释三: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

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

处理。

1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的处理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

予支持。

12、离婚后尚有未分割财产的处理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

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四)离婚后的债务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

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婚后所负债务,且不属于上述作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2)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个人的债务由个人清偿

个人债务的情形:(1)婚前所负债务(某些情况下可转化为共同债务)

(2)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用于

共同生活的除外)。

(3)约定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4)婚后所负但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所负债务。

(5)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以供养没有抚养义务之人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新增列举不到的情况)

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2、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离婚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3、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的,离婚后又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4、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

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5、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6、解释三: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7、解释三:夫妻双方均有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

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承担责任的内容

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指无过

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五、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

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节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处理

一、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婚姻。

(二)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事实婚姻的要件: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欠缺形式要件。

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有别与非法同居。

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4、必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

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同居关系

注意已经不再提“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我们称之为“同居关系”。

有两种情况: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

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

性结合。

注意:解释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

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习俗中给付彩礼的问题

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2、3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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