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与离婚关系的研究
性在夫妻生活中几乎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良好的性关系在增进夫妻
的感情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是维系婚姻生活的纽带。在婚姻生活的旅途中,
当夫妻性关系遇到红灯时,往往会引起婚姻家庭的地震,甚至导致夫妻离婚、家
庭解体。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对于夫妻之间的性爱,法律也有了一定的干涉。在古
希腊的雅典,梭伦制定的法律规定,一个男人每月要对妻子履行三次性交的义务。
二十世纪的日本、瑞典的民法典规定了夫妻负有同居的义务;而同居权的主要内
容就是夫妻的性生活;在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与对方进行性交的权利,另一方
负有与对方性交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方性交,为违反法定的义务。我
国在新婚姻法的修改时,也提出设立同居权的建议。虽然新婚姻法最后没有确立
同居权,但此法仍明确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此义务的内容是夫妻
应保证只与配偶发生性关系,不进行婚外性行为。
为保障已婚当事人的性权利,有些国家规定对结婚后的男女,如发现登记之
前即患有生理缺陷的,宣布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同样各国法律及司法解释
也明确对在婚后出现的与性生活相关的准予离婚规定。如瑞典的“无正当理由拒
绝同居”,可作为离婚的条件;台湾地区的“不能人道者,得离婚”,(“不能
人道”即不能过性生活);我国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
解无效,准予离婚。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
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弹性条款,包括所有相关情形,因性无能、性失谐而导致感
情破裂,也适用该条款。在离婚实践中,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几乎
只有那些因天灾人祸或其它为社会大众广为知道的性无能者、性失谐者的配偶,
才以性无能、性失谐为离婚理由。因为由于身体生理结构的差异,以女方以此理
由提起为多。上海社科院徐安琪研究员曾对500位离婚当事人调查,因性生活失
调提出离婚的只有3%,而因婚外恋、性格不合等引起离婚占总数的78%.笔者近
年代理过约二百件的离婚案件中,以性生活失调为由提起离婚的只有四件,占总
数的2%.虽然,中国人夫妻性生活质量较低;但终出于传统的“出门不言床第之
事”的影响,公然以性为理由而提起离婚的还是极为少数。
下面三则是笔者亲历诉讼的案例。
张某,男,31岁,婚后相敬如宾,育有一女,在98年夏夜开车接妻子的路
上,与货车相撞,造成高瘫,昔日伟岸的身体除了头、手之外,什么都不能动弹,
久治不愈;其妻虽有多名性伴侣,仍提起离婚;其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写着
“因丈夫性无能,不能尽做丈夫的义务”,请求法院离婚,第一次起诉时判决不
准离婚,20XX年3月,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后调解
离婚。
李某,女,27岁,1997年6月结婚登记,其夫为渔民,婚后三年,因丈夫
性无能且患有不育症,经多次,仍无怀孕迹象,于是向一渔区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男方承认原告之诉的事实,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诸葛某某,女,岁,20XX年8月再婚不久,因丈夫性亢进,于是以待
为由,请求法院准予离婚,法院鉴于原告的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在宣判后,
原告当庭表示将与被告继续分居,且要在6个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
在导致离婚的因素中,公认最普遍的原因是与性相关;而真正直接由性功能
障碍造成的毕竟是小数,大多数都是因感情不和的基础,产生性失谐所致。最近,
媒体对上海市离婚的有关报告中,结论也是首推“性生活不和谐”。但有些媒体
报道,在我国离婚当事人中,公开称离异原因为“性生活不合调”占离婚总数的
35%,甚至比例更高。对此报道,笔者认为是不切实际的,会在社会上引起误导;
带来不良的后果,应当纠正。
造成的性失谐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婚姻当事人对婚姻意识的转变。强调以爱情为本,并视性生活作为夫妻
双方“爱情的”具体体现与落实的表现,追求高质量性生活,这类当事人,往往
在夫妻性生活不谐时,会表现出不满,甚至很快以种种理由提起离婚。如果当事
人以婚姻为本,将家庭观念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就不易因性问题而提起离
婚。
二、现代生活竞争激烈,心理压力的增加;疾病、营养不良、嗜酒、药物瘾;
职业性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杀虫剂、麻醉剂、抗代谢药物等形形的环境因素
都会对性能力、性要求有明显的消极影响。
三、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外遇、第三者、包二奶、养二爷、、嫖
娼”现象越来越多。虽有明智者努力履行自己作为配偶一方的性职责,号称为
“外面彩旗飘飘,家里红旗不倒”,但终因个人精力有限,对配偶缺少温存抚爱
而造成后院起火;而不明智者公开与人非法同居,不再理睬配偶。更有配偶者得
知另一方与娼妓、牛郎有染,厌恶至极,长期拒绝同床。
导致离婚的原因是非常复杂,而且错综交织。在出现夫妻不和的一些情形后,
会或多或少影响夫妻性生活,反过来由于性的原因,夫妻之间免不了怨恨,又使
感情走向冷淡。反反复复,最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婚姻解除。这样完全可以肯
定,离婚与性生活有很大程度上的。
世界各国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婚姻当事人以性问题而提起离婚,在俄罗斯,这
方面可以说是较为普遍;有的婚姻当事人甚至以夫妻性生活时间较短为由提起离
婚,俄罗斯曾有这样的一个报告,在40例以性问题提起离婚的案件进行调查,
结论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性能力和性要求低下为18例,夫妻之间性对抗为10
例,男方患阳痿的为4例,男方射精过快为2例,夫妻某一方为性亢进的为4
例,女方指责男方患有阳痿,但实际上不存在为1例,查明非性因素为1例。
为什么在中国的离婚实践中,性的因素占如此重大的比例;而以此作为理由
提起离婚的却不多,这跟我国传统观念与现行实施的有关离婚法律规定有关。
首先人们在离婚的时候仍然受那种好聚好散的思想所左右,不愿以性失谐为
理由提起离婚,这样一则可以避免自己因追求性生活质量而被人耻笑,二则可以
减少对配偶的性无能、性冷淡的隐私向外传播。其次,因为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
定,对不能发生性关系,且久治不愈的,才准予离婚。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一般阳痿者或性冷淡,并不严重影响性生活的,则不能
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除了那些为大众广为知道的性无能者,或者本人承认的性
无能者,其他的都要由法医对其性能力进行鉴定,查明患病的原因和治愈的可能。
这样不仅费时费力,且性无能一方往往以再次为由,要求给予一定的期限,
这样就很难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而同样以感情不和、性格不合等理由提起离婚
的,虽然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在再次分居一年之后,且期间双方之间又不
履行夫妻义务,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一般情况下都能准予离婚。这样就使大多数
追求性和谐的当事人就往往以性格不和为理由取代性无能、性失谐真实的原因,
回避了这一实质性的问题。新婚姻法对这类由性问题引起的离婚也没有作明确的
规定,日后会仍然按原来的司法解释处理这类案件的。
一个美满和谐
幸福之家,夫妻之间和谐的性爱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位置;婚姻需要性的滋润,没
有了性的依托,婚姻之树不会常绿。在婚姻围城内每一个成员,都要善待、珍爱
夫妻之间的性爱,小心导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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