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常州大学,简称“常大”,英文全称为
“Changzhou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CZU”。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滆湖路1号,并
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其它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事活
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
内涵式发展为主题,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学校隶属江苏省人民政府,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江苏
省管理为主的领导体制。同时,江苏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学校进行合
作共建。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享有领导权、校级干部任免权、经
费收支审核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权。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
引导学校发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二)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四)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五)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接受
监督。
第三章学校办学定位
第十一条学校为全日制本科院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
主,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实现多层次、多类型
教育形式协调发展,建成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十二条学校以工学、理学、管理学为主要学科门类,多学科协
调发展,并根据国家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
门类和专业结构,构建综合性大学办学框架。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
制,培养具有大工程观理念、创新精神以及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
人才。
第十四条学校“立足江苏,面向地方,服务行业”,坚持
“产学研”办学特,主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石油石化行业建设
服务,早日成为特鲜明的高水平地方领军型大学。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常州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实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常州大学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
关规定开展活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会的领导职权与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制
定学校的具体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研究确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
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确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根据上级规定和校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
(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
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七)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中国共产党常州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委员会或常委会行使
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校重大问题由
党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常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
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
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
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负责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
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任
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园基本建设;
(四)负责组织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及学生思想品德教
育,负责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五)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
员,调配和奖惩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负责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
产,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
件,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
督;
(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接受各种捐赠;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按上级规定设副校长若
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提交校
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重
大事项进行决策。校务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
职工代表组成,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
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议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
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
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学科建设规划、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教学工作规
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审议专业及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和建
设规划,评定重大教学研究项目及优秀教学成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教学督导组及教学评估机构。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
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
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由其执委会行使职权。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
愿参加的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
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
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的重要形式。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
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
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
督,为学校建设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法律规定设立董事会,为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提
供咨询、指导和监督,同时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学校建设发展,加强与
地方、行业以及企业的全方位合作,董事会根据董事会章程履行相关职
责。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法律规定成立具有法人性质的教育发展基金
会,募集办学资金,奖励或资助学校师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章程和上
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友会和地方校友会,以激励校友、凝聚感
情,弘扬母校优良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
业建设贡献力量,校友会根据校友会章程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
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校授
权,履行管理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
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分管校领导或职能部
门提议,经调研论证后报党委会或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
项的决策机制。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院长全面负责本院行
政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下列职责:负责
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管理;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
织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活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
施;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院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
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
位的执行。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组成,
根据学校授权和教授委员会章程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
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事项的审议、评定职能。
第四十条建立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其在专业定位、人才培养、师
资队伍、质量工程等方面具有主导权并承担建设责任,参与相关院务会
议。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
度。
第四十二条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优化
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提高办学效率。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民主监督制和工作
问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
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
还享有下列权利: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获得自身
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等机会;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
还应履行下列义务:尽职尽责,勤勉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为人师表,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十六条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关
心教师的发展,尊重和保护教师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稳步提高福
利待遇。
第四十七条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以及各委员会等组
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
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
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
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在操行、学业等
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根据
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种奖
励和荣誉称号;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
务:修德践行,勤勉学习,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
为规范,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遵守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
规定;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爱护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五十二条学校以跟进式教育为理念,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
活情况,为学生“成人、成才、成功”提供帮助。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
行表彰奖励,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
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
学籍。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
理,对不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将不授予学位。
第五十五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健康成长的各种课内外活动,
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学生参加各类活
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
保障。
第五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及其他
收入。学校积极采取措施,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学校接受机关、社
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五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
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全部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核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
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十条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
编制预算,严格预算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规范经济秩
序,接受各方监督。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制度,加强
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学校对拥有的资
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及其他
相关知识产权等。
第八章学校文化
第六十三条学校历史使命是:通过面向地方、行业、国际以及与之
融荣与共的战略合作与互动,持续推动教学、科研、服务等领域迈向独
特和卓越;以人为本,增进包容,人文关怀学校每一个成员,激发每个
成员的自觉担当,致力于建设和谐、进取、开放和繁荣的发展共同
体;勇担责任,追求卓越,把学校建设成为特鲜明的高水平地方领军
型大学。
第六十四条学校校训为“责任”。
第六十五条学校精神为“勇担责任,追求卓越”。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歌为《常州大学之歌》。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标以“龙”形为主体,以红为主调,并辅以
中英文校名,反映出中国文化底蕴、常州历史特征以及学校发展活
力。
第六十八条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白
字,研究生黄底红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旗为白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红校标和
黑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10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党委会或常
委会审定,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二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的管理条
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要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修改章程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
由;章程修正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和教
育部备案。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以及办学定位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常州大学校务委员会。第七十五条
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实施。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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